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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项金融创新,P2P网贷必然服从金融的运行规律,同时因其互联网特性又使其风险表现出自身的特点。只有准确把握P2P网贷的风险点并加以良好控制,才能促进其更好地发展。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涌现出多种模式。P2P网贷(Peer-to-PeerLending)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代表模式之一,在促进金融创新的同时,也带来新的风险问题。本文从P2P网贷的特点入手,剖析P2P网贷行业中存在的主要风险,并提出具体的监管政策建议。

P2P网贷发展概况

P2P网贷是互联网融资的典型代表。P2P网贷是以互联网为媒介,通过专门的网络借贷平台实现融资的模式。

近年来,P2P网贷呈现增长快、细分市场多的特点。2013年,我国P2P网贷额达1058亿元,较2012年增长超过4倍。根据网络借贷平台的职能,P2P网贷可分为四类:一是纯中介线上模式,网络借贷平台仅作为中介,负责考察借款人的资信状况,由借款方和贷款方通过平台自主交易,典型代表有拍拍贷、红岭等。二是复合中介型线上模式,网络借贷平台作为融资担保人或联合追款人,典型代表有安心贷和人人贷。三是线下认证模式,网络借贷平台对借款方进行线下审核认证,降低融资违约风险。四是非典型P2P模式,其运作方式是网贷平台先向借款方贷款,再将形成的债权按金额和时间分拆成一系列理财产品,最终将理财产品出售给真正的贷款人,通过债权转移完成借贷双方交易,典型代表是宜信贷。

P2P的迅速发展得益于以下几方面因素:

一是互联网用户壮大与互联网技术发展提供了技术基础。移动互联的高速发展,使P2P拥有广泛的目标客户群体。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互联网技术为精准满足客户需求提供了技术基础。

二是分散化的投资需求提供了供给基础。传统金融机构运营成本高,金融产品投资门槛也相对较高。互联网金融以无形的网络为媒介,降低了成本投入,显著降低小额投资的单位成本,为降低投资门槛、集合客户碎片化需求提供了可能。通过更快捷的支付,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客户的流动性需求与收益需求。此外,无须付出营业场所投入成本,减少投融资中间环节,将成本降低产生的收益让渡给投资者。

三是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了需求基础。银行主导的融资体系对大企业有明显偏好,难以有效满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2010年世界银行的一项调查显示,中国小微企业存在上千亿元的融资缺口。P2P在满足小微融资需求方面有一定优势: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缩小了单位投资金额成本差异,中介机构服务大企业大资金贷款与小企业小资金贷款的成本差距缩小;另一方面,互联网平台拓宽了贷款人的范围,使交易达成的可能性增加;此外,大数据与云计算技术为建立信用体系和管理小微企业借贷风险提供了支撑。

P2P的主要优势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成本降低。金融产品的发行、交易以及货币支付都直接在网上进行,交易双方在资金期限匹配、风险分担上的成本非常低,降低了交易成本。互联网平台省去了传统实体网点费用和员工费用,减少了投资成本和管理成本。二是效率提高。依靠信用数据积累与挖掘优势,P2P可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了资金融通效率。三是服务包容性更强。互联网资源开放共享,地域上突破了传统金融机构网点分布限制,服务对象上涵盖了传统金融无法完全覆盖的小微企业和个人群体,促进了普惠金融发展。四是注重客户体验。在服务模式上由传统的面对面柜台交易转向开放式的群体参与、互动式沟通;在商业模式上通过实时交互、大规模协作实现组织扁平化、去中心化,客户群信息平台化、网络化;通过数据挖掘和分析,提前发现潜在客户和潜在需求,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体验。

聚焦P2P网贷的四大风险

P2P作为一项金融创新,必然服从金融的运行规律,同时因其互联网特性又使其风险表现出自身的特点。只有准确地把握这些风险点并加以良好控制,才能促进其更好地发展。

第一,法律风险。P2P平台、借款方以及贷款方均有可能引起相应的法律风险。其中,P2P平台可能引起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一是可能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红线。有些P2P平台突破资金不进账户的底线,有可能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有些网络平台将自己的账户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转账的中间账户,特别是P2P平台开展的债权转让业务,形式上已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中“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描述。二是P2P平台身份模糊,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界定。P2P平台目前主要以投资咨询公司或电子商务公司身份注册,注册门槛低、身份不明使行业机构资质良莠不齐。三是P2P平台开展的理财项目,缺乏必要的监管与审批,在公募和私募间游走。一些P2P平台已经突破单纯的贷款中介角色,主动开展资金管理业务,如宜信贷推出的“宜信宝”,实际是贷款转售,这种未经监管部门审批的投资咨询公司开展此类业务是否合规值得商榷。

借款方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欺诈风险。P2P平台的信息来源主要依赖借款方主动提供,有可能出现利用虚假身份或者虚假项目募集资金情况。

贷款方可能引起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一是可能利用P2P平台洗钱。P2P平台对于贷款人的身份审核并不严格,这使得贷款人可能利用多个虚假身份在互联网平台上出借资金来达到非法洗钱目的。二是高利贷风险。一些P2P平台为吸引资金而不断拔高利息,使得最终贷款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民间借贷上限,形成违法的高利贷。

第二,信用风险。一是借款方信息透明度不高。由于缺乏统一的披露标准,P2P平台对借款方和借款项目的信息披露不充分。虽然某些P2P平台通过认证借款人资产证明、企业资料等来部分确认借款人资质,但仍然缺乏对借款人企业资产负债情况、现金流情况、盈利情况等的审核,或者不能对贷款投向及运作情况作及时披露。同时,P2P平台未被纳入征信系统,限制了贷款方对借款方信用的甄别能力,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较之传统银行业更为严重,增加了借款方的道德风险。

二是P2P平台资本不足。P2P平台准入门槛低、资金要求低,风险抵御能力不足。有些平台采取拆借注册资本金的方式来完成工商注册验资,验资完成后资金即被取出,没有稳定高素质的团队来维持平台的健康运转。较低的注册资本也使得P2P平台无法建立有效的风险补偿基金等代偿机制。

三是P2P平台管理人对违约后追偿配合职责有限。当借款方违约时,贷款方需依赖P2P平台来收回违约贷款,但是对管理人收回违约贷款并无法律硬性要求,因此极易造成管理人对借款方追偿不力,造成贷款方损失。以美国Prosper网站为例,3900万美元违约贷款最终只收回了80万美元。

四是对不良贷款确认缺乏统一标准。P2P网络贷款没有统一的贷款分级标准,也没有对贷款的跟踪评级机制。这本身会导致不良贷款的识别困难,无法对不良贷款事前识别与干预。同时,P2P平台为持续经营,也存在隐瞒不良贷款率的倾向,造成P2P不良贷款规模被低估。

五是担保方风险。首先,作为P2P贷款业务的担保方,其所承担的风险非常高。借款人无法偿还时,如果担保方无强大的现金流支撑,极易产生资金链断裂,无法真正履行担保责任。目前国内P2P网络贷款担保方一般为P2P网络平台本身。其次,目前尚未对P2P平台担保方的资质进行审查,贷款方无法甄别第三方担保是否有能力及意愿履行担保责任。再次,第三方担保会加剧借款方的道德风险问题,在没有对借款人违约之后合理惩戒措施的情况下,极易造成借款方主动违约。

第三,资金托管风险。一是沉淀资金安全风险。P2P平台有大量资金交易往来,借贷资金并不是实时打入双方账户,存在大量在途资金。大多数P2P平台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代收代支的方式管理在途资金。看似存在资金托管机制,但是许多P2P平台只是做了一个接口,资金实际进入了第三方公司内部法人的账户或是P2P平台在第三方支付公司开立的账户,并没有真正的资金托管。因此,借款方的沉淀资金仍面临着被第三方公司或者P2P平台挪用的风险,近年来已发生了一些P2P平台侵占卷款案件。

二是借贷双方隐私存在泄露风险。在进行P2P交易时,借贷双方开立账户时需要输入身份证、银行卡鉴权和手机号等敏感信息。由于P2P网贷公司与第三方支付公司资质良莠不齐,有些网站甚至打着互联网金融的旗号骗取客户信息以卖给第三方谋利,客户信息安全难以保障。

第四,操作风险。一是人员操作风险。P2P平台没有严格的从业人员标准,倘若P2P平台管理人员对风险管理、信贷业务等不够熟悉,也未建立完整的内控流程,很容易出现操作不当甚至内部人员欺诈等风险,危害贷款资金以及平台的声誉。

二是系统安全风险。P2P平台的业务开展与数据存储均依赖互联网和计算机硬件。为保障业务操作的安全性与连续性,必须有效防止数据丢失、受损、被盗取以及系统被攻击等风险。这对P2P平台的系统安全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

三是不当销售风险。某些P2P平台为吸引客户,采取承诺保本、虚假宣传收益、将债权打包成固定售产品销售等不当行为,这既对客户形成误导,也违反了有关部门对P2P平台划定的“资金池”红线。长此以往,难免陷入“争取客户—不当销售—客户流失—更多不当销售”的恶性循环。

P2P监管的政策建议

创新立法思路。一是加强现有法律执行力度。P2P网贷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因此P2P平台虽处于“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但其从事的业务具有对应的法律进行规范。如《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均对P2P业务设计的相关环节有所约束,《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可对假以P2P名义的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进行惩处。因此,相关部门应有效利用现有法律规范,加强对P2P网贷行为的监测管理。

二是渐进立法。2013年下半年,P2P网贷风险事件频发,进行互联网金融立法的呼声日渐增强。在全面立法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可先就分类共性的产品形成规范,作为各级法院审判的依据,在此基础上再讨论互联网金融全面立法。

三是明确P2P行业监管方向。首先,P2P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在金融生态中,它的新陈代谢周期比较短。换言之,正常的情况也是一部分P2P平台会倒闭,新的P2P又会兴起,某种意义上它和中小企业的生态类似。因此,监管的思路不是尽量避免其死亡,而是“未虑生,先虑死”。更多着眼于风险处置怎么办。其次,要抓大放小。应当借鉴金融危机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思路,银监会应该立指导规范,并对系统重要性P2P机构进行机构监管,小的机构和新设机构应当放给各地地方政府金融办管理。再次,设立适当的资本要求。即使P2P不担保,也有欺诈风险和操作风险,因此规定一定的资本要求是合适的。但是如果门槛过高,又会抑制创新,并和民营银行正规化金融服务重叠,从而失去其普惠金融的优势。

采用第三方托管机制。P2P网贷业务的健康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客户资金的安全性。为防止平台资金被非法侵占,监督中间账户及其关联账户,避免假P2P之名非法集资,建议强制要求P2P网贷资金的第三方托管机制。客户资金将由第三方机构托管,资金进出根据用户指令执行,使每笔资金的流动都有记录,最终有利于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

完善P2P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具体而言,就是要建立P2P风险监测中心,P2P每笔达成的网贷同时上传至该中心系统。从降低操作风险的角度看,中央托管结算机构具备建立这样的风险监测中心系统的能力。

一是中央托管机构本身在保障金融市场安全高效运行层面发挥核心作用,一线监测也是其固有职能。二是中央托管机构具备成熟的业务平台和专业人员,且具有灾备系统等风险防范机制,有能力为P2P网贷业务提供业务灾备服务。目前有些P2P平台花个几万元买个P2P软件就搭台做生意。如果系统中断,债务债权关系的确定和数据完整性是很大问题,更不用说业务系统设计的可审计性和信息安全性。三是从业务契合性来看,其本身就具有配合监管部门开展市场监测的职责和经验,能够对P2P网贷业务的资金活动进行高效、便捷的监测和统计,协助监管部门进行市场监控和宏观监测分析,使监管部门能够对相关违规行为及时掌握和应对。四是通过风险监测中心的系统平台,可以规范有序地对P2P平台信息和P2P业务信息进行信息披露,提高P2P行业透明度。五是通过中央托管机构建立的风险监测中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这样,加强各平台间合作与联系,将整个行业的信息进行整合,使P2P网贷平台对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还款能力、负债能力等都能有一个较全面的评价,以降低业务风险。

引导加强行业自律。在互联网金融自律组织的基础上,促进对各类细分产品和市场进行自律规则的制定与完善。比如,英国三大P2P网络借贷公司Zopa、FundingCircle、RateSetter于2011年建立了“P2P金融协会”,通过制定行业准则对业务模式和内控机制进行规范,此外,还加入了英国反欺诈协会,以避免公司业务涉及欺诈行为。

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可通过整合现有的各类征信系统与数据,构建全社会统一的征信体系。一是扩充征信系统的信息来源,在各部门分别建设的基础上,建立统一协调机制,实现部门间联网,全方位覆盖个人信贷、纳税、司法、保险等信息。二是借鉴国际运作模式,推进个人信用体系市场化运作。设立个人征信公司等商业征信机构,将来自政府部门、公共机构、私人部门等的散乱信息经过分类加工,形成专业高效的信用分析报告。三是允许P2P平台在承担信息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使用征信体系对借款人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开展互联网金融消费教育。一是落实P2P网贷平台的风险提示义务。P2P应向借贷双方宣传P2P网贷的本质是提供中介信息服务,借贷是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的经济行为,其风险在很大程度上由借贷双方承担,以提高投资人的风险意识,增强投资的审慎性。最终使在追求高收益时也要全面关注风险,并根据自己的收入和财产状况合理确定投资规模。二是政府部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金融基础设施开展公众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消费者的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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