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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洲市场,众筹与小微企业发展和重振市场密切相关。欧盟已将众筹纳入“2020战略”,将之视作提升就业水平和欧洲企业发展的新型而重要的途径,必须大力推广和发展众筹平台,以实现欧盟到2020年的经济发展战略目标。众筹在欧洲各国发展迅速,不仅产生了多样的模式,而且规模也逐渐扩大,进入了监管者的视线,各国政府在鼓励众筹的发展的同时,也需要应对各种潜在问题。作为欧盟最大的众筹业界组织之一和欧盟委员会众筹问题顾问之一,欧盟众筹联合网(European Crowdfunding Network,ECN)2013年底发布了题为《众筹监管评论:解读欧洲、北美和以色列现有涉及众筹的监管制度》的重要报告,依国别对欧洲各国有关情况进行了总结。ECN基于向各国的律师事务所进行的众筹专题调查,对收到的法律意见书进行总结,制成该报告。本文将以该报告为基础,结合2014年以来的市场动态、各国监管部门的新举措以及欧盟有关组织的文献资料,对当下欧洲众筹市场的现状和欧盟各国现行监管措施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欧洲对众筹的定义

目前,众筹在欧盟范围内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欧盟委员会的表述是,“一种向公众公开地为特定项目通过网络筹集资金的行为”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的表述是,“一种人们可以通过在线门户(众筹平台)为了他们自己的活动或企业进行融资的方式”;法国则将众筹重新命名为“参与性金融”(Le Financement participatif),“是一种允许以为一个创新项目或企业融资为目的,向一大群人筹集资金的金融机制,主要通过网络进行”;意大利则将众筹的概念局限在创新企业(Innovative start-ups)融资的语境范围内,是一种“创新初创企业通过网络门户筹集风险资本”的金融活动,类似俗称的股权众筹。

在这些表述中,欧委会的定义最广,基本涵盖了所有类型的众筹活动,无论众筹的目的和性质;英国和法国的定义在一般项目性筹资的基础上,都强调了“企业融资”,明确了众筹既可以具有非营利性也可以具有商业性或金融性;而意大利的定义最狭义,众筹的目的就是企业融资。可见,欧洲的组织、国家政府或主管部门对众筹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但综合看来,还是可以总结出众筹的三大关键因素:即以广泛的公众为对象、在线参与,以及将投资者和用资者联系在一起的网络平台。

二、欧盟市场主要众筹模式

在欧盟众筹市场中,现有的众筹模式主要分为三种:股权模式,个人向公司或项目投资,以其盈利或收入的份额为回报;借贷模式,向公司或一个项目放贷,以本金和约定的利息为回报;捐助或奖励模式,个人慈善性的投资,一般无金钱回报。一些国家最普遍的是捐赠或奖励模式(The Donationsor Rewards Model),主要用于资助社会性、公益性或创意性产品或公司,捐赠类没有任何回报,而奖励类往往没有任何金钱回报,而是馈以产品或实物,如唱片、门票或象征意义的纪念品等。奥地利、比利时、丹麦、爱沙尼亚、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等绝大多数欧盟国家都有此类众筹平台。

其次是借贷模式(The Lending Model),主要方式是投资者通过充当经纪人的平台,向企业或个人提供贷款以获取利息,分别称为P2B和P2C模式。除保加利亚、希腊、匈牙利、罗马尼亚、瑞典、丹麦等国之外,大部分欧盟国家都有借贷类众筹平台,但根据各国不同的制度,实践中存在几种不同模式,主要有贷款、预售和售后回租三种。最基本的是有息贷款或后偿贷款(Loan / Subordinated Loan)模式,投资者和发起人之间是借贷关系。在法国、德国等国,个人和企业都可以发起,而另一些国家对发起人有限制,如比利时只有企业可以发起,而爱沙尼亚只允许个人发起。另一种模式是预售(Pre-sale Model),发起人以已完成的产品或服务为回报进行借贷,与投资者之间形成预售合同关系,如葡萄牙和西班牙,其中前者国内目前只有预售模式的借贷平台。由于借贷在葡萄牙属于信贷或金融交易,必须获得相应牌照,所以平台通过预售方式进行规避。

第三类是股权模式,与中小企业发展密切相关,是欧盟众筹市场中最为重要的模式。但由于涉及金融服务法律法规的规制范围,大多数国家政府监管态度不明确,因而股权模式在各国的发展情况很不一致。一些国家根本没有此类平台,如爱沙尼亚、匈牙利、爱尔兰和葡萄牙,一些国家即使有一两个平台也从未发起任何项目或项目极少,如丹麦、比利时和保加利亚,而另一些国家,如法国、德国、英国、荷兰等则有数家股权众筹平台,并在实践中开发出了各种操作模式。第一种是隐名合伙的投资经纪或合同经纪(Broker)模式,平台不提供任何投资建议,也不支持在线认购,只作单纯的窗口展示,可以规避牌照或许可,如德国、意大利、奥地利等国的大部分股权众筹平台采取这种模式;第二种是金融服务机构模式,平台向监管部门申领了金融服务牌照,不仅展示项目,而且提供有价证券或投资产品的交易市场,如奥地利和德国的一些平台;第三种是合作模式,即平台与一家有牌照的投资公司(Investment firm)合作,将投资服务部分交给投资公司操作,主要见于希腊;第四种是联合账户(Joint Accounts)模式,平台为避免被归类为金融服务机构,仅帮助投资者和发起企业在线设立一个为众筹项目特别开立的联合账户,主要见于西班牙。

可见,目前欧盟市场中最广泛的是捐赠或奖励模式,其次是借贷模式,股权模式在许多国家也有重要尝试。不同模式的交易结构各不相同,潜在问题也需要分类对待:对于捐赠奖励模式,主要在于公益目的和用资约束,一般现有关于慈善或捐赠的法律就可以进行调整;对于借贷模式,预售类和售后回购类可以通过合同法调整,而贷款类则可能涉及消费者信贷等问题;股权模式的问题较多,主要集中在发起人的说明书义务、平台的金融服务或投资服务资格,以及是否或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获得相应豁免。此外,三类模式的平台都还有一类共同问题,即平台在线转账是否构成汇款服务,项目成功前平台暂存投资资金是否构成吸纳公众存款,平台是否需要相应的支付牌照或许可。

三、欧盟各国监管制度

面对众筹市场中的潜在问题,各国在众筹监管制度方面的进程和态度并不一致。一些国家迅速出台或修改法律文件,积极监管,尽量减少规则的模糊性,以意大利、法国为代表;而一些国家则采取观望态度,没有进行主动监管,主要依靠现有规则进行调整,以德国为代表。

各国对众筹存在不同态度可能存在两方面背景原因:一方面,各国众筹市场的发展水平极不均衡。根据欧洲众筹联合网(ECN)的统计,一些资本市场活跃的国家,如法国、德国和英国等,无论是在平台数量、众筹模式还是项目规模方面发展都十分迅速,众筹已成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一些国家则根本没有任何众筹平台,如克罗地亚、立陶宛、卢森堡、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一些国家只有捐赠或奖励类众筹,如匈牙利和拉脱维亚,众筹与投资或金融基本无关。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情况存在差距,作为众筹重要参与者的小微企业发展问题在不同国家的紧迫性不同,因而对众筹重要性的认识也不同。根据欧洲中央银行(ECB)的调查报告,“难以寻找客户”和“难以融资”是欧洲小微企业面临的两大难题,然而其困难程度在不同国家十分不同。希腊、西班牙、意大利等国20%-30%的小微企业面临“客源难”的问题,50%-60%面临“融资难”的问题,而在德国,这两个数据分别为8%和30%,显然前者各国对为小微企业寻找助力的需求更加紧迫,众筹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因而得到了政府的极大重视。因此,由于各国的众筹发展水平不一,众筹需求也不一,所以各国对众筹市场的监管动力、出发点和措施也各有不同。但是,从整体上看,各国基本都在欧盟现行金融和投资法律框架下,对众筹活动和服务所涉及的问题分模式进行监管。

1.捐赠或奖励模式

在三种模式的众筹中,首先根据是否涉及金融监管,将捐赠或奖励模式与借贷和股权模式区别对待。捐赠或奖励模式的众筹具有捐助性质,投资者实际上并非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投资,因而其筹资活动不被视作集体投资行为(collective investment undertaking),所筹资金也不被视作一种投资基金,因此一般不会落入银行法或金融服务法的调整范围。

但一些国家对捐赠类众筹有特别限制,主要根据捐赠法对项目的非营利性和捐赠的自愿无偿进行规制。例如,捷克有奖励类众筹平台,但没有纯捐赠类平台,因为公众募捐(public colletion)活动严格受到《公众募捐法》(Act  No.117/2001 Coll. on public collections, APC)的约束:一方面,公众募捐只能针对法定的公益目的,如人道、慈善、教育、体育、文化保护、遗产保护、环境等;另一方面,此类活动必须向地方政府申请批准,并且募资后必须定期向政府报告账本和用资情况。斯洛伐克等国也有类似的APC法。而在芬兰,根据《公共筹款法》(Fundraising Act)的规定,募捐活动的发起人有特别的资格限制,必须是在芬兰注册的组织,一般自然人不可,而且发起前必须获得政府的许可。此外,有关汇款服务等问题是各类众筹平台共同存在问题,将在下文统一分析。

2.借贷模式和股权模式

其次,对于涉及金融监管的借贷模式和股权模式,监管焦点在于金融或投资服务监管和银行业务许可两大方面。前者包括与平台所提供的服务性质有关的注册制度、项目发起人的说明书义务,后者包括消费信贷、借贷服务、平台暂储资金和汇款服务等信用机构或银行专有业务的许可制度。

第一方面,金融服务监管问题一般由各国金融服务主管部门负责,依据为欧盟《投资服务指令》(Investment Services Directive, ISD)、《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arkets in Financial Instruments Directive, MiFID)和《说明书指令》(Prospectuses Directive, PD)及其各国转化后相应的国内法。一方面,金融服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平台所提供的服务性质进行认定,决定平台是否需要注册还是予以豁免。根据ISD和MiFID,股权和债券都属于“金融工具”,提供对这些金融工具进行投资的核心服务的主体构成“投资公司”,需要取得相应牌照。其中,核心服务主要包括接受或传达金融工具的交易指令、代表客户执行指令、提供投资建议等,而提供这些特定服务之外的辅助性服务的主体可以构成MiFID第3条规定的任意豁免,由成员国自主决定。因此,提供股权众筹和提供P2B借贷的平台都可能落入“投资公司”的范畴,关键在于平台的服务属于核心服务还是辅助性服务,这就取决于主管部门的认定。目前,各国金融主管部门主要有三种做法:

(1)大多数国家暂无明确认定,如奥地利、比利时和丹麦等,实践中倾向于对涉核心服务的股权众筹平台严格采取牌照制度,借贷平台鲜有被认定为“投资公司”的情况。

(2)一些国家明确规定了注册与豁免的界限,如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规定平台须进行注册,但投资经纪和合同经纪商可以豁免义务;又如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规定平台须进行注册,但从事明确规定的“受监管活动”之外的平台可以获得豁免。

(3)个别国家对众筹平台专门规定了一种新的注册制度。如意大利于2012年12月17日通过了《第221/2012号成长法令II》(DecretoCrescita Bis),规定允许一种新类型的公司——创新初创企业(the InnovativeStart-ups)在线融资,并规定唯一合法平台是符合一定设立条件并向意大利证券交易委员会CONSOB注册为“门户”(Portal)的网站,即所谓的股权众筹平台。2013年6月,CONSOB根据法令,发布了名为《关于创新初创企业通过网络门户筹集风险资本的规定》的实施条例,制定了一份独立的“门户”注册登记表,明确了“门户”的注册标准和服务范围,并规定了门户的负责人“门户经理”(Manager)在经营中所负的相应义务。又如法国于10月1日生效的《参与性融资条例》(Ordonnace du financement participatif)创制了两类新型的牌照,一类是从事股权众筹的平台,应注册为“参与性投资顾问”(CIP),另一类从事借贷和捐赠类的众筹平台则注册为“参与性融资中介”(IFP)。此外,对于那些提供交易市场的众筹平台,则须按照MiFID的规定,注册为提供电子化、网络化证券交易的多边交易设施(MTF),如奥地利和德国的一些股权众筹平台。

同时,金融服务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发起人履行说明书义务进行监督。根据《说明书指令PD》,对于包括一般债务工具在内所有类型的投资工具发行,发行人负有发布说明书的义务,并对义务和豁免规定了最低标准。其中,发行500万欧以上的发行人必须履行说明书义务,发行10万欧以下的一律予以豁免,而数额在两者之间的发行可由各国自行规定豁免标准。据此,借贷和股权众筹项目的发起人都可能负有说明书义务,在这一方面受到主管部门的监管。目前,大部分国家采取欧盟法的一般豁免标准,即对于一个发起人,若12个月内其融资总额不超过10万欧元,则免除说明书义务。少数国家提高了享受豁免的上限,降低了小规模融资的成本,对小微企业起到鼓励作用,如奥地利将豁免上限设为25万欧元,芬兰150万欧元,荷兰和瑞典为250万欧元,而英国和意大利则直接将上限提高至500万欧元。同时,一些国家还对不超过一定数量对象的发行予以豁免,如比利时规定一个项目只面向每个成员国不超过150个自然人或法人发行时可免于义务,法国规定只面向合格投资者和其他不超过149个普通投资者的项目可免于义务。此外,一些国家还对特定模式的发行予以豁免,如德国规定,对发行后偿债务的借贷型项目予以豁免,西班牙则对“联合账户”模式的借贷众筹予以豁免。

第二方面又可分为两个小问题,一是借贷模式可能涉及银行专有业务许可问题,二是对所有众筹平台的暂储资金和转账服务的监管。对于借贷模式,根据借款人即发起人的性质,可以分为自然人借贷P2P和企业借贷P2B两种,其中P2B一般归为企业发行债券,属于上述金融服务主管部门的监管范围,而P2P则涉及消费信贷。根据欧盟《消费者信贷指令》(Consumer Credit Directive,CCD)及其各国国内转化法,提供消费信贷服务的主体一般须是具备相应牌照的银行或信用机构,因此,目前大部分欧盟国家都规定从事个人非经营性贷款的众筹平台应当取得信贷牌照,如比利时、匈牙利、荷兰和意大利等国。而在平台运营方面,根据欧盟《支付服务指令》(Payment Services Directive,PSD)及其各国国内转化法,投资者向发起人所支付资金的转账构成“汇款服务”,因而,如果平台自身提供此类服务就需要取得许可,或选择与具有支付牌照的机构合作,由该第三方执行。目前,各国对于平台的汇款服务主要采取四种态度:一,比利时、丹麦、捷克、荷兰、希腊、法国等国都表示需要取得央行发放的支付牌照,但法国即将生效的众筹法令将对此进行豁免。而在德国,平台的支付服务只需获得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的许可即可。二,有一些国家认为,根据欧盟《商务代理指令》(Commercial Agents Directive,CAD),平台提供帮助投资者向发起人支付投资款的服务可能落入“商务代理”的范围,从而免于申领支付牌照,如芬兰和葡萄牙。三,极少数国家认为平台的这一服务不构成汇款服务,无需进行监管,如西班牙。四,有国家规定众筹平台上的汇款程序应当与持有相应牌照的第三方合作,如奥地利。

总体看来,虽然各国对于众筹问题的监管尚未得出完全明确的结论,但通过对不同众筹模式的分类,可以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但值得注意的是,欧盟不同国家间的监管主体并非完全一一对应,监管责任如何分工存在问题。如捷克负责对众筹进行金融服务监管的部门是央行,德国对众筹平台汇款问题的监管主体在金融管理局BaFin,而奥地利和英国对众筹问题则统一由金融服务主管部门FSMA和FCA进行管理。行政部门架构的不同,可能会对将来在欧盟层面统一众筹监管标准带来一些组织上的障碍。

在欧盟各成员国中,众筹活动发展迅速、形式多样,而基于欧盟的“单一市场”,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和跨境业务将越来越密切,众筹进一步在欧盟层面壮大规模是大势所趋,因而存在统一监管标准的必要。纵观欧盟各国,监管的焦点主要在于涉及金融和投资服务的众筹活动。目前,除了意法两国已经制定了专门法律外,大多数国家仍在现有法律制度中寻求依据,对于如何对众筹活动和众筹平台进行专门监管暂无共识。不同国家监管制度和思路的不统一,给欧盟立法者提出了在欧盟层面统一标准的难题。欧盟委员会曾于2013年底对整个欧盟众筹市场及监管措施进行调研,得出了各国监管标准碎片化的结论。基于调研,欧委会成立了“欧洲众筹参与者论坛”(European Crowdfunding Stakeholder Forum, ECSF)的高级专家组,目前已有40个成员,包括15个成员国的政府部门和15个社会组织,包括企业、平台、行业组织和消费者保护组织等,专门提供信息咨询和立法建议。ECSF的第一次会议于2014年9月25日举行,欧盟各界能否对众筹监管的欧盟标准达成初步方案,有待观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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