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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接到几波朋友来询问,其内容竟然指向同一家P2P平台。因为与该平台老板也相识,怕人觉得咱落井下石,于是,飒姐问他到底怎么回事?回复,平台也被借款方诈骗了,平台一直不承诺刚性兑付,这次不兜底。但,投资人认为平台应该兜底。问题来了,P2P平台到底该不该为投资人“兑付”呢?

就目前政策导向来说,P2P平台被要求做信息中介,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

P2P平台实际上是法律上的居间人,即其为借款人、贷款人提供订立借款合同的媒介服务,撮合借贷双方缔结借款合同。因此,在通过P2P平台居间成立的借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仍然是借款人与贷款人。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故借款人逾期时,贷款人应当向借款人要求偿还借款,并要求借款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P2P平台如果仅作为居间介绍人的话,并不承担“兜底”义务。

但是,P2P平台不承担借款合同中的兑付义务,并不意味着P2P平台没有任何责任。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在提供居间服务时,应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尽审查义务并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如果因居间人未尽审查义务、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害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就其没有尽到义务的部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投资人可以依据P2P平台在居间活动过程中没有尽到的审慎义务要求P2P平台承担居间合同的违约责任。

自红岭创投的纸业垫付事件后,圈内朋友一直在讨论是否刚性兑付的问题。现实中投资人的本能“资金安全”需求,网贷平台的尴尬地位,借款方时而不靠谱,造成了现在的胶着。处理借款方违约和诈骗,必将考验每一个P2P网贷平台老板和管理层的商业智慧,望事情得到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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