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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得低于100万人民币”、“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这些条件将普罗大众拒于众筹门外,不是普惠金融的特征,也违背了众筹的本意。为什么会这样?

年末的互联网金融圈,股权众筹很抢风头。

先是李克强总理11月19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鼓励互联网金融等更好向“小微”、“三农”提供规范服务,旨在建立资本市场小额再融资快速机制。

很快,证监会有了反应。12月18日,证券业协会颁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管理办法”),对股权众筹的备案登记和确认、平台准入、发行方式及范围、投资者范围等内容作了明确:

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

对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业务的备案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证券业协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确认;

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在这部管理办法中可以看到,中国证券业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股权众筹融资行业进行自律管理,证券业协会委托中证资本市场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对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备案和后续监测进行日常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是什么机构?为什么可以对股权众筹发声?

证券业协会是证监会管辖下的一个行业协会,接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此前李克强总理强调股权众筹,是从经济发展的角度考虑,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而证监会作为政府机构,较为谨慎,不宜直接发出条例,让其下的行业协会先出一个管理办法,既对总理的态度作出反馈,又可借此机会听听市场的声音。

虽然市场的声音,也许并不好听。据了解,因为要求较为苛刻,这部管理办法被一些股权众筹从业者认为违背互联网精神,股权众筹给财富管理、创业募资提供了通道,但是这个通道又被管理办法堵住了。

准入门槛高,股权众筹变身土豪游戏?

首先,管理办法对股权众筹的发行方式及范围做了要求:

融资者不得公开或采用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融资完成后,融资者或融资者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是否有明确的界限?一些众筹从业者质疑:我在朋友圈公布要众筹的项目,是否算公开?如果在微信群公布,是否不算公开?“不特定对象”是怎样的认定?众筹的投资人群的本来就是互不相识的网友,融资者无法事先确定谁来投资,而可能的特定人群就是熟人,熟人众筹其实并不符合众筹的互联网精神。

其次,对投资者范围也做了约束,投资者必须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2、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

3、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4、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

5、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上述个人除能提供相关财产、收入证明外,还应当能辨识、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

“单位或个人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得低于100万人民币”、“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这些条件将普罗大众拒于众筹门外,不是普惠金融的特征,也违背了众筹的本意。

一位互联网金融观察者认为:政府需要控制股权众筹的风险,但是过于控制对行业发展不利,规定单位和个人投资100万以上才能参与股权众筹,这是政府完全主观的判断。

管理办法并没有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这让一些众筹观察者们颇为失望。JOBS法案对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进行了修改,于2012年3月8日由美国众议院通过,旨在为“发展中的成长型公司”IPO过程“减负”,并减轻其公开披露负担,同时降低私人公司融资的规则限制。比如,JOBS法案要求:

合格股东的人数上限为2000人,非合格投资人的人数上限500人,只有超过这个人数要求,才需要进行发行证券的申报。把美国对于公众公司的要求从500人提高到2000人,这体现了创业型特别是高科技公司的现实性需要。

管理办法的“200人限制”可以说是延续了此前证券法对私募的要求,在当下的环境里,一些投资人也许会选择“代持”的办法,绕过众筹的人数限制,即便这样面临法律风险。

事实上,与公司公众化相关的“200人问题”成为困扰多层次场外市场建设多年的老问题。此前,在“新三板”中,“200人”问题也凸显,甚至在股东人数接近200人时不得不采用不同的理由宣布停牌。

只要“200人”的问题存在,地方性中小企业的股权转让和融资活动就不可能得到真正的改善。对企业的发展来讲,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股东超过200人的公司无法IPO,而且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难以在大范围内对员工实施股权或期权激励,而且已有员工的股权或期权的流动性也受到很大限制。

JOBS法案的精神是降低股权众筹投融资门槛,无论是投资者、融资者,都可以更加自由地参与进来,而管理办法无疑提高了门槛。

管理办法重新定义了众筹,创造了一个新的行业分类

但需要承认的是,管理办法重新定义了众筹,甚至创造了一个新的行业分类。在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的管理办法起草说明,对众筹融资的定义是:

通过互联网平台,从大量的个人或组织处获得较少的资金来满足项目、企业或个人资金需求的活动。众筹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是:法律地位不明确,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业务边界模糊,容易演化为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众筹平台良莠不齐,潜在的资金欺诈等风险不容忽视。

基于这些特征,管理办法给参与股权众筹的融资方则划定了三条“红线”,即禁止欺诈发行、禁止承诺保本或最低收益、禁止同一时间通过两个或以上股权众筹平台就同一项目进行融资。

同时,股权众筹平台不得通过本机构平台为自身或关联方融资、对众筹项目提供对外担保或进行股权代持、提供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有价证券的转让服务、兼营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此前国内众筹业里比较热闹的是产品众筹,众筹平台更多扮演产品预售的角色。据了解,产品众筹发展较快的原因之一是:可以规避股权众筹面临的“非法集资”这条红线,用项目制造出来的产品或服务,对资金量的募集需求不大,大众可以参与其中,但是这也意味着投资者和平台对募集后项目的追踪和管理也缺少力度。

股权众筹可能面临的问题还有投资权利者义务不对等,即“大户欺负小户”,提供大资金量的投资人拥有更多的权利,包括知情权等,小散户可能没有了解项目后续信息的途径。

无疑,管理办法用“高准入门槛”将此前股权众筹的先天缺陷和潜在风险规避了,投资者的实力和专业素质在筛选后将大大加强,在合法的范围内,如果众筹项目找到10位投资人,每位投资100万,总投资额可以达到1000万——相当于一次小规模的Pre-IPO融资。

“净资产达到1000万的单位”意味着私募基金和其它有富裕资金的企业也能参与众筹投资,成为资金来源的生力军。同时券商可以直接从事众筹业务,这将提升直接融资功能,全面利好证券行业,尤其是互联网券商。

管理办法要求股权众筹采取备案登记和确认,并没有对资本数额进行准入限制,一位证券分析师认为:这意味着一般大型公司成立股权众筹平台不难获得备案和会员资格,管理办法让股权众筹获得了政策的界定,也不用面对“非法集资”的帽子担惊受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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