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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证券法》进行初审,预计2015年6月正式出台。众所周知,互联网金融领域中,股权众筹的监管是放在证监会的,而证监会监管的依据应当遵循新证券法的框架和条款。因此作为业内人士,我们必须跟进这一法律的修改。

首先,证券领域法律法规概况。我国证券法律、法规按照效力等级分为四个层次:一是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法律,如《证券法》;二是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如《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三是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四是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文件,如《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其次,证券法修改与私募股权众筹。2014年底,证券业协会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确实让人“闪”了一下。业内评价:速度快、下手狠、门槛高,基本将私募股权众筹定位为:富人的闲钱游戏。对于小老百姓拿出小钱的玩法基本不予认可,该办法对投资人适当性问题进行了严格约束,要求必须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作为上位法,我们来看《证券法》的修改,起初大家对证券法的修改抱有很大希望,期待在证券的内涵、外延上有所突破,在发行的形式上有所突破。但是,我们悲催地发现,只改了五条,还是都集中在核准制变更为注册制方面。目前,包括笔者在内的众多业内人士纷纷向证监会、证券业协会提出自己对证券修法的不同意见,我们建议在上位法《证券法》修改的条款中将股权众筹的口子打开,顺理成章,私募股权众筹也就会变成真正的“股权众筹”。

再次,私募股权众筹的希望。希望总是有的,根据我们听到的各种信息,证券法大修的可能性还是有的。虽然已经到了所谓“二审”阶段,但之前修法也有这个阶段大改的先例。另外,证券业协会采用电子邮件等方式认真征求各界意见,我们确信监管层能够听到业内的呼声,看到业内的期许,尤其对私募股权的门槛过高问题有望被改变。那么,已经展开股权众筹的企业应该怎么应对?

最后,笔者建议,首先,实物众筹的法律风险可控,建议研究实物众筹的发展思路,从这个角度继续开展互联网众筹业务;其次,寻找传统金融机构等合作方,建议与证券业协会的会员(证券公司)展开战略合作,做好布局,等待私募股权春风到来;第三,制作“防寒”预案,适当开展其他互联网金融业务线,如P2P网贷平台等。一旦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出台,不至于一下子击倒,保障企业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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