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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关闭注册通道,监管层一表决心

2015年1月30日,重庆市工商局注册分局下发《关于再次重申暂停办理投资类相关市场主体登记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暂停办理投资类以及其他从事类似业务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具体为暂停办理担保公司、小贷公司、P2P网贷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登记,金融主管部门批复同意融资性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相关事项变更的,凭批文办理变更登记。暂停办理投资类相关市场主体登记,凡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资本管理、财务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投资咨询、财务咨询、财税咨询、投资管理咨询、融资咨询、金融咨询、金融服务咨询、理财咨询、贷款咨询、资产管理咨询”等字样,或其他类似字样的一律不予登记。而国有独资或参股出资设立上述机构,以及申请变更登记的,也需上报市局同意后再行办理。

该通知一经下达,几乎切断了辖区内“类金融”企业的准入通路,以P2P网贷公司为首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作为创新型金融企业也榜上有名。而在此前,重庆市进行的为期3个月的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行动中,新立案件125起,涉案金额超10亿。行动重点打击投融资咨询类机构非法经营活动,首期已注销34家此类企业。重庆工商此举目的直指区内各类非审批金融企业,表明了坚决遏制线上线下非法集资类金融业态发展的决心,其中包含互联网金融行业。

互联网金融事后监管混乱,前置审批趋势初露端倪

互联网金融作为民间金融的衍生,以其传播速度快、吸金能力强、波及面广而备受瞩目。互联网金融究竟应当采用“事前审批”还是“事后监管”也逐渐成为业界饱受热议的话题。在已经过去的2014年,P2P平台跑路事件层出不穷,就四川而言,公开确认跑路的平台已逾30家。下半年重庆汇通担保高管跑路事件更是将民间金融推到风口浪尖的位置。

根据笔者的从业经验,针对现有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跑路、消费者维权等群体性事件,司法救济的途径一般遵循以下流程:平台事发、投资人向当地公安局经侦报案、经侦介入、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最终经过法院判决、追回投资人损失。一边是声势浩大的投资人维权场面、一边是事故平台的人去楼空,旷日持久的调查与诉讼已经不足以支持以互联网金融为首的民间金融的监管体系。

与此同时,在2014年8月召开的“2014中国资产管理年会”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季谈”上,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副主任李志磊已经透露,监管层可能将对P2P的注册资本金、借贷业务的资金规模、P2P从业人员的背景、P2P企业的信息披露等方面做出规定。虽然官方监管思路尚未公布,但李志磊此番表态已被当做互联网金融将迎来“前置审批”的监管趋势。

创新迈入成熟期,金融监管须“审时识世”入场

金融业是关系到市场经济安全的关键行业,尤其是中国面临实体经济下行过程中,更容易出现金融泡沫、甚至衍生为金融危机、波及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踏入中国之初不设监管,是从鼓励金融创新、激发市场活力等综合角度考虑。笔者作为一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合规法律从业者,也一步步见证了这个行业商业模式的日趋稳固,创业者、投资人、监管层都渐渐走出了“雾里看花”的阶段。

以工商注册卡住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入场通道可以看成是监管层介入的第一步,也是在针对目前互联网金融尚未纳入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系下的一种过渡措施。当通道再次打开时,必然面临互联网金融由谁监管、如何监管、监管尺度等问题。随着各地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成熟与发展,行业内部渐渐树立起了规范、典型的企业规模、管理、运营模式,行业数据逐渐充沛,这些都为监管层进行广泛的市场调研从而确定成熟的监管思路提供了绝佳的背景支持。

有观点认为,中国金融的体量之巨大、主体之复杂,无论是监管层还是投资人,都赌不起也输不起。从保护消费者角度、规范金融市场角度、防范金融风险角度,审批前置有望成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的一种趋势。但依笔者之见,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出现的问题只是在监管缺位情况下的特殊表现,不能够反映行业的全部特征,更不能因噎废食。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中国金融体系监管改革的试金石,我们应当给这块石头更多历练的时间与空间。在监管的方式上,应顺应国家监管改革的大趋势,可以参照上海自由贸易区的“负面清单”式监管方法,坚持审慎监管、底线监管,尊重市场本身的资源配置机制,发挥互联网金融在金融创新中的活力与创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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