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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两会开幕前,多份提案、建议直陈目前互联网金融的乱象,包括金融法律制度缺失、账户管理真实性和安全性存疑等。总理报告中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最新表述引起热议,多位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科学监管。

具体到目前争议最大的P2P行业,全国政协委员、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贺强表示,风险较大,应该尽可能进行牌照管理。全国政协委员、永隆银行董事长马蔚华也认为,有必要加快出台P2P行业的监管政策。但P2P行业是新生事物,还是需要一定的包容来鼓励其创新与发展,避免监管过度、过紧而导致行业发展失去活力。所以,需要循序渐进地、松紧适宜地实施监管,同时也要避免因为担忧监管过紧而放手不管。他建议,制订并实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准入和退出规则,特别是对其主体资格的控制有助于从源头上控制行业整体风险水平。此外,监管部门应考虑不同运营模式的特点分别设置不同的准入条件。

3月5日,国内互联网金融企业金信网首席运营官安丹方针对当前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最急需的五方面监管策略作了解读与分析。

建立三类行业门槛

安丹方认为,行业准入门槛应该包括三方面:从业人员资质门槛、资金门槛、安全技术门槛。P2P具有互联网和金融的双重属性,并具有规模大、管理幅度广的特征,因此高管团队中金融人才、互联网人才、管理人才均要有适当占比。

从金融属性来看,P2P的核心是风控,根据平台业务规模,建议风控团队和审批团队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人员(至少达到50%)在银行做过3年以上风控或者在信贷公司做过3年信审。从互联网属性来看,IT团队的技术人员必须通过公安部的二级安全认证。注册资本体现了公司实力,也体现了平台的风险抵御能力,目前来看,以2000万元作为一个门槛还是比较合适的。在安全技术门槛上,(1)平台应拥有健全的灾备系统与灾备制度;(2)平台应有一家签约的网络安全服务商。

资金托管最好交给银行

监管和立法建议明确资金托管的性质是强制性的还是自愿性的,资金托管是放在银行还是第三方支付。从安全性上来考虑,希望资金托管可以由银行来做。

如果资金托管是强制性的,那就应该由法律规定配套托管机构(银行或第三方支付)的配合义务和服务内容,服务内容中要明确规定监管义务和相关责任,避免托管机构托而不管的情况再次出现。

在具体监管建议上,第一,安丹方建议做资金托管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应该在业务上进行“避嫌”,自身不能从事P2P同业和财富管理;第二,监管层应该和第三方支付达成一个共识,界定第三方支付资金托管,并对第三方支付的业务模式、技术标准、风险保障,甚至是一旦出现问题对于P2P的有偿赔付等进行行业规定。

明确风险保证金法律定位

从P2P公司信息中介的法律属性看,监管部门现在严令禁止的平台自担保是高度符合法学理论的,但目前风险保障金是否属于自担保范围尚未有定论。监管层应尽快明确风险保证金法律定位。

在充分考虑出借人利益的情况下,建议立法部门和监管层,允许让平台预先从自己账户中或通过其他方式拿出一笔资金作为风险保证金,待平台运营一段时间有充足的风险保证金后,再考虑该笔前置款项的处置问题。

风险保证金一定要注意托管的问题,因此建议监管层设立强制性法律规定,要求平台将风险保证金托管,同时指定接收托管的主体。目前,担保公司的保证金是由银行托管,建议P2P的资金托管也由银行来做。

在风险保证金的计提方法上,风险保证金不应是固定的数字,提取比例应根据平台实际运营情况衡量。平台在经历了一段时间内的风险保证金计提后,账户中已经积累了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建议当平台的风险保证金总额达到可以覆盖其不良贷款2~3倍时停止计提。

尽快完善征信管理

安丹方希望监管层可以尽快完善征信管理,在此金信网提出5点建议:(1)建议由中国网贷协会牵头、央行征信中心指导,设立P2P征信中心,平台可以通过征信中心查询借款人资料,并以付费的方式从征信中心购买专业征信报告。(2)在原始数据采集上,建议相关部门可以在各部门分别建设的基础上,建立统一协调机制,实现部门间联网,全方位覆盖个人信贷、纳税、司法、保险等信息。(3)为方便未来P2P平台可以有效接入现有征信体系,建议监管层可以对民间征信的模板进行统一规范。(4)建议在有一定规范模板的情况下,鼓励各家平台和有征信资质的公司进行对接,使得每个项目都有征信报告可查。(5)在征信系统健全过程中,为控制行业风险,建议监管层对各平台借款实施分级管理,在引导平台项目端向小额分散的小微企业、个人借款倾斜的同时,对于单笔大额借款(例如500万元以上)实施报备制度。

立法监管不可缺失

在P2P立法上,安丹方有4点建议:(1)对于P2P平台来说,目前存在着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红线等法律风险,高检、高法应尽快明确P2P平台的法律定位。(2)监管层必须要明确自担保的范围,例如:风险准备金是否属于自担保。(3)建议由监管层牵头成立国家层面的P2P二级市场,开放给各家平台进行对接,同时建立一套债权转让标准。(4)应尽快进行互联网金融立法,在立法尚未完成前,为了让P2P业务有法可依,建议高检、高法可以选择P2P典型的案例判决作为判例,以供参考。

目前,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的出台时间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分析人士指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最快可能在两会后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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