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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透明的投资环境是投资者选择P2P网贷平台最重要的标准之一,平台信息的充分公开,有利于降低投资人的投资风险,避开雷区。此前有些P2P平台利用信息不对称,虚构借款人,发假标自融的案件也引发了社会警醒。可以说,信息披露已经成为P2P行业绕不开的一个话题。

然而,现实情况是,目前多数P2P平台对于借款人信息的披露存在分歧,认为平台借款人的隐私需要得到尊重。因此,多数采取的方式是隐去借款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以保障借款人的隐私权。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P2P平台借款人的详细信息是否需要披露呢?对此,我提供一些想法,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借款人姓名(或名称)的披露问题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基本条款包括:(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我们从中可以很清楚的知道,合同基本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也就是说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应当体现在合同中。

其次,根据合同成立要件,其中包括“主体合格”与“意思表示真实”这两个要素,如果不公布借款人姓名(或名称),那么就无法确定当事人是谁,也就无法确定合同主体是否合格,更无法确定签署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如此一来,借款合意也无法达成。

最后,如果借款人违约,不偿还借款,一旦合同中不显示借款人真实姓名等信息,那么所导致的结果是投资者(出借人)缺失了追索的途径,因为找不到具体的借款人,以至于求偿无门。

综上所述,为确保合同合法有效,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需要完整披露借款人信息,确保合同合法有效,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这里顺便提及一下,很多人都会援引隐私权这个挡箭牌来拒绝提供个人信息,但是隐私权保护是有边界的,在一定情境和场合下,个人相关信息必须提供时,是不能以隐私权受保护为由而拒绝提供。

二、电子合同没有身份证号码,是否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关于这个问题,根据前文提到的《合同法》关于基本条款的规定,身份证号码并非合同的必备要件,只要当事人的身份明确(合同中列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能够确定合同主体是谁,而身份证号码是否列明在合同中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在这里还需要说明一点,由于在P2P平台上签订的都是电子合同,借款方和出借方互相不认识,那么如何确定双方身份的真实性呢?

这里涉及到一个技术——电子签名技术,不同于纸质合同,电子合同采取的是电子签名的方式,而这个电子签名需要满足《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可靠性”要求。

根据《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现在一些平台就可以提供电子合同签约服务,平台首先会对合同签订方进行实名认证,通过认证后会颁发可靠的数字签名,该可靠的数字签名包含了合同签订方的身份信息,如此就能真实可靠的确定合同主体。

结论:

目前国外已有P2P公司上市,而国内的P2P市场却还在野蛮生长,业内传言:“国内的P2P离上市,至少还差着一个信披系统的距离。”美国P2P上市公司Lendingclub联合创始人苏海德曾表示,P2P想要上市,必须一直保持透明、公开的业务模式。P2P平台的信息透明的重要性已经逐渐成为行业共识,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无法做到充分披露的平台势必消亡于行业的大发展趋势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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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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