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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自1998年制定以来历经多次调整,在4月20日上午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财经委在修订草案中提出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

据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向大会报告,截至2014年底,我国共有境内上市公司2613家,总市值高达37万亿余,随着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现行证券法的很多内容比如证券发行管制过多过严等,已难以适应市场发展。

为此,全国人大财经委提出了修订草案,共16章338条,主要包括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加强投资者保护、推动证券行业创新发展、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其中,修订草案建议取消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对注册材料进行审核,证券交易所出具同意意见的,应当向证券监管机构保送注册文件和审核意见,证券监管机构十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注册生效。

修订草案同时建议,通过证券经营机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互联网等众筹方式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的,可以豁免注册或者核准;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限额、发行人和投资者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的,可以豁免注册或者核准;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向职工发行股票累计超过二百人,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豁免注册。

另外,为了简政放权,修订草案还建议取消证券从业人员、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禁止性条款,相应建立证券买卖申报登记制度;取消证券发行强制承销制度;取消会计、资信评级、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二次审批,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完善短线交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交易行为的规定,新增禁止跨市场操纵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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