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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报道称人人投遭遇官司——被平台上的融资方起诉至法院。号称国内首家股权众筹平台的人人投被起诉,让人颇具意外。分析本案的来龙去脉特别是其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可以折射出当前众筹的一些内生性问题,找对症状并且对症下药,才能药到病除。

一、争议的焦点

关于本案的细节并未被充分报道,根据目前网络上的信息进行整理,大概可以梳理出本案的轮廓。融资方为一家名为诺米多的餐饮公司,其于人人投平台上发起众筹,融资88万元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开办餐馆,并自己认购其中的17.6万元并将款项打到平台指定的第三方支付账户,最终共有86名投资者认为其余的70.4万(有限合伙88万的总资本与诺米多认购的17.6万之间的差额)。但在项目既然开张之际,融资方要求人人投拨付融资款时遭到后者的拒绝。拒绝的理由有二,一是用于开设餐饮所租的房屋可能存在产权不清的问题,二是房屋租金高于该地区的平均水平。

融资方即诺米多公司遂将一纸诉状递至法院,要求人人投拨付融资款。

二、问题的关键

在事件没有完全披露时,我们可以先行假设人人投对融资方的两点质疑为信证,这一点并不违反符合双方的行为逻辑,同时也有利于作进一步的讨论。于是,问题就演化为,如果融资方出现违反融资协议的行为,平台可以采取何种行为。按照报道的说法,人人投会采取两步措施,第一步是冻结融资方于第三方账户上的钱,并以此赔偿投资者,而投资者的钱则会退回给投资者;第二步是建立黑名单制度,不诚信企业进入了黑名单后将被永久取消进入平台融资的资格。

第二项措施与本案关系不大,主要集中在第一项,即问题的关键在于,平台是否有权利处置投融资双方的款项。

三、制度的基础

股权众筹是虽然是新生事物,但并不意味着完全的法律空白,从行为本身来看,设立公司就要遵守公司法,融资则要受证券法规制,在本案中设立的是有限合伙企业那就要遵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其背后的逻辑其实非常清晰,融资的方式可以创新,但行为的本质,不论是金融本质还是法律属性,都没有超脱出原有事物的框架。其实不仅是股权众筹,在整个互联网金融领域,都出现一种令人不安的趋势,就是忽略甚至是漠视金融规律和法律制度,认为原有的制度并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在“互联网+”的口号下进行大跃进式的“创新”,而实质上很多创新都是违背金融和法律的规定的,其生命力注定不久,比如前段时间流传的监管部门关于P2P网贷的禁止性操作则是对于这种随意行为的必然结果。

回到本案中,股权众筹实际上乃是设立公司,或者公司吸收新股东的过程,这不仅是投融资双方的合同行为,更要遵守公司法中对于股东的各项规定——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还是有限合伙的合伙人,投资者一旦同意出资,则意味着其转化为股东身份,就要承担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义务。(为了简化讨论,本文不区分公司与股东、合伙与合伙人之间的区别,统一讨论公司与股东的关系,虽然会有差别,但不影响本文的讨论,特此说明。)也就是说,投资者款项的法律属性,是整个问题的关键。

具体来说,投资者同意出资,公司变更股东名单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就完全确立,股东就负上缴纳资本金的义务,这既是对公司的义务也是对其他股东的义务。虽然公司法已经将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但并没有免除这项义务,公司有权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在众筹的操作中,投资者将投资款转入第三方支持账户,出资行为完成了一半,另一半需要在平台的协助下完成。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存管似乎是一个经常用来标榜风险可控的措施,而事实上,第三方存管并不能完成所谓的风险识别,完全是有服从于有事先授权的操作,被动地执行指令。其判断的核心要素则是交易条件是否达成。这不是本文要讨论的内容,不再赘述。

四、问题的辨析

如前文讨论,投资者与融资方通过协议、变更股东等手续,并将出资款项转入第三方支付账户后,这笔钱实际上就是公司的资本金。所以,此类案件最终就指向于一个问题:平台是否有权处置公司的资本金。

从公司法理论上来看,股东通过出资获得股东资格,就失去了相应资本(财产)的所有权,而变成了公司的资产,公司对其资产拥有完整的财产权利,这是公司法人格的重要体现和保障。所以,股东的出资已经是公司的资产,其他主体是无权处置的,否则就是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

笔者认为,基于公司法上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一旦投资者通过出资获得股东身份,对应的资本即成为公司的资产,公司基于独立的法人格,是完全有足够的理由排除外力干扰其获得这部份资产。换言之,平台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扣住”投资者的钱。

然而,在众筹过程中,融资方往往会和平台签订一系列的协议,其中包括项目失败或其他原因导致众筹不成功,融资款退回投资者,这也是平台保护投资者的措施。要注意的是,所谓的众筹或者融资成功,标准不是看项目是否上马,而是投融资双方是否达成了协议。进一步地看,如果已经更新了股东名单并且到工商登记部门进行了变更,此时投资者已经成为公司股东,投资款已经是属于公司的资产。这时出现了纠纷,理应属于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纠纷。从人人投与诺米多之间的纠纷来看,应该是投融资协议和工商登记已经完成,投资者也实际上把投资款转入到指定账户,就视为融资成功。作为第三人的众筹平台,如果主动对这部分资产进行处置是不恰当的。

五、进一步的思考

这起国内首例股权众筹的诉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将会让大家重新审视股权投资活动,并且对融资者、投资者和平台认识各自的权利义务有着积极的作用。而且,还暴露出当前股权众筹的一些根本性问题。

第一,公司文化的缺失使得股权投资缺少保障。公司制度是中国从西方引进的法律制度,其在西方能生根发芽是因为有着对应的社会土壤。而中国传统的家文化和公司文化有着根本的冲突,特别体现在公司与股东的人格相独立的方面。社会民众对于公司混同于股东这个理念根深蒂固,具体表现为: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混同,股东的意思表示等同于公司的意思表示,公司与股东之间互相承担对方的法律责任。

以前笔者就撰文指出,在当前的公司文化和治理结构缺失的情况下,股权众筹必然会出现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甚至是花别人钱办自己的事。或者人人投就是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才采取了冻结投资者款项的做法。然而这却又侵害了公司的财产权利。

第二,对制度研究的忽视导致发展的障碍。目前整个互联网金融发展普遍缺乏对相关金融和法律制度的研究,更多集中在操作和流程上,没有从制度的层面进行剖析,所以问题暴露后追根溯源往往都是最基础的东西出了问题。比如P2P网贷的债权转让、类证券化操作,和本案所出现的公司与股东、平台之间的关系,都属此例。如果平台不是直接冻结款项,而是协调公司与股东之间进行调节,或者取得股东的代理权并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可能是更有理有据的做法。制度缺失,这对于想要长久发展的行业是十分不利的,如何对股权众筹和互联网金融重新定位,并且在金融和法律框架下运行,是今后对于整个行业所提出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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