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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由证监会牵头制订的股权众筹试点方案正履行必要程序之时,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姚余栋日前在“互联网金融千人会”上的一番阐述,从另一个侧面透露出监管层对于股权众筹的看法和监管思路。他指出,要将股权众筹打造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新五板。股权众筹平台应当遵守两条底线,即不设资金池和不提供担保,同时不得越过一条红线,即不要突破200人的众筹人数上限。

业内人士称,伴随着国内相关监管法规的出台,股权众筹行业将步入更为规范的发展阶段,未来股权众筹市场发展空间至少在千亿以上。

草图:“54321方案”透露监管思路

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众筹模式自2011年进入中国后,一大批众筹网站相继成立并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创新正在改变创业投资的传统理念,各类众筹模式的兴起也日益拓宽大众投资渠道。

针对股权众筹的政策制定一直在紧锣密鼓地推进中。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5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称,正在对股权众筹的融资试点和特殊股权结构类企业境内上市积极研究,在深入调研基础上,股权众筹的试点方案正在履行必要程序,相关进展情况将及时向市场通报。

姚余栋日前在“互联网金融千人会”上发言称,今年是股权众筹元年,央行金融研究所的研究成果“股权众筹54321方案”,旨在将股权众筹打造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新五板,培养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结构,股权众筹作为多层次的市场补充,对控制整个市场的杠杆率是有帮助的。

“股权众筹54321方案”中的“5”就是指将股权众筹打造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新五板,旨在丰富多层次资本市场结构。姚余栋称,目前主板服务于大型、中型企业;中小板和创业板服务于创新型企业;新三板服务于各类高科技企业,即成为未来中国的纳斯达克;四板市场即区域性的产权交易市场;新五板就是众筹平台。

“4”则指按照公募、小公募、大私募、私募四个层次来划分股权众筹的投资者。“目前国内有个误区,一提到股权众筹,就说是私募众筹还是公募众筹,其实都不完全是。我们建议根据投资者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和资金实力,对其层次进行合理划分。”姚余栋强调,众筹风险仍然很大,不是普通老百姓能承受的,不能拿养老金去投资,应该设立“众筹合格投资者”的概念。

“3”是指根据融资规模,可以将众筹平台分为种子众筹、天使众筹和成长众筹三个层次,不同层次信息披露要求不同,以降低融资者信息披露成本和入市门槛。种子众筹风险非常大,需要机构投资者介入;天使众筹应以机构投资为主,遵循领投+跟投模式;成长众筹应该是中国主要推广的模式。

方案中的“2”是指两条股权众筹平台应当遵守的底线,即不设资金池和不提供担保。姚余栋进一步解释称,在行业发展初期就应当有行业自律,即不设资金池,平台不碰钱,这样就不会有道德风险,即使出了问题也不用跑路,建议平台由第三方支付进行资金托管。同时,平台不得提供担保,一旦担保了将来会有隐性兑付。

“1”就是指一条红线,即股权众筹平台不要突破目前《公司法》和《证券法》所规定的200人的众筹人数上限。

焦点:“人数红线”待突破

上述方案中,最受市场关注的是“一条红线”。根据现行《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向特定对象累计超过200人发行证券,属于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面对这一法律红线,股权众筹行业一直发展较为缓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表示,对于是否违反《证券法》,取决于其是否是公开发行。股权众筹需要对其运作模式进行严格的管控或采取特殊方式才能规避《证券法》的限制,而这种规避方式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往往又是不可靠的,毕竟打好“擦边球”是个高难度的技术活,也伴随着较高的法律风险。

不过,正在修订中的《证券法》草案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经营机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互联网众筹方式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人和投资人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的,可以豁免注册或者核准。业内人士表示,这为股权众筹的规范发展预留了制度空间,提供了法律保障。而新《证券法》预计将于今年下半年出台。

“我们建议将来可以在修改《公司法》《证券法》时将标准放宽到500人到1000人,这符合将来众筹的发展。但是在目前法律没有修改的前提下一定要遵守法律,不要突破200人的红线。”姚余栋说。

此前有消息称,未来在对股权众筹行业的制度设计上,可能会针对非公开发行和可能出现的公开发行的情况进行区分。具体而言,由于非公开发行不涉及不特定对象,在法律法规层面并无障碍,监管部门对这类股权众筹的管理将采取自律管理的方式,不设置过高门槛,但要实施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而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公开发行,拟逐步推动开展试点,但目前公开发行类股权众筹涉及法律障碍,因此要试点还需法律问题先得到妥善解决。

众筹网CEO孙宏生表示,股权众筹门槛一旦放开,就具有了普惠性,不应再对公募股权众筹的参与投资人数设置上限,而可以对融资总金额、融资频率以及普通投资人的投资金额设限,真正意义上实现“人人可以做原始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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