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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股市暴跌,创下了史上单周最多下跌点数的记录,股市一片哀鸿。然而,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却一路高额猛进,被广大股民称为逃离受虐的股市后首选的实现稳定高收益的“淘金处”。对于如此被看好的市场,银行争相参与也就不足为奇了,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互联网金融研究小组组长姚余栋建议鼓励银行设立互联网金融子公司,参与互联网金融,更是监管层释放出的积极信号。广阔的市场需求,逐步转变的监管理念,银行的互联网金融之路拨云见日,明朗起来。

首先,小平台,大梦想

XX银行旗下的P2P平台即XX银行资产交易平台是银行系P2P的佼佼者。该平台于2015年初正式上线。从名称上来看,刻意避免了几个P2P常见名讳,普通投资人似乎也无法直观判断出这也是P2P平台。飒姐经过了解才得知,之所以起名资产交易平台,是为了给平台预留更广的创新空间,除首批商票资产外,平台下一步可能上线保理、信用贷款等,核心思路是发挥XX集团产融结合的优势,探索轻资本的融资服务。飒姐突然想起几天前见客户有趣的一幕,从某大银行下海出来创业的一位“大朋友”来咨询,飒姐问您家P2P平台的商业模式是?他坚持说我们不是P2P平台,然后把商业模式说了一遍,飒姐一听,本质还是P2P。不管名字怎么叫,在我们眼里还是那一头牛,还是那四十类牛肌肉。

其次,银行系P2P的“商业汇票”模式

从某银行资产交易平台最新满标的融资项目XX优选项目可以看出:其一,借款人的还款来源为借款人持有的未到期商业汇票;其二,华润银行已经对商业汇票的真实性进行了审核,并办理了相关的质押手续,实现了商票托管。从产品看,平台采用了以商业汇票交易为依托,实现借贷目的的业务模式。也即,投资人投资购买了借款人承兑商业汇票的收益权,借款人将商业汇票出质,投资人以享有的质押权保证收益权的实现。实质上,借款人实现了类似于“商业汇票贴现”的功能。根据《票据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分别代表了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传统融资市场上由于商业信用远逊于银行信用,因此商业汇票贴现较难操作,此前涉及用汇票质押的平台也多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质押资产,该平台将承兑方为XX集团各产业子公司的商业汇票作为质押资产,承载了商业信用,具有一定突破意义。平台能够实现“商业汇票的贴现”取决于XX集团雄厚的实力,平台可以从集团的上下游产业链企业中筛选优质的客户,实现资产端的优化配置,有限降低风险。

最后,“商业汇票模式”的困境

1、共享质权的困境

平台借款人在以商业汇票质押实现融资时,每个项目仅有一笔商业汇票用于质押,但却对应存在多个独立的债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汇票可以出质;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汇票等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享有质权需以占有质物为基础,而平台的借贷关系是多个债权人对应一个债务人,对应一张商业汇票,显然无法实现多个债权人同时占有质物,也即需要多个债权人在未占有质物的情况下共享质权。XX银行资产交易平台采用的办法是,在投资协议中加入委托条款,投资者同意由平台代为办理资产的质押手续、行使处置权利。按照物权法定原则来看,该变通办法由于不符合物权法规定的享有质权的基本要件,因此投资人在借款人逾期还款的情况下,行使质权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然而,官方机构的实践中却有共享质权的先例,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中第三十七条规定:质押专用账户中的证券作为担保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业务的履约担保质押券。全部质押券设定的质权由证券公司所有报价回购未到期以及购回交易未完成资金划付的客户共同享有,客户所享有的质权不对应具体质押券品种,客户不得单独就质押券主张行使质权,质押券处置所得由所有客户按债权比例公平受偿。

2、商业汇票承兑的风险

XX资产交易平台的用于质押的商业汇票是以XX集团各产业子公司为承兑人的,这里就可能面临着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破产而致使汇票无法承兑的风险。由于承兑人是XX集团的子公司或SPV公司(特殊目的公司),母子公司之间或与特殊目的公司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法人,因此,出现风险时XX集团也没有义务代其子公司对汇票进行承兑。同时,背书风险也不容忽视,《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但转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现实中,有些票据并没有严格的背书而出现一票两用,或是多次背书的票据,风险较高。

综上,飒姐认为,借款人以商业汇票来融资是个好渠道,但普通P2P平台尚无能力解决这些手握商业汇票的借款人的融资需求,因为风险实在很难hold住。但银行系P2P则可以利用其业务积累下来的征信数据,考量持有商业汇票的借款人所持汇票的承兑人信用程度如何,然后决定是否满足其借款需求。但应当注意,合同或真实权利成立的前提,防止实际售卖的为法律瑕疵的产品,也应当注意向普通“投资人”解释说明承兑风险,做好金融消费者教育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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