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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借鉴国际经验,删除了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

1、存贷比的前世今生

存贷比指标最早是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对部分股份制银行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试点时提出的,1995年该指标写入了《商业银行法》。2003年《商业银行法》修订过程中并未对存贷比进行修订,此后存贷比不得超过75%便作为监管指标延续了下来。存贷比设立之初,不仅使得新设立的股份制银行获得了快速成长的机会,更是启动了国家专业银行自主经营的商业化进程,有历史功绩。

然而,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存贷比逐渐成为了利率市场化和商业银行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掣肘因素。在我国银行业严格分业经营的情况下,银行的主要资产业务就是贷款,然而由于存贷比的存在,使得贷款的同时必须得有存款,由此导致了银行在存款定价行为上出现了严重的非理性倾向。存贷比作为银行业面临的重大行政性约束,是银行负债成本压力难以有效缓解的核心原因,也是当前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制度性根源。

飒姐认为,存贷比因市场化改革而生,随市场化改革而去。废除存贷比,扫清了利率市场化的存款定价扭曲,为商业银行进一步发展解压松绑。

2、“跨界”风潮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别于其他金融机构的最大特征就在于商业银行独有的“吸收存款”的功能。在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下,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应当是泾渭分明。然而事实上,当前金融机构的发展已经出现了“跨界”。在刚性兑付的预期下,传统的信托、券商、各类公募和私募的资产管理公司干着实质上的“银行业务”。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出现了大量形形色色提供固定收益理财产品的平台,平台明确提供保本的理财服务,实质上也是在吸收存款。甚至,以预付款办会员卡的美容院和洗脚城,干的都是实质上吸收存款的银行业务。从目前的现状来看,无论银行主观意愿要不要混业,混业已经成为一种事实。

3、商业银行的牢笼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与保险、券商、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等其他金融同业相比,银行目前是唯一不允许跨市场运作的金融机构。同时,在理财产品上,银行也经受着远比其他同业严格得多的管制。严格的分业管制已经严重束缚了商业银行的发展,目前,商业银行综合经营实际上已经突破了这条规定。翻阅目前各大上市银行季报、年报即可看出,综合化经营已成为不少银行战略转型的一大方向。

此前有预期,此次商业银行法修订可能会涉及到本条关于对外投资的条款,但此次国务院会议并未提及这一方向。不过,虽然此次修法未提及这一方向,但并不会影响银行下半年通过特批试点的方式拿到A股券商牌照的进程。

飒姐认为,混业经营是金融发展的趋势,分业监管的监管思路应该随之改变。现在是主体监管,看帽子认人,着眼点在于主体资格;未来应该转向行为监管,以“行为”定性,不论你是金融机构,还是美容院、洗脚城,只要从事了相应的金融行为,就应当受到相应的监管。

综上,存贷比指标的废除,放开了银行的手脚,但同时可能也增加了风险。有存贷比指标管制的银行,好似有别人搀扶的保障,即使碰到坎坷也不容易摔倒;而废除存贷款比管制的银行,虽然能够跑得更快,但也容易摔跟头。因此,在金融变革的契机中,作为商业银行应该稳中求快,把控风险、理性思考,实现战略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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