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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发布后,7月23日保监会印发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落地,这是《指导意见》后第一个落实的分类监管细则。《管理暂行办法》就经营险种、经营主体、经营行为等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具体经营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限为3年。互联网保险虽然不如P2P、众筹般发展火热,但飒姐相信监管细则的出台会像东风一样助力其迅猛发展。

1、经营险种的拓展

飒姐以前接触过几款互联网保险的产品,险种多是投连险,主要模式是“保险+信托”,即凭借养老保险公司能够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养老保障业务的资质,集合投保人资金,然后将资金运用于信托计划,相当于投保人间接购买信托产品。此模式的前提在于,保险公司具有汇集公众资金的资质,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的通知》中第八条的规定,人身保险公司具有开展投连险的资质。此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互联网保险的险种范围,即(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三)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较之此前互联网保险较为单一的险种,《管理暂行办法》大大拓宽了险种范围,产品的增多或许将迎来互联网保险的爆发式发展。

2、经营主体的明确

早在2014年,保监会曾就《互联网保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比《征求意见稿》,《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保险中介机构的定义,厘清了自建平台、第三方平台以及与第三方合作平台的关系。《管理暂行办法》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机构。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依法设立的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除自营网络平台外,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需要指出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保险销售、承保、理赔等保险经营行为的,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且需要进行备案。这意味着互联网保险经营有了门槛限制,并非任何人设立了平台就可以开展保险经营行为,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

3、经营行为的细化

《管理暂行办法》主要从经营条件、信息披露、经营规则方面对经营行为进行了细化。《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保险机构通过自营网络平台和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平台需要具备的条件,至于哪种性质的平台将成为互联网保险的主流渠道,仍需要市场的检验。《管理暂行办法》设信息披露专章,坚持切实保护投保人信息知情权的原则,明确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应在官网上设立信息披露专栏,以清晰易懂的语言披露规定的内容。在经营规则方面,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在醒目位置披露合作保险机构信息及第三方网络平台备案信息,并提示保险业务由保险机构提供。为保证资金安全,投保人原则上要使用本人账户支付保险费,交付的保险费应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险费并进行转支付。这里的支付通道是否必须是银行渠道还是第三方支付机构也可以提供并没有说明,飒姐认为,二者应该均是可以的,不应做强制性规定,而应由市场来决定。

综上,《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在宏观层面奠定了互联网保险的基础,《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在微观层面规定了互联网保险经营的监管细则,二者相互结合,有助于互联网保险在合法合规发展的前提下迎头赶上,与P2P、众筹等形成齐头并进的态势。互联网保险监管细则已出,P2P、众筹的监管细则还会远吗?飒姐希望,各项细则落地之时,诸位都是台上的舞者,而非台下的观众,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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