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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新生事物,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主要包括行业发展“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等。客户资金安全存在隐患,经营者“卷款跑路”事件屡禁不止。

正因行业“裸奔”太久,监管框架的“第一只靴子”——《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落地,才立刻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投资者们纷纷感慨“谢天谢地你来啦!”,P2P从业者无不预测行业将告别野蛮生长,纳入法治化和依法监管的轨道,实现规范发展。一时间,媒体版面被“洗牌”、“倒闭”、“淘汰”等趋势性词语和行业“大咖”给出的平台消失率塞得严严实实。

“指导意见”出台预示了行业调整脚步的临近,银监会作为P2P行业监管机构,后续出台的具体监管细则或将正式拉开“大清洗”的序幕。既然淘汰之势已箭在弦上,怎样才能保证P2P平台“死得”合理合规呢?

根据“指导意见”确定发展方向和监管原则,P2P将实行“行业准入宽松,业务流程透明,平台退出严格”。如果想做好前两点,那么必须将第三点即“平台退出严格”作为监管重点,确定合理有效的法律规则及罚则。

首先,建立不同等级的预警机制,银监会定期披露P2P平台经营及逾期状况,针对最高等级预警,由银监会指定专业机构托管平台,实现平稳过渡。对比其他发达国家P2P行业发展历程可以发现,大多数P2P平台会被市场淘汰,最终市场会呈现行业寡头与细分市场上垂直P2P平台共存的格局。国内P2P行业经历了信贷规模“爆发式增长”到平台“倒闭潮”是对上述发展规律的验证。因此,银监会应当及时的建立P2P预警机制,鉴于行业债权清收和转让的复杂性,由专业机构托管经营困境的平台,有利于在细节上把控该平台,使平台有希望通过并购或重组避免破产带来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其次,对于银监会拟批准退出的平台进行专项审计和法律调查,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的,以单位犯罪论处。此前银监会对P2P涉嫌非法集资列举了三类。一是搞资金池;二是借款人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用于投机或放高利贷赚取利差;三是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非法集资是平台绝不能触碰的红线,在平台退出机制中应该予以充分重视,严厉打击违法平台。

第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对于退出的平台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司高管实行个人破产。当前P2P平台的商业模式一般采用品牌经营与低成本规模化相结合的方式,在达到一定规模前很难盈利,如果平台后续未能推出核心产品,就会面临无法实现业务目标的风险。那么作为平台领头人的高管来说难得其咎,借鉴建立国外普遍实行的个人破产制度,促使平台高管更审慎的履行自己的职责,也是对P2P行业发展大有裨益的。

最后,建立有效的善后经营机制。P2P应当预先对平台的投融资清退、破产后债务追讨工作做出妥善的安排。一旦进入破产清算环节,平台可以在银监会授权的托管机构的监督下,对尚未完成偿还的债权进行合理的处置。类似的“生前遗嘱”同样存在于国外监管机制中。

综上所述,P2P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不但要在行业准入和平台运营下功夫,如何实现良性退出同样值得主管机关和业内参与者的深思熟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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