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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最高法院明确否认了高利贷在PP行业中的合理性——文件中明确提出了两线三区的划分即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超过部分的利息法院应当认定为无效而双方约定利率未超过年利率%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年利率在%%之间的属自然债务区不受法律保护

虽然这是一个官方明确提出要治理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现象的良好信号但在更加详细可行的规范确立之前PP行业仍旧很难摆脱网络高利贷之名因为在法院的利率约束只针对名义利率而在实际操作中一笔名义年利率%的交易如果按照PP行业通行的等额本息法还款在加权复合利率计算后实际年利率可能会高达%再加上名目繁多的操作费服务费手续费借款人支付的费用很可能远远超过法定上限

严格来说如果不是一次性收取的费用都应该属于利息实际利率超过%必须不符合最高法的规定但就现阶段而言如果没有更明确的监管细则或者法律法规出台这种模式很可能会继续保持下去虽然有了官方态度和法律约束但平台还是有很多种方法钻空子比如拆分收费项目转换利率计算方式等

高利贷看似对投资者有利实则不然如果借贷人无力负担还款和利息这笔借款很可能会成为坏账如果数额较大平台是否真的能做到的保本保息更是未知数而且PP平台的存在就是建立在借贷人的需求上的过高的利率会让借贷者敬而远之对平台自身发展不利自然也会危害投资者的利益

因此无论是投资者还是借贷人在选择平台时仍需注意避开收费项目繁多实际利率畸高的平台并在必要的时候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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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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