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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人最悲哀的是什么?只知道放钱收钱,不知道民间借贷法律。

网贷人最最悲哀的是什么?知道民间借贷法律,但是知道的都是错的。

民间借贷相关的法律规定本来繁多,再加上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因此,需要对既有的民间借贷法律规定做个梳理。对此,网贷人需要了解两件事:一是目前有哪些民间借贷法律法规;二是哪些还是可以用的。限于篇幅,本文分为上、下两个部分。

一、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总体上都包括什么?

1.民间借贷相关法律都有哪些?

与民间借贷相关的法律很多。最新的是《最高法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最早的可以追溯到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由于统计口径不一,且各地还有地方规定,所以具体法律数量无法统计。下文所附的法律法规,仅为耿某利用法律检索系统能够检索到的规定,相信这不是完全统计。

2.民间借贷都会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广泛。主要有:民间借贷的定义;民刑交叉问题;借贷利率问题;担保问题;证据规则问题;虚假诉讼防范问题;对网贷的规定;企业间借贷的问题;以买卖合同进行担保的问题,等等。程序性法律问题包括:借贷等诉讼纠纷解决地点的约定与规定,等等。

二、了解民间借贷法律规定要注意什么?

1.如何正确理解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最高法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颁布后,解读者甚多。某些媒体为吸引眼球,也写一些博出位、但不严谨的标题吸引读者。耿某认为,正确理解、运用该法律规定的捷径是:第一,研读法律本身;第二,研读《杜万华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一文。该文是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口述而成文,基本可以代表了最高法对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权威观点。

2.旧的民间借贷法律规定哪些可用?

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层级高的法优于层级低的法,这一原则辨别。不仅是91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被废止,其他的,比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等规定,也已经部分失效。再如关于企业间借贷的规定,只要实际上与最新的,更高级别的法律规定相冲突的,那就不再有效。具体哪个法比哪个法大怎么确定,请看《立法法》等相关规定。

三、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合同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

这部分主要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这部分法律规定是有关借贷合同订立、生效、履行、违约责任等的基本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现行有效)

民法通则1987年颁布,最后一次修正是2009年。其中对基本的民事行为作了法律规定。耿某认为,与民间借贷相关的主要规定包括其中第四章第一节关于民事行为的规定,尤其是关于民事行为可撤销和无效的规定;第五章第二节关于债权的规定;第七章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以及附则中关于期间的起止计算方法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办)发[1988]6号(部分失效)

该规定是对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对民法通则的规定作了更详细的解释性规定。其中,第四部分的第(二),关于债权的规定中对担保与借贷行为作了进一步规定,对民事行为、诉讼时效等也做了更详细的规定。

但是,要注意的是,该法已“部分失效”了。如:其中第124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但是,根据合同法211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未约定利息的,应视为无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主席令第15号)(现行有效)

合同法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共二十四章,全文5万余字。总则部分对所有合同行为均适用,当然对于民间借贷、网络借贷等行为也是适用的。分则部分主要是第12章借款合同的规定。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等,对于职业放贷人来说,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因为借贷的达成都是通过合同的形式,即使是网贷也一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1999]19号)(现行有效)

合同法解释一的内容对于民间借贷来说都是干货。其中主要涉及了对合同法适用范围、诉讼时效、合同效力、代位权、撤销权、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和请求权竞合作了司法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9〕5号)(现行有效)

合同法解释二对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终止和违约责任等做了进一步规定,这部分应该结合合同法总则部分来看。应该说,合同法这些内容,职业放贷人都是要了解的,除非你已经请了专业律师。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 (2009年4月27日 法[2009]165号)(现行有效)

该规定中需要注意的有一点:如果法院要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对合同要变更或解除的,应报高院审核,必要时,要报最高院审核。

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原文是:“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7.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理解与适用的请示的答复  (2013年6月4日 法研[2013]79号)

该规定是对合同解除权和债务的抵销的规定。

四、与民间借贷相关的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司法解释

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了担保法和物权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这些法律规定确立了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规则。担保法与担保法解释对于有担保的借贷均适用。这里需要网贷人注意的是:物权法和其他在后的司法解释对其中规定有变更的,应当以物权法和之后的司法解释为准。

本部分的两篇最高院相关负责人的讲话,虽然不是法律,但是对于理解物权法和担保法,以及更早以前法律之间的关系、链接等有帮助作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主席令第50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如何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请示的答复 (2003年12月24日 [2003]民二他字第49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中的“第三人”范围问题的答复 (法函[2006]51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主席令第62号

6.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在“物权法担保物权国际研讨会”上的讲话--物权法担保物权编实施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发布日期】 2008.04.29

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以存款作贷款担保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复函(银条法[1998]69号 1998年11月27日)

(待续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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