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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金融监管系列意见陆续出台,各大金融机构即将拉开“触网”大战,也给银行风控人员提出了新课题。

正确认识互联网金融新业态

正确认识互联网金融新业态是银行风控转型的关键。从我国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来看,互联网金融包括第三方支付、网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等。为激发股权众筹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击穿”功能,政府部门主动出台相关措施,引导其合理发展。

从金融新业态监管来看,去年央行出台指导意见明确,互联网金融采用“负面清单”监管原则,即定位于对传统金融的补充,并设定一些禁区和门槛。《意见》认为,传统金融的主流性和互联网金融的补充性特征,并未改变金融风险的本质,仍需加强监管。为避免与传统金融机构的正面竞争,《意见》希望互联网金融在传统金融机构难以覆盖的小微、个体等领域发挥作用,并建立了基本的监管制度和标准。《意见》将互联网金融按照第三方支付、网贷(P2P)、众筹、互联网保险等业态进行分类,央行重点分管第三方支付、银监会分管网贷(P2P)、证监会分管众筹、保监会分管互联网保险,各部门对互联网金融机构施行协作监管的制度,重点围绕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互联网基金销售和互联网保险等五大领域开展监管。内容包括:建立互联网金融网站备案制、严格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明确风险提示、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加强网络信息安全、反洗钱、消费者权益保护、行业自律和信用基础设施建设、数据统计工作、财税扶持政策和互联网金融研究等。在监管自律方面,依托互联网金融协会对要设立的互联网金融网站,采用先申请加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后申请互联网金融网站的备案资格。

由此来看,监管特征体现为:首先,互联网金融属于综合性业务类别,在监管和风险管理方面需协同发力。其次,在鼓励创新的前提下,互联网金融风控应处于可预期、可承受的范围。再则,在倡导规范管理的基础上,互联网金融应坚守风险底线的思维。因此,在互联网金融总体监管框架下,有的放矢地应对新业态的制度设计是更新风险管理观念和转变思路的关键。

从分业监管的视角梳理互联网金融范畴

至今年底,我国将陆续出台规范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系列意见,给银行风控人员提出了新课题。由于互联网金融属于综合金融范畴,业态分布所有金融领域,要弄清新业态的发展特征和脉络,必须从分业监管的视角予以梳理。

从网贷(P2P)来看,由于银监会未出台P2P的监管条例,但企业注册资金5000万元,或冻结融资方10%融资款作为保证金,以提高P2P的风险保障等门槛设置的认识基本一致。然而,P2P业态究竟是信用中介还是信息中介,将对监管政策制定产生本质的影响。有关部门虽曾要求P2P作为信息中介平台,但从目前行业暴露的案件性质来看,其风险频度上升,信用中介特征明显,市场期待银监会明确相关政策。从P2P所暴露的问题来看,据融360监测数据显示,今年5月份全国问题平台共计55家,环比4月份增加4家,均分布在20个省份,相较4月份的19个省份又增加了内蒙古。另一方面,P2P网贷行业高速成长,平台数、资金量、投资人数快速增长,而P2P平台用户的转化率却不到五成,成功交易用户仅为34.3%,有近七成用户未进行过交易。为区分恶意平台与良好平台的差别监管,应建立信息披露与优胜劣汰的监管机制,从而迫使运营不规范的平台整改甚至退出。

从网络支付来看,今年7月央行又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但对包括支付宝、财付通在内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再度摸底调研,并听取从业者对监管的建议。最初规定支付机构开立支付账户应当遵守实名制管理规定,识别客户身份,核实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并按规定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支付机构应确保支付账户名称与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姓名或名称一致,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2013年以来,支付宝的爆发式增长和2014年财付通的迅速发展,网络支付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期。去年3月份,央行拟定了关于网络支付的新草案。

从股权众筹来看,随着股权众筹的相关规定写入新的《证券法》,修订后的《证券法》将对股权众筹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如把股权众筹的审批制改为注册制、公募股权众筹等条例的制定。《证券法》修订草案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经营机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互联网等众筹方式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可以豁免注册或者核准。为避免股权众筹概念与非法集资混淆,《证券法》修订草案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经过证监会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而向非特定对象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累计众筹人数超过200人,都属于“公开发行”的公募众筹范畴,这在法律层面上第一次明确了众筹的合法性。

银行风控转型四大对策

1、加快诚信体系建设是风控工作的主要内容。对股权众筹来说,为保证业务健康有序发展,风控工作需要密切注意配套的法律措施,协助法律部门建立企业内部的约束创业者、中介机构和众筹平台的相应机制和惩罚机制,建立创业者欺诈“黑名单”制度、严格中介机构蓄意欺诈的行为制度,以及建立公开、透明的充分发挥媒体和投资人作用的信息披露监督机制,并建立专业能力、资金门槛和项目风控与投资人评估机制、从客户出发设计产品与提供服务的运作机制。通过筹建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协会等方式,加强银行业互联网金融的自律和他律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

2、构建大数据风控平台是互联网时代风控的新需要。在“互联网+”的背景下,充分挖掘可运用的大数据,已经成为互联网时代风控转型的关键。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通过数据的清洗、分析、建模、可视化结果,揭示业务的自律和他律特性,依照国家标准,如技术标准、安全体系以及监督监察等规定,主动创新思维方式和工作模式。

3、形成分散化、大众化、互联网化的风控新格局。金融与互联网结合以后,金融风险会随着业态的变化而有所区别,因此动态化风控成为新常态。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需要防范风险,而防范风险又反过来助推金融创新,风险管理应坚持市场的导向作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竞争的公平秩序和金融的稳定,同时要做好投资者的教育工作。由于“互联网+”的创业金融具有分散化、大众化、互联网化特征,许多创业企业需要的金融服务不仅限于资金,更需要市场渠道和潜在的消费者。然而,随着创业金融运作方式的不同,比如创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股权众筹等多种业态,衍生出了更多风险管理所关切的新模式和新方式,需要风控人员跳出传统的思维模式,来重新思考新业态下的新流程、新制度。

4、银行要制定应对互联网金融影响的对策。根据无地域限制无分行网点的全球网络化服务特征明显、私“云”平台的在线操作可安全顺利完成服务需求和客户足不出户便可提供高效快捷可靠的全天候服务、可降低物理网点运营和人力资源成本、倡导共享开放透明和全球互联的客户体验为精神等特点,加强传统银行与互联网金融的功能融合,主动挖掘传统银行的客户资源迁移,利用网点安全性特点,为客户提供全方位财务管理和交易服务是风控工作制度创新所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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