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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面对监管,互联网金融实践者似乎已陷入了“我是谁”的身份困惑中。回顾以往2013年马云的颠覆银行论、股权众筹勾画的类交易所平台梦、第三方支付掀起的交易结算革命论等,当初的豪情似已不再。

与此同时,一度被国内看不上的美国互联网金融公司,则各自在细分领域专研创新,如以虚拟货币方式专攻跨境支付协议的RIPPE、STELLAR,基于算法的风险资产配置创新的WEALTHFRONT、BETTERMENT和SIGFIG等,技术驱动优化借贷的KABBAGE和做预收款交易所的RECEIVABLES EXCHANGE等。这些在专业细分层面的创新,让互联网金融紧凑地融入了现代金融的生态系统,通过共享与众包方式参与到了现代金融系统的专业化分工,尽管它们从未将自身视为成颠覆现状的英雄。

国内互联网金融必须首先解决“我是谁”的问题,及其与现代金融系统的关系问题。

不管如何对金融进行定义,金融的核心就是资金的融通,资金融通的背后实际是一种信息的融通,资金流实际是一种信息流。当然,资金的融通本身有多种表现形式:一种是银行系统,银行实际充当一种中心化的信用中介角色,即投融资双方基于银行系统展开资金融通,银行系统为投融资双方提供信用支持;一种是投行系统,投资银行充当的是一种中心化角色,不承担信用中介角色;一种是信托系统,基金公司等充当专业管理角色和信托责任,这在PE、VC等体现的更为突出。

互联网金融类似于投行和信托系统,是去中心化和去信用中介化的直投系统。P2P和网贷等,尽管在表现形式上是借贷系统,但本质上是对间接融资系统的去中心化和去信用中介化,具有对信贷资产类证券化特征,使借贷行为变成一种准债券化的众包和共享金融服务。股权众筹可看作是去中心化和去信用中介化的众包和共享经济式直投系统。

新的监管将互联网金融严格限定为信息中介角色,是对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客观定位,同时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了相对自由的创新空间,有助于其有效地融入现有金融生态系统,并帮助现有金融系统进行流程再造。传统金融机构的商业模式是,金融机构凭借自身在特定领域的信息地位以及专业的信息分析、处理能力,将信息不对称改造成金融产品和服务,并赚取利润。服务的产品化是这一时期企业的显著特征。

发展至今的国内互联网金融,深受传统思维影响。由于很多互联网金融从业者脱胎于传统金融机构,尤其是边缘化的传统金融机构,其对“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的理解就是融资,认为如果不与钱打交道就不是金融。这使得现有互联网金融业态都围绕着融资来展开,如P2P普遍进行拆包业务和从事资金池业务等,因为融资方与投资方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是客观存在的,在自身信息搜集和配比空间不足下,为了刺激业务量,很自然地铤而走险进行拆包和资金池服务。又如股权众筹,由于投融资方存在期限错配,且股权众筹的柜台上交易缺乏流动性,股权众筹同样存在拆包和资金池业务,并具有了隐性的信用输出功能,这典型地反映在设定优先、劣后的拆包模式及领投与跟投的变相信用背书等问题上。

互联网金融紧密围绕融资展开,无疑将使其面临两种风险:一是管制边缘化,监管层担心监管不足出问题,从而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限定在狭窄的空间内,导致互联网金融在严格监管之下被边缘化;一是竞争边缘化,假设在监管层不限定经营空间下,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力量的薄弱,在市场竞争中很难与现有金融机构抢夺优质金融资源和项目,因为银行系统等有能力和实力为优质项目提供便利的低成本融资需求,这是互联网金融公司是难以比拟的,这迫使互联网金融公司在市场竞争中,更多地从事类似VC等高风险业务。尽管高风险对等于高回报,但互联网金融公司过度强调融资功能而弱化信息中介功能,会给自己带来过高风险,进而导致其在市场竞争中被边缘化。

当前国内互联网金融若眼不斜视地盯着融资不放松,最终将使自身在期望成功的想象膨胀引发信息混乱和虚假记忆中逐渐陷入困境,HOMs系统带来的问题已促使市场警醒。作为互联网券商雏形的HOMs系统,在提高配资的资金融通效率方面成绩斐然,但这种过度注重配置效率的系统,加剧了风险。

互联网金融要真正创出一片新天地,就要在“通”上做文章,真正做好信息中介功能。其实,相对于融资功能,基于通达的信息中介功能的创新空间更大,更具发展潜力。去中心化和去信用中介化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特征,而这需要营造一个信息对称的博弈场景及共享经济的运营模式,做好信息中介功能是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正途。

首先,在信息的通达方面,互联网金融需要消除投融资双方的期限和币种等错配问题,避免互联网金融公司从事资金池业务,而被动展开中心化的信用中介服务。当前很多互联网公司或隐或显地进行资金池业务,是因为自身在信息积累和从事资源配对方面能力的不足。互联网金融的一个基础功能就是撮合和匹配投融资信息,即为融资方找到一个在融资规模、期限结构、风险偏好和币种结构上相匹配的交易对手方,促成双方的交易。这在过去是不敢想象的,因为信息搜集和匹配的成本较高,必须通过中心化和信用中介化的传统金融机构来完成,而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信息搜集和匹配的成本下降,互联网金融具有了生存空间。信息中介功能,需要互联网金融公司必需具备高超的信息搜集和配比能力,谁在信息的搜集、识别和信息配比方面的能力和水平更高,谁就能够在这一新的金融生态中获得生存机会。同样,拥有这种信息中介能力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就可以有效服务于现有金融体系,降低现有金融机构经营风险,提高金融资产的服务质量,使自身与现有金融体系融成一种互补关系,如境外互联网金融企业ripple借助虚拟货币技术切入跨境支付领域,并展开与金融机构合作,而非颠覆现有金融机构,这就降低了ripple的生存和发展的风险。

其次,营造投融资双方信息沟通是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核心使命。通过强化融资方的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为投资者提供全息式融资方信息,以开放、透明、共享合作为基调,投资者才能有效投资,避免投融资双方产生纠纷。为此,互联网金融公司若能为投融资双方提供规范系统的信息披露流程及各方的相关权利义务,纠纷协调、救济机制等,以营造公开透明公正的信息交易秩序和环境,将降低双方风险,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第三,信息中介的业务拓展空间还包括融后信息服务。互联网金融最具竞争优势的领域之一是融后信息疏通和管理能力,在金融服务存续期投资方与融资方的需求偏好和风险偏好都会发生迁移,融后的信息动态服务,有助于让参与各方捕捉到风险资产的动态信息,可以为互联网金融公司创造出相关增值服务。

第四,立足信息中介之定位将有助于发挥互联网时代的众包、共享和协作优势。监管部门明确定位互联网金融的信息中介角色,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单纯的投融资双方风险自担,因为互联网金融不可能要求每个人都具备专业金融知识和投资能力,简单的风险自担实际上让互联网金融回到“旧石器时代”。

第五,立足信息中介的互联网金融,将衍生出更多的金融衍生和增值服务,有助于派生出健康有序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增强金融市场的厚度和深度。债市和股市相比间接融资的银行信贷市场,更能衍生出多层次的金融衍生服务和层级化金融市场,这主要是因为健康有效的债市与股市更加依赖大量的动态信息。

包括P2P在内的互联网金融,就是通过市场的交易配置将特定的金融风险配置给能够管理和承载相关风险的市场主体,最大限度地消除金融风险资产的期限错配、规模错配、币种错配,及风险可承载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的错配等,有效降低金融服务的产业链条长度和消除不必要的金融服务环节,进而最终降低金融服务的整体成本和费用。

总而言之,互联网金融肩负着对金融系统进行流程再造,及改造金融服务运营和盈利模式等的主要使命,她将逐渐改变传统金融服务业基于信息不对称的运营模式。因此,《指导意见》明确互联网金融的信息中介定位,虽有避免互联网金融挖现有金融系统墙角的动机,但互联网中介行业如果抛弃当初不切实际的幻想,脚踏实地规划自己的商业模式,那么信息中介的定位可以拓宽了而非收窄了互联网金融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沿着这条路发展,互联网金融公司不再是现有金融体系的挑战者,而是现有金融体系的完善者。正鉴于此,互联网金融要真正对金融系统进行流程再造,就需要发挥自身的创新和技术优势,在信息的通达方面探索发展路径,而非以融资中介身份与现有金融系统展开正面交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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