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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银行等持牌机构外,涉足互联网金融的各主体中冠名“交易所”的平台已属顶级配置。各家互金平台也在拼命向上峰要政策,看是否能申请到该省、直辖市“xx交易所”身份。真正拥有了交易所,就万事大吉了吗?事情没有这么简单。其实国务院对交易所早有文件规制。

首先,交易所资质问题

如今金融交易所、互联网金融交易所、众筹交易所逐渐出现,到底真正的交易所是否有法律出处?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国务院37号文”),要严格规范交易场所设立审批。对此,应分情况讨论:对于新设的交易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以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取得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对于已设立运营的交易所,也存在不同的命运:(1)经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确有保留必要且不违反37号文、38号文(《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的,应经省级政府确认,若违反37、38号文的,在验收通过后继续运营;(2)未经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拟继续保留的,应按照新设要求履行相关审批程序;(3)历史形成的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所,未违反37、38号文,名称中拟继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由省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处理。由此可知,有关交易所的资质批准,国家是持非常严格的限制态度的。

其次,禁止权益“均等分份”

依法经批准设立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不属于37号文调整。请注意,这里提到不被文件规制的是国务院层面批准的金融交易所,而非省级政府批准的金融交易所。另外,37号文第二条第一款提到,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任何交易所利用其服务与设施,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后发售给投资者,即属于“均等份额公开发行”。而且还在第四款中,明确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以信托、委托代理等方式代持的,按实际持有人数计算。目前,我们发现互金平台应该按照“穿透”计算人数,而不少平台还在掩耳盗铃。

再次,其罪当诛吗?

非也。具体而言,有些不合规的交易所可能涉嫌触刑,即: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非法集资类犯罪。但是,在立法者立法时也许没有预计会出现互联网金融这种新事物,极大解放了百姓理财需求和企业信贷补充需求,客观上起到了积极社会效果。然而,由于刑法的严肃性,虽然人大常委会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将刑法第199条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废除,但对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未涉及。虽然我们一再呼吁修改非吸入刑门槛,但由于监管层始终更看重金融稳定和以保护金融消费者为出发点,所以,新金融的创业者头顶达摩克里斯剑还是存在。“恶法”也是法,不能因为社会进步就任意突破法律,但也不能任由“过气”法条严重阻碍社会发展进步。

综上,看似顶配的“交易所”并非绝对”安全“,经各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交易所,在合法合规层面,仍有待法律上进一步探讨。厘清法律现状,不免让互金平台些许悲凉。灵活李克强总理的9月16日会议精神,网络借贷、众筹的春天早晚都会到来,只是,我们要熬过这个寒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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