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金融科技研究院孵化
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全媒体

扫描分享

本文共字,预计阅读时间

无论是传统银行业还是新兴互联网金融行业,都应该特别警醒流动性风险。我们可以想象《大染坊》中,民国时代银行倒闭,一个粗布报童在漫天飘舞的白色存单里叫喊:本埠第一新闻,XX银行倒了。疯狂的人们在银行、票号门口挤兑,流动性!流动性!流动性!我们一起看一下最重视流动性的传统银行及国际先进的巴塞尔III对互联网信贷是否有借鉴意义。

1、《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的新内容

2015年9月22日,银监会正式对外公布,修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删除第38条涉及存贷比的规定,同时,增加第46条“银监会应当持续监测商业银行存贷比的变动情况”,明确将存贷比作为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的方法。从修改内容我们看出,存贷比依然作为考察银行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的方法,并没有全面删除不再适用。所谓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流动性风险的最终责任,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风险水平、组织架构及市场影响力,充分考虑压力测试结果,制定有效的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确保其可以应对紧急情况下的流动性需求,至少每年对应急计划进行一次测试和评估。

2、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借鉴

如今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网络借贷平台P2P面临展期、逾期、坏账问题较为严重,如何保持良好的流动性成为关键因素。借鉴《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办法》第29条的规定,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设定触发应急计划的各种场景(例如:投资人到经侦报案、到监管机构散步等);

2、列明应急资金来源,合理估计可能的筹资规模和所需时间,充分考虑跨境、跨机构流动性转移限制,确保应急资金来源的可靠性和充分性;

3、规定应急程序和措施,含C端、B端客户应急方案,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冲击;

4、明确董事会、高管、各职能部门实施应急程序和措施的权限与职责;

5、区分法人和集团层面应急计划,对于存在流动性转移限制的分支机构或附属企业,应当制定专门应急方案。

3、巴塞尔III在中国落地的规范性文件

自巴塞尔III推出后,我国监管机构积极推进落实国际新规,主要规范性文件包括:《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关于商业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的补充监管要求》、《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资本计量规则》、《关于商业银行资本构成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等等,其中《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广受关注。应该说,中国银监会对巴塞尔III非常重视,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出台紧密,对待银行资本管理、创新要求、信息披露、杠杆率管理全部覆盖形成严密监管网络。

综上,十月一日起,银行新规正式实施,作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尤其是从事互联网信贷服务的p2p,应及时学习最新知识、了解动态、寻找适合自己的流动性管控之路。只有确保流动性管理的先进,才有机会生存并发展起来。祝福大家。

[Source]

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本文为作者授权未央网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评论


猜你喜欢

扫描二维码或搜索微信号“iweiyangx”
关注未央网官方微信公众号,获取互联网金融领域前沿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