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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规定,重新界定民间借贷行为,认可了部分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对推动民间金融发展发挥出重大作用。但我们还需要加快构建民间信用平台,唯有如此,才能推动民间金融市场的健康而有序的发展。

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重新诠释了当前民间借贷的界定、民间借贷的效力、民间借贷利率以及P2P平台的担保责任等解释,长期处于灰色地带的民间借贷的性质在法律意义上得到了承认和保护。了解中国金融制度的人都知道,长期以来,民间借贷的身份非常尴尬。

从实际看,民间借贷早已存在,且发展迅猛,但在法律层面上,这些借贷行为因得不到法律的全面支持和保护,在发展上缺乏良性而稳定的预期,其积极功能和负面效应混杂在一起,使其无法发挥出对经济发展的助推剂功能和传统金融的补充功能。

事实上,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因其是对传统金融体系的补充和完善,民间借贷的存在是必然的,无论在意识上还是制度层面上,对民间借贷的态度如何,法律上被认可和规范,只是时间问题。

民间借贷是市场经济生态下的产物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个体经营对资金的规模和性质需求是多样化的,而传统的银行信贷体系客观上无法照顾到个体经济层面的资金需求。之前,从中央到地方,通过行政考核的方式,压迫各类银行对中小微企业的放贷。同时,从上到下,形成对中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的关照和呵护的氛围。但中小微企业真正能够获得的银行信贷,是远远不够的。通过行政方式,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中小微企业对信贷资金的需求,只能形成一种“雷声大、雨点小”的局面。

银行信贷在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上,作用非常有限。满足中小微的资金需求只能“走群众路线”。一条路径是发展多层级、多样化的资本市场体系,但对我国而言,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并非一朝一夕可成。关键是,资本市场体系的建设对制度背景和发展环境的要求更高,等到资本市场开始青睐中小微企业,我们还需要等很久。另一条路径则是搞活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对银行借贷的补充,但民间借贷中所孕育的金融风险,使人们对放开民间借贷心存忌惮。而从目前发生在地下钱庄的故事中,我们可以看到,民间借贷在灰色地带的起落沉浮,也证实了这种忌惮并非杞人忧天。

长期以来,大家认为,我国金融信贷体制过于僵化,使银行信贷对广大处于资金饥渴状态的中小微企业的支持非常乏力。无论是生产借贷,还是生活借贷,正规的金融机构都难以给予广泛的支持。客观上,为民间借贷资金留下了非常广阔的市场空间,在缺乏监管的环境下,民间借贷市场的暴利化倾向愈演愈烈,这成为政府限制和打压民间借贷行为的一个主因。当然,大范围地打压民间借贷,使不在高利贷范畴内的民间借贷“躺着中枪”。显然,这不符合市场经济生态下,对借贷资金市场构成的要求。

《规定》亮点的解读

此次《规定》的出台受到坊间热议,这是法治进程与现实需求的对接,“《规定》在坚持审慎金融监管基调不变的理念下,对一些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实际、有利小微企业融资的民间借贷活动予以了界定和认可”。诸多研究者认为,这是把民间借贷带出灰色地带的一个引人注目的举动,也是对长期实际上存在的民间借贷的一次严肃的关注。

《规定》对于非金融企业之间借贷的突破,是紧紧围绕使非金融企业富余的自有资金可直接用于其他非金融企业生产、经营这一服务实体经济目的的,这是让非金融企业展开互助支援,体现出服务实体经济的政策目的。同时,也防止非金融企业在金融领域盲目拓展,冲击金融秩序。当然,这种非金融企业的借贷,也不能深入到常规性借贷领域,斩断企业借贷链条的无限扩张,防止在一个地区出现大面积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为此,要求在非金融企业内部成立专门的机构,纳入到监管的视野范畴,则是必不可少的。

《规定》也限制了企业内部职工的集资用途,除了界定能够吸纳职工集资的企业的规模外,对资金的用途也作出规定,与上文所述一样,这部分资金也必须用于与企业职工的个人利益以及企业经营有直接关系的领域,防止资金被用于其他领域,换句话说,这部分资金不能进入金融市场,而必须在实体经济内循环。

根据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法院对超出此利率限度的利息不予以保护。显然,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不同银行的利率千差万别,民间借贷利率的参照物需要重新界定。这次《规定》将民间借贷利率划分为受法律保护的借贷利率(年利率<24%)、自然借贷利率(年利率24%~36%,不含36%)、法律不保护的借贷利率(年利率>36%,含36%)。此规定显示出既将高利贷和健康的民间借贷明确划分开来,又保留了市场调节的作用,体现出原则性和务实性。

对民间借贷的隐忧

《规定》的出台无疑对民间借贷市场的规范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也是法律层面上的一次重大突破。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角度看,民间借贷市场是金融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不对此领域规范,其他的制度建设很难全面展开。

不过,尽管《规定》对民间借贷规范力度不可谓不大,着力点不可谓不精准。但民间借贷市场是否会走向良性循环发展呢?现在看来,我们还很难得出这个预判。我们知道,从表面上看,影响民间金融发展的体制障碍是我们的监管体系对民间资金的流向缺乏掌控力,很难有效预防地区性金融危机。如果仅从监管层面看,在现有的体制下,我们实际上很难做到令人满意的程度。面对庞大而繁杂的民间金融信息系统,无论构建怎样的监管组织都很难做到从上到下的有效监管。

我们民间金融、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究竟出了什么问题?从大的方面看,是监管的思路出现的问题,强调行政式的从上至下的监管,而忽略了扁平化的社会监管。从体制上看,我们没有建立起覆盖面广而深的个人、企业的信用体系,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的黑箱化,导致民间融资缺乏信息支撑,而难以做大做强。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具有很强的公共性,只有政府持之以恒、全力构建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平台,民间金融体系才能真正在健康而有序的道路上持续发展。而现有的监管体系,逼着民间金融继续和监管部门玩“躲猫猫”的游戏。我们都知道,这样的监管体系对市场的用途是非常有限的。在此基础上,即使出台再多的支持性政策、规定和法律,我们也许依然看不到民间金融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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