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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习主席的英伦之行在世界的“镁光灯”下华丽谢幕之后,国人就开始迫不及待地数“红包”了!这次“超级”国事访问,不仅开启了中英关系的“黄金时代”,也带给国人满满的想象和实惠的“红包”,“红包”遍及能源、金融、科技、文化、教育等多个“朋友圈”。

在什么山唱什么歌。从监管的视角看,笔者更关心中英在监管合作方面的成果。这次习主席访英,成果超乎想象又尽在情理中,双方共达成59项协议、400亿英镑大单,其中13项政府间和非商业协议之一为中国银监会与英国审慎监管签署的《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按照习主席行前有关方面的宣介,中英双方将在网络借贷行业监管、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银行业消费者保护等领域加强合作。这种安排显然出于伦敦是世界金融中心、英国作为巴塞尔金融监管委员会重要成员对国际金融监管规则及新标准制定所具影响力的考量;而英国是P2P网络借贷的鼻祖国,也是迄今为止唯一在P2P网络借贷监管方面有专门立法的国家,所以,学习借鉴英国P2P网络借贷监管也应是题中应有之意。

英国作为P2P网络借贷的发源地,在监管方面也走在各国之前。自2005年3月世界上第一家P2P网络借贷行业Zopa在英国问世,历经10多年的探索,英国在该领域逐渐形成了相对完善监管制度。2014年4月,发布了全球第一部P2P网络借贷行业法案——《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以下简称《众筹监管规则》)。《众筹监管规则》对P2P行业的最低资本、客户资金管理、投资标的的流转,信息披露、合格投资人等各方面都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那么,在P2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方面,中国可以从英国学到些什么呢?

尽管中国P2P网贷行业,在发展规模和速度上后来居上、远超英国:2014年末,英国P2P网贷行业40多加,zopa等四家行业占据市场份额的81.9%,成交量15.66亿英镑;而中国P2P网贷行业达1680家,全年网贷总成交额为3291.94亿元;但行业发展质量显然不可同日而语。

目前,中国的P2P行业总体上仍处于“无门槛、无规则、无监管”的三无状态,尽管《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等相关法规已相继出台,但监管尚未落地,在行业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行业跑路、资金安全、信息不透明等诸问题不断出现。因此,如何监管“补课”已刻不容缓。

笔者以为,英国对P2P网贷行业的监管,最值得我们学习的有两个方面:

一是对消费者(投资人)的保护。正如英国金融监管咨询机构Bovill的风险资本业务主管吉利恩-罗奇-桑德斯(GillianRoche-Saunders)所言,英国严苛的规则旨在避免客户资金损失和欺诈等事件。英国金融监管最重要的监管目标之一就是对保护消费者,在P2P网贷行业监管中尤其突出。

在《众筹监管规则》中,对P2P网贷行业的准入、过程的监管、市场退出各环节,均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都做了细致的规定,如:设定了投资者14天冷静期,14天内可以取消投资而不受到任何限制或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投资者在向公司投诉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金融申诉专员(FOS)投诉解决纠纷。

在信息披露方面,要求网络借贷行业必须100%的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告知消费者其商业模式以及延期或违约贷款评估方式的信息,在与存款利率做对比说明时,必须要公平、清晰、无误导。在客户资金管理方面,要求网络借贷行业如果破产,应当继续对已存续的借贷合同继续管理,对贷款管理作出合理安排。

不幸的是,在监管缺位状况下,我国P2P网贷领域的消费者在P2P网贷行业风险面前尚处于近乎“裸露”状态。频繁曝出的P2P平台倒闭、跑路事件,使许多投资者血本无归。据网贷之家数据,截至2015年9月底,累计问题行业达到1031家,每三家行业中就有一家是问题行业。也就是说,在这片“掘金地”上,投资者踩雷的概率高达30%!

请不要简单粗暴地把投资者“踩雷”归于“贪婪”“咎由自取”!现在“砖家”们动不动就呼吁,投资人要理性,要管好自己的钱包,不要因贪图高额回报“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所以,受骗上当、血本无归都是“活该”的,所以要加强投资人风险教育。然这都是“正确的废话”!

试想,在无风险收益率不断下行情况下,楼市低迷、股市“凶险”、债市无望,老百姓(50.45, 0.00, 0.00%)如何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这或许不仅仅是老百姓自己的事情,也是政府应该关心的问题。应该看到,P2P网贷行业的存续与发展,不仅为那些徘徊于传统金融门槛之外的人们提供了一条融资渠道,也为老百姓的资产增值提供了一个空间。但是,相对P2P业务的无形性、专业性和信息不对称性,消费者显然更容易受到侵害,因而维权的难度也越大。

因此,中国在确定P2P网贷公司的监管思路、框架及具体制度设计方面,如能抓住了保护消费者这一重心,许多问题或能迎刃而解。

二是对P2P网贷行业监管的适度性。P2P鼻祖ZOPA现任董事长飞利浦·瑞斯认为,“过于繁冗的监管会扼杀P2P行业的什么,适度的监管才会带来更多的金融创新”。正是基于这种理念,英国对P2P网贷行业的监管总体上体现了包容与监管、引导与支持。在监管模式上,坚持自律先行、监管在后,并把行业自律协会P2PFA所制定运营法则作为监管的基本依据。

在准入上,对P2P网贷平台最低资本要求及审慎标准方面总体较宽松,采取静态最低资本和动态最低资本孰高法确定最低资本。静态最低资本在2017年4月1日前为2万英镑,在2017年4月1日后为5万英镑。动态最低资本依据行业借贷资产总规模,采取差额累进制:资产总规模5000万英镑以内的资本金比例为0.2%;5000万英镑—2.5亿英镑的比例为0.15%;2.5—5亿英镑的部比例为0.1%;超过5亿英镑贷款比例为0.05%。FCA考虑到借贷型众筹几乎没有审慎性要求的经验,所以为公司安排过渡期来适应。

在引导P2P网贷行业发展方面,英国注重P2P网贷行业等“替代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功效。如,针对专注于小微企业贷款的P2P公司Funding Circle,英国政府给予其4000万英镑直接投资,实际上相当于政府为其提供了“背书”。

据NESTA从英国中小企业贷款行业的3112个贷款交易统计中发现,通过网贷获得资金绝大多数进入了实体经济,仅有4%流入金融业。贷款前三的行业分别是制造业、专业和商业服务业及零售业。中小企业贷款的平均规模为7.32万英镑,有抵押贷款的平均贷款规模为66.2万英镑。可见监管对行业发展的引导作用。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建立和完善我国P2P网贷行业的监管规制,应以保护消费者(投资人)为核心和基本出发点,坚持适度监管原则,把握好监管边界。监管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P2P行业的良性发展。既要看到P2P网贷监管的紧迫性,又要从经济发展客观现实需求及监管资源状况考量出发,稳妥推进,因而监管既不能过度,避免陷入“一抓就死、一方就乱”的怪圈。

在监管导向上,应突出P2P网贷行业对传统金融的补充性功能,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功效。引导该行业在扶持小微企业、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这也是行业健康发展的保障。

在监管框架设计上,要明确以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有机结合,但在顺序上应该是先监管后自律,监管为主、自律为辅。毕竟,在整个社会主体契约精神总体较模糊情况下,所谓的行业自律相对脆弱。

在具体监管制度的设计上,既不可画地为牢,追求简单,又不宜追求一蹴而就。毕竟,P2P是一个异常复杂的领域。关键是坚持保护消费者权益这一中心,加强对行业准入、业务过程、市场退出各环节的监管。

要通过提高准入门槛,使一些抱有“诈骗”初衷的不法分子无机可乘;通过提高最低资本金要求,提升行业集中度,既可节约行业资源,又也可节约监管资源。在业务过程监管方面,要设置监管红线,强调资金托管,以有效隔离风险;强化负面清单管理,不允许搞资金池、搞自融资。在客户资金管理方面,P2P网贷平台应建立相应的风险保障、追偿机制以及平台破产后对已存续的借贷合同的维护机制。

当然,监管理念、制度的付诸实践,还有赖与社会征信体系、信息共享系统、风险评价体系等相关配套机制的建设和完善。征信体系不立,契约精神不树,“跑路”之风得不到有效遏制,对消费者保护的各项措施也只会是“空中楼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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