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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慈善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周天鸿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公益众筹”等新兴慈善方式入法,草案应对非慈善组织的其他组织、个人从事慈善活动作出规范。

《慈善法》草案历时10年终面世

前天,历经10年、几易其稿的草案终于面世,其中规定:只有取得了民政部门许可的慈善组织,才有资格面向社会发起募捐。非慈善组织的媒体、公益组织、个人发起募捐,拟被列为违法行为。并对慈善组织的权责等,作出了细致规定。

对此周天鸿提出,草案对于自然人、法人等除了慈善组织以外的组织进行的慈善行为规定不足,“整个慈善法基本上是慈善组织法,以慈善组织来形成这部法律的总体框架”,他说,草稿对除了慈善组织外相关的条款较少,自然人、法人的慈善行为有哪些义务、哪些权益,尚不明确。

周天鸿认为,虽然目前“公益众筹”的比例不大,但“公益众筹”是慈善文化的表现形式。通常来说,慈善事业参与者由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组成。但对公益众筹而言,还包括众筹平台,特别是“公益众筹”的边远效益中间效应的受益人,以及捐赠众筹、回报众筹等,但上述内容草案并未涉及,他建议草案补充写入“公益众筹”的。

“中华慈善日”应再斟酌

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也对草案提出建议。吴晓灵委员建议:草案提出,慈善组织开展扶贫济困、助残养老需要慈善服务设施用地的,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我建议慎提这件事情。现在打着慈善的名义搞房地产圈地的事情屡禁不止,我认为更好的办法是他们还是正常拿地,但是国家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贴”。

王其江委员建议:公开慈善组织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主要考虑是防止出现像美国等一些国家慈善组织高管人员高薪化的问题,从而引发民众的不满”。

郑功成委员建议:草案拟将3月5日设为“中华慈善日”应该再考虑。因为设立慈善日的目的是让公众能够参与慈善。“我主张慈善日应当设在节假日,让大家有时间去做善事,现在定在3月5日有点问题,不仅不一定是周末,而且是”两会“的人代会开幕日,还是学雷锋日等,希望再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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