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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公益众筹”等新兴慈善方式应入法,草案应对非慈善组织的其他组织、个人从事慈善活动作出规范。

作为一个跨界产物,公益众筹近年来发展很快。目前,公益众筹主要通过发起方、出资人和众筹平台方式实现。但公益众筹的门槛很低,而且具有广泛参与性,这就增加了其风险性,比如违约风险,筹资成本相对较高等。公益众筹产生风险的原因,一是由于公益众筹可以由个人、公益机构或者企业发起,对公募资质无特殊要求;二是公益众筹与传统公益不同,多具有创新、参与者众多等特点,一旦无法实现众筹目标或产生经济利益纠纷,由谁担当责任、怎样担当责任很难厘清,处于法律制度约束的“边沿地带”。

公益众筹作为传统公益慈善的重要补充,既需要有效防范风险,更需要靠完善法律制度来“善后”。首先,应加强监管防控,对发起人资格严格审核,并可以规定筹资成功后资金实行分阶段发放,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其次,应加快立法“善后”。当发起方、出资人和众筹平台以及受捐者出现利益纠纷,或不能很好地兑现承诺、出现违约时,通过相关法律依据有效规范和约束各方的行为。只有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公益众筹的发展才能一路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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