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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已经纳入到新《证券法》为股权众筹的规范发展预留了制度空间、提供了法律保障。

鉴于此,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互联网金融研究小组从股权众筹在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定位出发,提出了股权众筹发展的"54321"方案。"5"指股权众筹定位为中国的五板或新五板,作为多层次市场的一个延伸;"4"指不拘泥于传统金融投资的公募和私 募两个类型,而是在此基础上再分层,构建"公募、小公募、大私募和私募"的多层次发行机制;"3"指股权众筹可根据融资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分为"种子层、 成长层和发展层"三个层次;"2"指两个底线,即众筹平台不能搞资金池、平台不可作担保;"1"指一条红线,即不能穿透目前《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 200人的法律红线。

2015年10月30日,JOBS法案第三部分终于获批。JOBS法案第三部分的核心在于"小额豁免",即对于小额融资的融资方,豁免其公开发行证券的注册、审计、承销等环节,大幅度降低融资成本;对于普通投资人,限定投资金额,避免其遭受超过自身承受能力的风险。该法案的获批,必将对国内外众筹行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作者要讨论的是股权众筹中的小公募类别,即公募股权众筹。其特点是:小额、公开、大众、豁免。

我们知道金融的核心是风控。风控的核心是制度,制度的核心是法治。用法治的手段解决发展中的出现的若干问题。互联网金融在双创时代具有鲜明的时代印迹。尤其以股权众筹最能直接参与到实体经济的建设中。

目前各个股权众筹平台普遍采用领投+跟投模式,其实这是一种变相的担保模式,典型的人治思维,不利于股权众筹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欲使股权众筹可持续发展,必先解决股权众筹的治理模式。犹如做模具与零件之间的关系。我在这里提出新的制度性创新,股权众筹治理模式,即投资人治理委员会+跟投模式,简称为'K模式'。

1)、组成:众筹项目由投资人、项目方、中介平台、政府监管方四方构成。

2)、功能:

审计功能:律师事务所作为连接投资者和项目方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拥有独立的、客观、公允的审计权。应投资人的要求定期或者择机并发布独立的审计报告。保障信息披露真实、及时、有效。确保项目合规,有序进行。

监督功能:作为监事会编制内的一员,通过制度审查监督检查项目方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出具针对性问题的监督报告、整改意见和惩罚措施建议。

建议功能:作为投资者的代理人,有义务定期或者择机收集、整理、反馈投资者的建议或者意见给项目方。

3)、实施:项目方在众多投资人中随机选择或者投资人自荐,组建投资人委员会(以奇数为选择人数,人数控制在3,5,7,9人不等),投资人委员会公开选聘律师事务所作为投资人权益代理人。律师事务所通过远程或者现场办公的方式为投资人提供专职服务。律师事务所作为投资人的代理人成为监事会编制内成员之一,在监事会内部代表投资人拥有投票权。

第三方律师事务所因为锁定了一个客户的全生命企业周期,能为客户提供持续性的事务性服务,保证了各方的长远利益,最终以共享的方式实现了各方的目标。

4)、意义:

1、建立法治基础。杜绝领投人的人治模式。让股权众筹行业有序可持续发展。

2、通过法治机制,实现现代企业制度,聘用职业经理人经营,无论股东如何变化,不影响公司的整体运营。

3、依靠法治思维,通过社群网络可以建立多行业的重度垂直股权众筹中介平台。

4、建立法治治理模式,股权众筹平台就可以聚焦到核心业务上而不是寻找领投人。

在高度竞争的环境中,创业的目的就是开创并主导一个品类,打造一个品牌为最终目标。通过以上的'K模式',股权众筹平台性质定位非常清晰,就是中介方。业务定位也随即清晰,就是在社群经济环境中做行业重度垂直平台,做行业众筹专家品牌。因为在任何情况下,只有专家型的产品和高度聚焦的竞争者才是最后的赢家。

结语:公募股权众筹在中国双创时代犹如一颗充满新生的种子一样,只要我们建立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思维来解决公募股权众筹中出现的问题都能解决掉。

犹如反腐不能靠'包拯',包拯代表一个人,反腐需要一个反腐制度体系。'K模式'为公募股权众筹的法治治理模式提供了一个切入点。

为制度性监管和平台运营提供一个治理思路。

作者相信股权众筹必将在中华大地迎来空前的大发展!形成有效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新的生产力,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意义非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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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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