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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互联网金融依旧“炙手可热”。以“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为代表的互金法律规定和政策也陆续出台,给野蛮的互联网金融增加了不少规范性。2015年,也有不少大法官和知名法律专家对此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其言论也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起到指引作用。本文就对2015年,部分”法律VIP“的观点做个总结,也算“抛玉引玉”吧。

一、2015年法官的互联网金融观点

1.杜万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杜大法官观点1:政策顶层设计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了契机

杜大法官指出,十八届五中的“十三五规划”、国家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倡“互联网+”,这些都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这对传统金融业是一场转型升级的革命,对中国金融业也是一次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机会。因此,要通过法律制度助推中国经济发展。

杜大法官观点2:要加强互联网金融诉讼问题研究,厘清其复杂法律关系

杜大法官指出,在刑事诉讼方面,非法集资、设置资金池、跑路现象突出;在民事诉讼方面,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方面的案件大增。因此,就需要加强这方面的研究,通过厘清其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保护合法者,促进互联网金融在诚实守信的法律秩序中健康发展。

引用杜万华大法官的观点来源: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11/id/1758376.shtml,2015年12月8日访问。

2.关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关法官观点1:互联网金融有十大风险隐患。

具体包括:自融、融资成本高、诈骗、设立资金池、违规担保、融资类担保形式复杂、实名认证、理财产品提示说明义务是否履行、信息安全和法律风险这十大风险隐患。

关法官观点2:网络借贷费用名目多,且费率很高

在江苏高院的调研中发现,网络借贷费率高,费用名目多,包括审查费、服务费、中介费、区间费等。“其审理的一个案件显示,90多万元的委托理财费中,中介费达到了19万元。”

关法官观点3 :诉讼中,查明当事人真实身份困难,且诉讼时间长

查明当事人身份困难,主要是因为网络借贷平台为了吸引资金,提高交易量,因此忽视了当事人的身份审核工作;诉讼审理时间长,主要是因为被告往往较为分散,还有的存在恶意诉讼情况。

关法官观点4 :大量证据以电子形式出现,以四大方法确认其法律效力

互联网金融案件中,大量证据都是电子证据,江苏高院确认电子证据法律效力的方法主要有四:“一是双方当事人都认可;二是经过公证,公正的前提有两个,即取证过程公证、取证环境中立;三是经过鉴定属实;四是有电子签名或者其他安全程序予以保障”。

但是,是否只是双方当事人认可就可以认定其效力呢?耿某持保留意见,因为双方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对证据也都是认可的。

关法官观点5:江苏高院采用三大标准,审理互联网金融案件

关倩指出,互联网金融主要有监管制度缺失,过度宣传、虚假宣传,‘贷款质量较低,变相收费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江苏高院采用了三大审理标准。一是看债权转让与违规担保的问题。“如果债权转让进行的是有偿受让,很可能是垫付,垫付本身具有担保性质”。但是,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八条,个人网络借贷平台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但是,若有证据证明平台提供了担保,担保责任人也要承担责任。

二是江苏高院将平台中介费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其他费用”,并按该条规定,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合计不超过年利率24%。

三是江苏高院将金融产品、理财产品消费者都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第一,互联网金融平台若通过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二,互联网金融平台不仅要提示风险,也要对风险进行明确说明,比如要对电子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加黑、加粗提示,明示风险。第三,互联网金融平台还要采用投资者适当性原则进行审查,把适当的产品推荐给适当的投资者。

引用关倩法官的观点来源:http://finance.caixin.com/2015-11-12/100873163.html,2015年12月8日访问。

二、2015年的法学专家互联网金融观点

1.罗培新——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院长

观点1:互联网金融没有颠覆现有法律体系

例如,互联网上的数据泄露,仍是侵权或者违约问题;P2P融资,肯定是银行、证券或纯中介模式中的一种;众筹中,也只是货物或服务买卖或者股份发行等问题。这些没有颠覆现有法律体系。

观点2:现有金融法律体系中,商事组织法弱化,但合同法、侵权法作用应加强。

法律应针对技术创新加化合同法和侵权法作用,因为互联网使商事组织法弱化。例如 ,个人在淘宝上销售水果,但没有法律规定的传统个体工商户资质;互联网企业有的没有线下网点,就缺乏了传统企业信用评价所需要的土地房产等资产,等等。

观点3 :法律的作用是在金融规范和互联网创新之间找到平衡点

金融规范和互联网创新之间,存在着内在冲突。所以,需要法律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范和监管,以求在这两者之间找到平衡点。

引用罗培新的观点来源:http://edu.workercn.cn/196/201505/08/150508080936492.shtml,2015年12月8日访问。

2.吴晓求——中国人民大学校长助理、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

观点1:必须调整现有的法律规则,否则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

现在的民商事、刑事法律规定对审批、规模、人数等有限制约束,可创新的空间很小,因此,必须要调整现有的法律规则。

观点2: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点,适度监管

监管的目的是为了对冲潜在的风险,让潜在的风险不至于蔓延。但是,监管准则的制定也要能够给予互联网金融发展空间。具体方面,监管应实行备案制,对人数、额度等的限制在政策层面要给予明确。

引用 吴晓求的观点来源:http://www.cteo.com.cn/html/2015/10/27/24789.html,2015年12月8日访问。

3.刘少军——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

观点:从监管和立法角度规范,最底线是“你不出事就行”

中国正处在金融改革进程中,在此过程中,法律应给予互联网金融很高的容忍度。另外,互联网金融也有存在的客观性,消灭也不可能。因此,“不出事”是底线。因为如果出了事,你拿钱跑了就会导致社会问题。

在法律层面,应当将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借贷纳入金融监管立法中。

引用 刘少军的观点来源:http://gd.sina.com.cn/szfinance/hlwjr/2015-02-16/09246092.shtml,2015年12月8日访问。

4.邓建鹏——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观点1:网络借贷存在重大风险,可参考英美经验规范互联网金融

截止到2015年1月,有两百多家P2P借贷机构跑路,网络借贷存在重大风险。现行法律大多是为非互联网时代打击民间非法集资的产物。因此,为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推动金融改革,应当重点参考英美等国立法经验,调整现行法律。其中,英国对P2P行业注重宏观监管,并通过P2P行业协会提出资本金、管理人员细则的模式,把“监管层意志、公众利益保护以及网贷机构利益有机结合”,值得借鉴。

观点2 :出台切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措施

具体建议包括:监管层制定负面清单,明确行业底线;行业协会制定细则;强化资金的第三方托管;交易产品由行业协会指定机构登记,等等。

引用邓建鹏的观点来源:http://www.lawinnovation.com/html/xsxx/dengjianpeng/sdft/14191.shtml,2015年12月8日访问。

法律VIP的观点不是法律,但是却对法律调整的走向,法律适用时的具体操作作了指引,值得互联网金融人士揣摩、玩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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