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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P2P平台资金池问题的若干设想之一》一文中,我们已经对资金池的基本内容作了简单的介绍,也分析了P2P平台所涉及的资金池问题的原因。在现阶段,P2P平台难以确保资金池能够实现安全、稳定地运作。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平台资金池的资金容易被挪作他用,平台承诺的收益率与实际收益不匹配等情况屡见不鲜,这极有可能导致平台运营出现问题,经营难以为继,甚至跑路。虽然搞资金池的P2P平台是否必然会出现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但是,从已有的案例来看,出现跑路、停业、犯罪等情况的往往是走资金池模式的平台。最后,我们提出一个设想,参照民法理论之中对于物的分类,将投资者资金进行特定化,从而破解平台资金池运作的难题。

资金池本身是一种成熟、高效的资金管理模式,它是一种工具,并不存在“善”与“恶”的属性。况且,除非发生颠覆性的变革,否则按照目前平台的运作模式,资金池问题是无法完全避免的。我们所提出的资金特定化设想是一种探索、一种尝试,结合现阶段的平台运作模式,我们不妨再引入另一个民法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让这种设想更加具体化、可操作化。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传统民法理论遵循的是“一物一权”原则,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一物一权”的理论受到了挑战,特别是在建筑物所有权中,“一物一权”原则已经无法用来解决所有的纠纷。在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理论中,设立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简单来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可以定义为:物业持有人对物业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我国的《物权法》对这一概念亦加以确认,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实际运用加以指导、规范。

借鉴

考虑到目前平台的实际运作情况,我们认为,在资金池的特定化过程中,可以参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理论(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对于资金的权属加以区分),与全体投资人进行约定,将全部可以由平台控制的资金,设定一部分为共有资金,一部分为专有资金,并设定具体限额。一旦平台运营出现问题,平台可将专有资金划归具体权利人,而共有部分则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全体投资人。当然,这一设想有两个基本前提:一是资金特定化;二是全体投资人均能接受这一模式。

以上是我们借鉴基本民法原理提出的设想,具体落实尚需解决诸多问题,在此仅作为一种观点与诸君探讨。我们的出发点是希望在不脱离现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条件下,探索一条可以减少平台运营风险的路径,促进行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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