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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05年全球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Zopa在英国诞生以后,全球各国的P2P网站在旺盛的借贷需求驱使下,如雨后春笋般相继成立。P2P的创始人们,借着互联网技术的春风,践行着微贷创始人与开拓者尤努斯的"孟加拉乡村银行"思想,寻找着原本被大型金融机构所忽视的由弱势群体主导的市场空白。

我国的P2P诞生于2007年的上海,名字叫拍拍贷,由上海交大的学生创办,此后相继诞生了宜信、陆金所、开鑫贷、红岭创投、PPmoney、有利网、积木盒子等等各种模式的网贷巨头。

据网贷之家联合盈灿咨询发布的《中国P2P网贷行业2015年11月月报》显示,11月P2P网贷行业整体成交量达1331.24亿元,环比10月上升了11.26%,由于网贷"双11"的成功推出,11月网贷成交量增长速度再次达到2位数。随着网贷行业成交量的大幅度增长,截至2015年11月底,今年1-11月累计成交量达到8485.56亿元。

所谓P2P是英文Peer-to-Peer Lending的简称,翻译成中文是点对点信贷的意思,其运营模式是通过互联网这种快速、便捷、高效的介质,将分散在各地的借贷双方联系起来,实现原本主要由传统商业银行实现的资金融通功能,主要服务于个人对个人的一种小金额民间借贷。虽然实现类似于商业银行的资金融通功能,但是国外主要的P2P平台本身并不承担借贷过程中的违约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而是以单纯的信息中介的方式,为借贷双方提供纯粹的信息服务,如"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

但是在国内,除了少数的几家平台仍旧坚持着纯信息中介的模式之外,大多数已经变异,比如将右端的P替换后,衍生出诸如P2C、P2N、P2A(他们自称为A2P,笔者为了统一,将其命名为P2A)等等的模式;又比如将原本纯粹的信息中介引入平台担保、第三方担保后,原本的纯粹信息中介也就演变成了信用中介,实现着类似于商业银行的功能,将原本由投资者承担的风险又转移到了平台或者第三方身上,单纯从企业获得收益由服务收入转变为风险收入来看,这样的转变就要对平台本身的监管采取不同的态度,比如是否提高注册资本金、降低杠杆、提取坏账准备金等等。

其实笔者本身也是一个P2P投资者,对这个行业还是挺有兴趣的,在面对国内已经异化的P2P行业和纷乱的分类方法,笔者脑子里翻动着一些思绪,总想写点什么,所以对国内的P2P平台运营模式做了一番简单的探究,尝试提出一套自己的分类方法,也就有了这篇文章。

一、根据是否有外部信用介入进行划分

是否有外部信用介入是区分一个平台是纯信息中介还是信用中介的本质区别。不同于一些资料介绍的国外P2P平台的区分方法,在不考虑公益型平台的情况下,仅仅将平台是否有介入到借款人信用评级、借款人资质筛选、帮助投资者利率制定人、联合追讨逾期借款等等作为区分单纯中介型和复合中介型的标准,笔者认为是否将外部信用介入才是更合理的区分方法。

笔者将自己定义的外部信用解释为,投资者在平台上的投资风险是由投资者作为第一顺位的承担人还是由投资者以外的其他人作为第一顺位的承担人。因为如果在平台上有外部担保,或者购买类似于CDS的贷款违约保险(我国暂时没有,但是有新闻报道说,有保险公司准备开发类似的投资保险产品),那么投资者的风险发生了转移,将首先由担保人或者保险出售方承担,这与没有任何外部信用介入的纯信息中介平台有着本质区别。

众所周知,商业银行是典型的利用自身信用在经营风险收益的金融机构,但是其中的风险收益主要来自于银行的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中的那些可能形成或有资产或有债务的业务,而表外业务中的手续费及佣金类收入则是典型的非风险收入。一家有外部信用介入的P2P平台其收入就可能产生变化,尤其是以自身信用或者平台控股的关联公司进行担保的P2P平台,其本质上已经十分接近于银行,其承担信用的自身平台或者关联公司,其收益中有很大一部分将来自于承担风险的收益。更进一步说,在不考虑其他手续费及服务收入的情况下借款人借款产生的贷款利息将有一部分被平台截留,投资者拿到的投资收益将少于借款人还款产生的利息,而介入信用的机构代价是要在借款人发生违约的时候垫付本金,甚至本息。

考虑到国内还未有P2P网贷的贷款保险情况,我们暂时将担保作为是否有信用介入的同义词,那么我们我们是否有担保作为区分标准可将国内的P2P平台区分为纯信息中介平台和信用中介平台,前者典型代表是我国第一家成立的拍拍贷,后者按照担保主体的不同可以进一步区分为是平台及关联方担保还是第三方担保,前者典型代表是陆金所、积木盒子,后者如宜信的宜人贷、有利网等。具体来说,陆金所的担保平台并非陆金所(平安集团旗下子公司)本身,而是同属于平安集团旗下的平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是典型的关联方担保;而早些时候的红岭创投平台上的借款发生违约则是由红岭创投平台自身垫付资金,是典型的平台自担保;宜人贷合作的担保公司则是一家叫北京天达信安担保有限公司的非宜信系企业,是典型的第三方担保。

需要补充的一点是,笔者此处以是否有外部信用介入(是否有担保)区分P2P平台,但事实上还有一种特殊的信用介入方式,其既不是平台本身或者关联方,也不是第三方机构,而是一种叫风险准备金的保证模式,其资金是按一定的方式从借款方计提得到的。像拍拍贷、翼龙贷、投哪网、宜人贷都有计提风险准备金,红岭创投自从爆出2亿坏账事件后,也转为风险准备金模式,其原因是意识到平台自担的巨大风险。

最后,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目前我国的P2P平台是由银监会进行监管的,但是笔者认为平台本身性质的差异将决定监管的思路的差异。对于那些以单纯信息中介进行经营的平台,笔者认为可以按照较低的监管标准进行监管,比如适用较低的资本金,而鼓励更加充分的提供信息。而对于那些以自身信用的介入的平台,笔者认为是否可以提高行业门槛,提高注册资本,对于这些平台来说他们平台自身承担的风险较大,若不能持续经营将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全。由于此类平台模式的风险从本质上讲十分接近经营风险收益的银行表内业务风险,因此是否通过提高注册资本,提取盈余公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拨备的等等银行管理风险方式进行监管。另外,还需要说明的是,对这几类平台进行监管的时候要防止监管套利,以防止压缩信息中介模式的生存空间。

二、按照是否有线下网点来分

按线是否有线下网点来分,可分为纯线上模式和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P2P平台最初发展的时候都是纯线上的模式,尤其是欧美征信业发达国家的P2P平台,其对征信公司、央行等给出的信用记录、信用评级做相应的调整,或者再外加其他一些信息(如社交信息、购物信息、教育信息)等,即可获得较为满意的信用信息,无需线下费力的铺网点进行人海战术。

但是国内征信业起步较晚,央行征信系统尽管有大量的企业征信记录,但相对于我国的人口,对个人的征信记录仍然较少。据人行征信中心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4月底,征信系统已经收录了8.64亿自然人(其中有信贷记录的自然人为3.61亿人)、2068万户企业及其他组织(其中有中征码的企业及其他组织为1023万户)。而且央行征信系统之前一直不对P2P企业开放(2014年央行征信中心通过下属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资信),建成了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但直到2015年9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才正式上线),导致P2P平台很多年内都无法获得足够的信息,也无法将自身积累的征信数据进行分享,从而平台较难对借款人进行风险控制,而投资人由于担心借款人信用风险,不敢进行投资,进而影响了平台本身的发展。

目前,国内靠互联网起家的P2P正在紧锣密鼓地布局线下网点,一些大的P2P平台,如陆金所、红岭创投、人人贷、投哪网等(更多见表2-1),都纷纷在线下铺设网点。而从线下起家的宜信已经于今年1月份宣布了其农村互联网金融战略--未来五年将自建1000个基层金融服务网点。

三、按照平台右端对接的主体不同来分

在P2P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平台右端对接的主体逐渐发生了变化,从原先的个体借款人逐渐演变为包括个人、企业,以及小贷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保理公司等金融机构,甚至政府这样的特殊部门。

理论上,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亦或者是金融机构和政府,只要有融资需求,都可以通过P2P平台进行借贷,对他们而言,网络是融资渠道的一种;对于借出资金的投资者而言,其借款给哪个主体,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对平台本身而言,为了扩大市场份额,寻求新的增长点,拓展平台右端的对接主体也是十分有动力的。因此平台右端借款人的异化是行业发展的趋势所在,只要政策法规允许,这样的发展几乎是必然的。

按照平台右端对接的主体不同,笔者将其分为:

(1)P2P模式,peer-to- peer,即借贷双方都是个人或者个体户,此种模式的金额往往较小,以几千到几万为主,前文描述较多,此处不再赘述。

(2)P2F模式,peer-to-financial institute,即贷方是个人,借方的"F"代表金融机构,可以是网贷平台合作的小贷公司、融资租赁、保理公司,甚至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等,但需要指出的是很多P2P平台上销售的基金产品更像是一种网络上的金融产品销售平台,以及不单单是简单的网络借贷关系,此类暂不作考虑。那么P2F的典型模式有比如小贷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平台,平台再销售给投资者;或者类似于e租宝这样的平台,将金融租赁、融资租赁的收益权收购过来,放在平台上销售等,此时网贷平台演变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

这种模式的最大特点是轻资产,不需要厚重的业务支持,平台可以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的方式,快速找到大量的资产。目前很多平台有充沛的资金供给,但是却找不到相应的可投资资产,这种与金融机构合作的模式,可以利用现有的传统金融机构的资产进行快速扩张。传统金融机构往往手上资产较多,但是缺乏变现渠道,而P2P平台可以为传统金融机构提供资产迅速变现的渠道,前者为后者导流,后者为前者提供资产。

(3)P2B模式, person-to-business,即贷方是个人,借方是非金融机构企业,此种模式的融资金融往往较大,典型的红岭创投即为此模式。区别于上述P2F模式右端的金融机构是间接融资人,在P2B模式中,右端的主体是最终融资人,是直接融资,而前者的平台扮演了类似金融市场的功能,金融机构通过平台转让资产变现。尽管平台上的融资双方也是借贷关系,但是本质上一种直接融资,非金融机构企业是直接从贷出者手中借的资金,这一点与最初的P2P模式本质上一样的。

(4)P2G模式,private-to-government,是一种服务于政府项目的一种互联网金融投资模式,以政府信用为投资项目支撑。其服务对象包括政府直接投资项目、政府承担回购责任的项目、国企(央企)的保理项目、国有小贷或担保公司承担回购债权责任的项目等。目前国内首家P2G平台--投促金融,已于2014年11月13日正式上线运营。

四、按照平台右端对接的资产不同来分

P2P右端对接的对象,除了可以按照主体的性质来分,还可以按照所对接的资产类型来分。理论上任何有收益的资产都可以成为P2P平台所对接的对象,这有点类似于资产证券化中基础资产的意味。在资产证券化产品中,基础资产涵盖了按揭贷款、信用卡贷款、汽车贷款、消费贷款、有价证券等等资产,在异化后P2P平台上,其右端对接的资产也涵盖了几乎所有可以涵盖的资产。

这些资产,既包括个人和企业在平台上直接借贷产生的债权类资产,也包括平台从其他金融机构通过购买债权、收益权、票据、证券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具体来看,包括个人消费贷款、汽车抵押贷款、按揭贷款、应收账款、融资租赁收益权、信托资产、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典当资产等等,甚至还包括之前的股票配资、银行坏账、股权资产等等。

尽管种类繁多,笔者将其归纳为以下表4-1这几类:

五、按照资金是否有托管分

资金有无托管对P2P平台本身的性质并无多大影响,主要对平台上投资者的资金安全、风险防范起作用。从目前常见的托管形式来看,主要是第三支付托管或者银行托管。但事实上在央行7月31日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第八条提到:"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这说明监管部门并不认可P2P第三方托管,而必须托管到银行。

事实上,由银行托管使为了让平台本身无法接触到借贷资金,从而防止平台挪用资金。理论上来说第三方支付也可以起到同样的作用,但监管层却强调要托管到银行,其中的差别在于第三方支付开的户是虚拟账户,并不是真实独立的银行账户,平台存放在第三方支付企业上的钱实际上存在第三方支付的账户上的,本质是第三方支付的代管资金,不是存款。

本文这里对银行托管与第三方托管不做详细区分,将所有平台分为有托管和无托管两种模式。同时,笔者又将有托管模式分为全部托管和风险准备金托管,但事实上风险准备金托管并不能而算作真正的托管,风险准备金只是由平台提取后,将其"存管"在银行,控制权在平台手中。而本质上真正的"托管"是指P2P网贷平台将全部借贷资金都进行托管,投资人和借款人都需在银行开设个人账户,银行按照操作指令进行资金划转。

六、其他划分方式

还有很多其他的发展模式、划分方式,比如根据平台的股东、背景的不同,可以划分为银行系、国资系、上市系、民营系、风投系,不同股东、背景的平台在发展思路、运营机制、管理理念上会存在差别,但是碍于资料有限无法做进一步探究。

七、结论与建议

通过探究我国的P2P模式可以发现,目前我国的P2P平台已经非常的多样化,几乎涵盖了所有可以产生收益的债权类资产,这使得我国原本落后的国内金融市场在网络上得到了极大的补充和改善,投资者增加了可投资渠道,融资者找到了新的融资渠道,看似实现了当局所倡导的普惠金融的理念。

在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带热了整个网络理财、互联网金融概念之后,互联网金融以超常规的速度增长,P2P行业也是以几何级的速度爆发式增长,但是我们对互联网金融、对P2P的认识还是很不足,需要进一步研究了解。

笔者认为,不论是互联网金融,还是P2P,其仍旧还是金融体系的一部分,互联网是一种媒介、渠道、技术,金融本身的特性并不会因为这种介质改变而改变。从笔者上面分析国内P2P的模式可以看出,目前国内的P2P行业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改进。

一、对于有外部信用介入和无外部信用介入的平台实行差别监管。上文笔者分析过有外部信用介入的平台是无银行之名,但有银行之实,对于这类平台,如果是自己平台进行担保的,应该实行接近银行的严格监管,以防止平台倒闭这类危机所有平台上投资者的系统性风险,比如要求较高的注册资本(事实上目前注册资本最高的陆金所仅为83667万元,低于商业银行最低10亿的注册资本,高于城市合作银行的1亿元和农村合作银行的0.5亿),要求计提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流动性准备金等等;如果是第三方担保,则应对担保公司的资质进行限制,要求实力较强的担保公司或者选择多家公司分散担保。无外部信用介入的平台可以按照较低的要求注册,以还原其信息中介的性质。

2014年8月,作为行业前几名的龙头平台红岭创投曾经爆发出了1亿坏账的事件,起因是该借款企业跑路,当时红岭为投资者垫付了1亿元,虽然事后平稳渡过难关,然而红岭创投仅为6000万元的注册额资本金,即使算上当时手上的1亿风险准备金,应付这么巨额的单笔坏账是十分吃力的,这充分暴露了,自担平台的巨大风险,提高其注册资本和监管要求是必要的。

就监管层的意见而言,其实也是希望P2P平台作为一个无外部信用介入的信息中介,在央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是十部委在2015年7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有四点重要的相关规定,分别是:"(1)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2)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3)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4)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

二、对于是否有线下网点这个问题,应该本着"法无明文规定及合法"的原则,鼓励其创新。特别是在中国这种征信体系不完善的国家里,开辟线下网点是企业面对市场的合理决策,只要对社会有利,就应该鼓励其发展。在国内金融理财意识仍旧匮乏的今天,开设线下网点,对于金融理财知识的普及,方便特定人群的业务咨询、业务办理和企业的宣传、形象展示有很大好处。毕竟国外的知名P2P平台不需要线下网点是在国外发达的金融市场和征信行业的条件下实现的,也许中国金融市场发展到更加完善的阶段,纯线上平台会有其特有优势。

三、对于P2P右端所接主体和资产异化的问题,本质上也是适应中国国情的创新行为,也应该本着"法无明文规定及合法"的原则,鼓励其创新。但是对于其中存在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清楚,金融是一个非常专业的行业,虽然P2P平台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将原本巨额的资产拆散了零售,但是普通投资者的投资能力并不一定具备,比如银行承兑汇票的鉴别,借款人信用的评估,抵押贷款标的物价值的评估等等都是非常专业的。所以在必要的条件下,可以支持成立互联网金融产品投资基金、P2P理财投资基金等基金或者资产计划,由金融机构或者网络理财公司面向普通公众发行,然后交由专业人士投资管理。

此外对于P2F这种模式,已经明显有别于P2P、P2C这种模式,前两年的银行同业创新问题,引发了很多业内人士争论此模式是否导致链条延长而引起企业融资成本上升、金融机构资金在体系内空转的问题,其实在笔者看来P2F的模式本身也带有这种意味。但是这不能简单说明这种模式就不好,从转让资产的小贷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等等来说,这种资产的转让其实相当于一种资产负债表的左侧融资,可以在不扩张负债的同时盘活现有资产,提高资产的周转效率,与中央盘活存量资产的思路不谋而合。再换一个角度来看,倘若像小贷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这种受到杠杆比例现在的类金融企业(尽管小贷在新划分方法中被归入银行类金融机构)而言,如果传统模式可以很好的融资或者资产变现也不需要借助网络了,对他们而言有了资产变现渠道也就有了可持续放贷的资金,这对于提高这类企业的发展后劲和推进小微、三农贷款也是十分有利的。

四、对于资金托管问题,目前总体方向明确,但是在实际落实上并不顺利。一方面,在央行已经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了资金交由银行托管,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得托管,这是一个控制风险,消减差异的良好开头。许多专业人士都认为银行托管的优势巨大,监管当局强制执行统一标准,可以使得规范操作的平台受益,防止"劣币驱逐良币"。另一方面,银行却出现了两级分化,作为一个迅速发展的行业,P2P的交易金额高速增长,可托管资金未来将是一块巨大的市场蛋糕,各家银行都不想错过,但是参差不齐的P2P平台以及很多平台以风险准备金托管(实际为存管)为由为来吸引投资者,将可能影响银行的信誉,让很多银行犹豫不前。今年12月爆发出的e租宝问题就暴露了这个问题,事后中信银行迅速撇清与其关系。

此外,对于P2P平台本身而言,托管在银行的成本会比第三支付平台高,银行谨慎的态度和支付公司的跨行交易能力、产品快速迭代和运营响应速度等形成鲜明对比,而后者也都是目前P2P公司迫切需要的,因此P2P企业托管在银行普遍动力不足。对于第三方支付企业而言,托管P2P资金的巨大蛋糕并不想失去,目前行业内出现了"联合存管"的折衷办法,比如由汇付天下与恒丰银行和上海银行发布的联合存管方案,双方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汇付天下主要负责账户管理与支付服务,银行则完善资金存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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