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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我国银行账户实名制的实施情况仍不容乐观,实施环境有待改善。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执行不严、开立匿名或假名银行账户等情况仍时有发生,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尚未完全形成,银行账户实名制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依然存在。

日前,为改进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服务,便利存款人开立和使用个人银行账户,加强银行内部管理,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建立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机制、规范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强化银行内部管理和改进银行账户服务等五个方面进行了规范。有关事项梳理如下:

一、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

个人银行账户开立有多种渠道。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可通过柜面、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具、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其中,银行通过自助机具和电子渠道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开立服务的,开户申请人只能持居民身份证办理。

开立过程严加核实。银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核验其身份信息,对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和开户申请人开户意愿进行核实。银行可利用政府部门数据库、本银行数据库、商业化数据库、其他银行账户信息等,采取多种手段对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进行多重交叉验证。银行通过有效身份证件仍无法准确判断开户申请人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居住证、社会保障卡、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工作证等辅助身份证明材料。对于成功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银行应对存款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留存管理。

谨防来历不明。银行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开户申请人开立银行账户并提供服务,不得开立匿名或假名银行账户。银行发现或者收到被冒用身份的个人声明,并确认该银行账户为假名或虚假代理开户的,应立即停止相关个人银行账户的使用;在征得被冒用人或被代理人同意后予以销户,账户资金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二、建立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机制

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存款人进行风险评级,根据存款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及风险等级,审慎确定银行账户功能、支付渠道和支付限额,并进行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

在现有个人银行账户基础上,增加银行账户种类,将个人银行账户分为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以下分别简称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

开户申请人可以开立哪几类银行账户

(1)通过柜面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的,银行可为开户申请人开立Ⅰ类户、Ⅱ类户或Ⅲ类户;(2)通过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具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银行工作人员现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银行可为其开立Ⅰ类户,未现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可为其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3)通过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的,银行仅可为开户申请人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Ⅰ类户、Ⅱ类户或Ⅲ类户有哪些具体功能?

Ⅰ类户:Ⅰ类户是全功能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可通过Ⅰ类户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业务。

Ⅱ类户:存款人可通过Ⅱ类户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业务。但不能存取现金、不能向非绑定账户转账。

Ⅲ类户:存款人可通过Ⅲ类户办理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业务。但不得办理其他业务。

依托自助机具和电子渠道开立银行账户,可大大免除柜台排队的困扰;通过各类银行账户办理消费、公用事业缴费等小额支付,可便利日常支付。需要注意的是,银行不得通过Ⅱ类户和Ⅲ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取现金服务,不得为Ⅱ类户和Ⅲ类户发放实体介质。

三、规范个人银行账户代理事宜

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或者办理其他个人银行账户业务,原则上应当由开户申请人本人亲自办理;符合条件的,可以由他人代理办理,如开户申请人确因行动不便等原因不能前往银行网点,银行可以采取上门办理等方式办理开户,他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银行应要求代理人出具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合法的委托书等,并进行严格审核以及身份信息留存,同时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无法确认代理关系的,银行不得办理该代理业务。银行可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水平、存款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及风险等级,审慎确定代理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功能。

四、强化银行内部管理

银行应切实保障银行账户实名制贯彻落实,要求客服人员严格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保障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重点防范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开立假名银行账户;不得单纯以开户数量作为内部考核指标,防止因片面降低客户投诉率而放松业务审核;银行应根据存款人风险等级、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等因素,对存款人办理的非柜面业务进行限额管理,对于超过交易风险提示额度的大额交易、短时高频和短时跨地区等疑似风险交易,银行应及时向存款人提示交易风险,交易风险提示方式由银行与存款人协商确定,具体包括交易前电话确认、账户余额实时提醒等。

五、进一步改进银行账户服务

银行应积极利用新技术创新支付服务产品,不断改进账户服务,满足存款人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的支付服务需求;应针对不同的业务处理渠道,制定差异化的收费策略,为存款人提供低成本或免费的支付结算服务,银行可自行确定或调整免费转账限额,并向社会公告;鼓励银行对存款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办理的一定金额以下的转账汇款业务免收手续费。自2016年4月1日起,对于未报告的银行和未实行免收费的业务,人民银行将不再对其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的相应业务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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