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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上公布了银监会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网贷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就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细则向社会征求意见。与监管细则一同发布的还有关于“网贷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说明和相关问题解答两份文件。一时引发众位大咖及网络媒体发声解读。

监管细则全文共8章,47条,8500多字。第一章总则部分界定了网贷内涵,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贷活动基本原则,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第二章到第六章分别在备案机制、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信息披露、监督管理五个角度对网贷平台、借贷双方、监管机构的相关权利义务,职责任务进行了规范;第七章从法律角度分别对监管者、借贷平台、借贷双方的相关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进行了明确。第八章为附则,主要对过渡期(18个月)进行了相应安排。

研读全文,可以看出此文件主要从网贷机构自身业务规范、监督管理、市场监督、借贷双方权利保护四个方面对网络借贷行业进行了规范。部分继承了2013年实行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监管思路。

网贷中介机构规范经营、不得线下营销

对网贷中介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进行了规定,并列出12项禁止性规定。

备案登记义务:相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变更、注销手续。此外,还需向通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

客户信息留存与保护义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资金存管机构、其他各类外包服务机构等应当为业务开展过程中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经出借人与借款人同意,不得将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为加强市场监管,“网贷行业管理办法”对网贷平台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详尽的规定,以便平台透明、规范运营。

负面清单:在重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的基础上,采用负面清单的形式列出了网贷机构禁止行为:禁止自融或关联性融资、禁止设立资金池、禁止承诺保本保息、禁止向非实名制用户推荐宣传、禁止期限拆标、禁止发售金融机构的其他金融产品、禁止捆绑代理销售、禁止虚假信息误导借贷双方、禁止为股票交易融资、禁止从事除债务以外的其他众筹义务。

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四部门联合监管

“网贷行业管理办法”显示网贷行业由银监会牵头,四部门联合监管,对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和范围都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借贷双方实名注册,诚信借贷,风险自担

借贷双方均需实名注册;借款人禁止欺诈借款,禁止重复融资等;出借人需具有一定的金融知识并自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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