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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平台纠纷渐渐增多,虽然是新型案件,但是法律适用原理还是相同的。以下网贷纠纷的要点出自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属于微观的一些网贷法律要点的总结,请读者阅。

要点1:债权人起诉债务人还款的,约定由网贷平台所在地管辖没有依据

案例:起诉人王苗苗起诉王晨、王仲林、高培芳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玄民诉初字第13号)、起诉人王苗苗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玄民诉初字第9号)

解析:该案中,原告依据与被告签订了《**贷网贷平台三方协议》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其本金及利息、罚息,以及承担其他责任。理由是协议中约定了本协议由网贷平台所属公司的所在地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法院认为,网贷平台所属公司在协议中,仅是协议的见证人而非当事人,所以网贷平台所属公司的所在地与该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原告被告之间的管辖约定属无效。并且,合同纠纷应依据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但该案的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受诉法院辖区内。因此,受诉法院认为,对该案并无管辖权。

要点2:网贷平台上的借贷资金通过平台账户或公司创始人的个人账户进出操作,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案例:郑開元与东方银谷(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谷普诚征信(北京)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01325号)

解析:在该案中,法院认为,“P2P网贷模式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P2P网贷平台由于没有贷款牌照,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借贷资金的进出往往要通过网站或公司创始人的个人账户进行,这种操作模式其实就是一种民间借贷方式,只要贷款利率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属于合法的。”这一点耿某认为值得注意,之所以如此裁判,说明网贷操作的形式本身不能认定该行为合法或违法。是否能判定违法,根本上还是要看有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另外在该案中值得一提的是,判决书显示,原告是在咨询了法务得知,该合同是无效合同,所以才起诉。但事实情况却是,该合同依法并不能被认为无效。这也让耿某感叹,不论是在诉讼前的法律方案设计还是在诉讼中的诉讼策略,一旦判断错误将会造成极大的人力物力损失。对法律策略方案设计感兴趣的读者,可参看耿某的《从刘强东婚照前财产问题,看互联网金融法律方案的设计》一文。

要点3:网贷协议中约定的律师费,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王苗苗与吴海燕案((2015)宿城民初字第1312号)

解析:该案是债权人追讨在网贷平台上放贷款项的案件。在放款时,双方已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使得其他各方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诉讼费、律师费等应由违约方承担”。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律师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相关规定,因此予以支持。

要点4:要债务人的配偶承担责任,有相关证据是前提之一

案例:朱某某与四川鼎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上风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柳江印象旅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某安、被告王某军保证合同纠纷案((2015)洪民初字第409号)

解析:该案中,原告要求债务人的连带保证人的配偶承担责任。但是,原告仅提交了债务人及“配偶”各自的已婚的户籍证明,但因为在这两人“各自户籍证明中并未有家庭户的成员信息”,因此无法认定这两人是夫妻关系。所以,法院对该“配偶”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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