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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及互联网金融,这标志着互联网金融正式进入决策层视野。其大背景是自2013年以来,余额宝等产品层出不穷,再加上比特币的搅局,整个互联网金融市场好不热闹。

相比于这些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高曝光”率,作为互联网金融“始祖”的P2P网络借贷则较为低调,一副“闷声赚钱”的架势。但这种低调的背后,却掩盖不了P2P网络借贷行业极为惊人的发展速度。自2007年P2P网络借贷模式被引入中国以来,无论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数量还是P2P网络借贷行业的成交总额,在这几年间都出现了爆炸式的增长。如今全国已有超过800个P2P网络借贷平台,2013年的交易规模达到1000亿元人民币以上。

谨防资金运作“马甲”

现实中,不管是小贷公司还是个人,似乎只要弄一个网站,把一些借贷业务从线下挪到线上,就可以“美其名曰”P2P网络借贷。但事实上,这些打着P2P旗号营销的企业,无论在平台运作和资金流动上,往往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并不能混为一谈。就目前国内行业的现状而言,基于网站平台扮演的角色,以P2P名义开展业务的模式可大致分为两种:“资金运作”和“信息中介”式网络借贷。

在“资金运作”模式下,平台一方面吸引要借钱的人来发布信息,另一方面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高收益理财产品的手段,招揽投资者出借资金。出借人的资金先流入平台控制之下的自有账户,汇集成一个资金池,然后由平台从资金池中调拨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如此一来,出借人的出资和借款人的债务之间没有形成直接的配对,而是通过平台对资金池的整体运作完成贷款和收益的发放,甚至出现平台先吸收资金、再寻找借款人的现象。换言之,出借人只知道钱被人借走,却不知谁人所借;只知道钱什么时候应还,但不知是谁的钱来还。从本质来说,平台这种构建资金池以及对池中资金进行管理的行为,与传统的储蓄贷款业务如出一辙,平台扮演的角色也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类似,充其量不过是披上了“P2P”的马甲。

与之相比,在“信息中介”模式下,平台仅为借款人和出借人达成交易“牵线搭桥”,然后通过收取服务费用来维持运营。至于具体的借款目的、贷款期限及利息条件等内容,由双方自己安排和决定,平台无意干涉。换言之,P2P借贷平台实与房产中介商无异。即从出借人口袋转移到借款人手中的资金不会经过平台自身的账户,而是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完成资金的中间托管结算;P2P平台不介入资金的运作,更谈不上形成资金池。这种纯粹的“信息中介”模式符合互联网“公众化点对点信息交互”的核心理念,乃是真正意义上的P2P借贷,意味着持有资金和需要资金的个体可以摆脱银行等金融媒介,在一个开放的环境下自由地进行资金的流动,依靠互联网技术的高效率实现资金的合理配置。

游走于灰色地带

对于P2P网络借贷,相关监管法律也要针对这两种模式分别对待。

所谓的“资金运作”模式,说穿了就是办“袖珍银行”或者“线下转线上”的小贷公司,拿了投资者的钱去放贷。在现行的金融体制之下,这种做法无疑是在挑战监管部门的容忍底线,因为不管设立银行还是小贷公司,都必须要获得专门的牌照,而显然操办这些P2P平台的公司都在“无证经营”。更进一步说,金融机构的运作需要接受最严格的审慎监管,以防出现期限错配和流动性危机。目前,只靠几万元办个网站的P2P平台,在管理和风控上都不可能满足最基本的监管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去年曾在多个场合点名批评P2P平台的资金池模式,虽未形成正式的监管政策,但在很大程度上也表明了主管部门的态度。

对于“信息中介”模式,其法律性质却有些模棱两可。在这种模式下,P2P平台如房产中介一般,只管撮合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达成交易,但不介入资金往来。从这个角度来看,平台只要诚信经营,不出现卷走客户的资金“跑路”的现象,那么既然法律承认房产中介的合法性,似乎也不该非难P2P网络借贷平台。接下来的问题是,平台上的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法吗?同理,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的借款从未被法律所禁止,那么网络中的借款也不该仅仅因为线上进行的缘故而被贴上“非法”的标签。

若P2P网络借贷平台仅为中介,借款人与出借人的网络借贷与熟人借钱没有法律性质上的区别,那么这样一种商业模式没有法律上明显可疑之处。但在现实中,却绝少有P2P借贷平台甘心扮演消极的中介角色。基于“分散风险”的理念,大多数P2P借贷平台往往把一笔借款切分为若干份等额的“标”,由多个出借人共同借款。比如一笔5万元的借款,分为每一份“标”50元,共1000份,有100个出借人参与,每人出资“认购”1份至50份不等的“标”。如此一来,借款人可以从多个出借人手里借钱,而借款人又避开了一个人承担全部坏账的风险,可谓两全其美。但是,这种做法却让P2P网络借贷活动的性质变得复杂起来,表现为一种“一对多”的新型资金供求关系。用最直白的话来说,这就是“公开集资”。

在公开集资领域,中国的法律制度具有浓厚的“特许制”色彩。任何涉及社会公众的集资活动都必须事先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或核准,否则的话,就被视为违法行为处理。长久以来,监管部门始终保持打击“非法集资”的高压态势。因为“未经批准”这一事实而被贴上“金融违法行为”标签的例子数不胜数,每一个最后都逃脱不了“取缔”或“问罪”的毁灭性后果。从这个意义来说,只要P2P网络借贷行业一天没拿到监管部门的“批条”,“非法集资”这四个字就将是一直悬在其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鼓励创新不是容忍理由

在金融“特许制”的背景下,由于监管部门从未正式承认P2P网络借贷的合法地位,“非法集资”的质疑难以消除。但与此同时,在P2P网络借贷蓬勃发展的数年间,国家监管部门对于这种合法性存疑的新生事物从未进行强力的干涉或打击,反倒默默容忍其不断壮大,背离“坚决打击非法集资”的一贯姿态。究其背后的原因,“鼓励金融创新”似乎成了监管“容忍”的一个合理借口。换言之,因为P2P网络借贷被冠以“市场创新”的名义得到了监管部门的肯定。进一步来说,由于P2P网络借贷的每笔借款金额都不大,只能算小额信贷业务,不但没有抢了传统银行的“饭碗”,反倒对金融体系的完整起了补充作用,因此管理层倒也乐见其成。

坦白来讲,监管层的“容忍”为具有合理性的民间公开集资行为留下了生存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金融创新。但是,这种“沉默”却也伴随明显的副作用。由于没有监管部门的明文许可,更谈不上构建制度和发布指引,P2P网络借贷行业从一开始就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进入野蛮生长的时代。在这种缺少规则约束的发展环境下,不法与欺诈行为往往容易滋生蔓延,侵蚀整个行业的健康。而“疥癣之疾”久不医治的话,将变成“心腹大患”,难免招来监管部门的敌意与干预。而监管部门为了彰显执法效果,又往往倾向于“从重、从快、从严”的风格,以完全的取缔作为处理手段,结果出现所谓“不管就乱,一管就死”的现象也就不难理解了。近段时间,随着P2P借贷行业倒闭潮和跑路潮的爆发,监管部门正逐渐从过去的“默默容忍”转向“频频喊话”,似乎也正是此种症状的体现。

因此,监管部门当前引而不发的态度并不让人满意,既不利于鼓励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闯劲,也会错失构建制度引导行业正规发展的机会。因此,互联网金融创新不应当仅仅是商业和市场的创新,更需要呼唤中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创新。如何根据P2P网络借贷的“公开集资”性质,针对性地制定符合其行业特征的制度,比如借鉴美国JOBS法案中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互联网融资行为予以审批和登记的豁免,是监管者在未来迫切需要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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