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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实际就是民间借贷的互联网表现形式,其本质仍是借贷。传统民间借贷,是借贷双方直接接触并完成借贷行为。网络借贷,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接触并完成借贷行为。在这里,互联网平台起到的应该是居间的地位和作用。

既然网络借贷的本质是借贷,那么,参与网络借贷的当事人的行为就应该遵守借贷的原则与属性。实质上,《网络借贷管理办法》规定的网络平台的义务与责任,是传统银行信贷业务的风险审查要求的另一种表达方式。但是,与一般居间不同的是,《网络借贷管理办法》对网络平台的"忠实和尽力的义务"更趋严格。

《网络借贷管理办法》对网络平台的定性,反映了将来司法评价的趋势与倾向。所以,网络平台应该谨慎言行,准确、明确自己行为的意思表示,不但要避免触碰禁止性规范,也要避免成为借贷合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尤其是保证担保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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