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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日,行业人士左云提出了《互联网金融P2P平台运营标准(自律标准)基本框架:二十一条》,当时是在久唤不出的P2P监管新规、平台实操者战战兢兢的情况下提出的自律标准,成为多个媒体、网站转摘以及互金业内探讨的热题。

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在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的同时,明确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原则。

2015年9月2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确定:“以众筹促融资。发展实物、股权众筹和网络借贷,有效拓宽金融体系服务创业创新的新渠道新功能。” 这是继2015年8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之后,李克强总理第3次发声力挺互联网借贷。

虽然力挺,某些地方还是出现了某中型以上平台18名管理层被监管机构协查事件,互金行业仍然不太平。所以,时隔近十个月时间,左云经过与业内人士多次探讨、交流和完善,拟定了《互联网金融P2P平台运营(自律)标准:二十一条》完整版公布于众,希望能引起行业的探讨并能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时至今日,监管细则还在完善中,左云说希望这次能再次引起探讨,监管层与行业交流后,基本监管框架政策可以尽快落地了。

如下为具体内容:

建立P2P平台运营标准及行业从业准则的目标:

建立互联网金融P2P行业(自律)标准,并希望广为推广;

协同抱团发展,让诚信经营、有特色的平台可以突颖而出;

让地方有可参考的管理标准,推动互联网金融发展

原则:迎合‘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分类制定P2P平台的运营标准

一、《互联网金融P2P平台运营(自律)标准:二十一条》完整版框架部分

“6个拒绝,5个坚持,4个披露,3个设置,2个提高,1个自律”

 

二、《互联网金融P2P平台运营(自律)标准:二十一条》完整版:

一、六个拒绝

(一)、拒绝接触资金:

拒绝接触或收受投资人资金到公司、自己或员工账户。

拒绝线下充值,所谓线下充值是指投资人直接打款给P2P平台的法人账户或员工私人账户。

(二)、拒绝资金池:

拒绝设置或变相设置资金池,投资人资金须交由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公司托管、存管。

拒绝人为拆标的期限和金额,做到一一对应,杜绝期限错配。期限错配、标的不能一一对应是可能引发不能及时兑付与“挤兑”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拒绝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拒绝平台为自己或自己的关联公司融资,即自融;

拒绝不实标的、拷贝他人标的、多次发布同样标的吸引投资人资金。

(四)、拒绝平台自行担保或平台关联公司提供担保:

平台不得自行提供担保,也不得设置平台或法人、股东的关联公司提供担保;

若因业务需求需设置担保,必须是第三方独立担保公司担保。

(五)、拒绝高息吸引投资人

拒绝以高息或高利率吸引投资人,严格遵守不大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4倍的要求(如:综合年化利率小于24%)

(六)、拒绝不合格或不适合P2P网贷风险的投资人投资

1.拒绝超过65周岁的新投资人投资,有线上电子协议与线下协议同步的平台可酌情考虑。(例如:可以在实名认证环节或充值环节予以不通过。)

2.拒绝风险度偏好低的投资人投资P2P网贷。

二、五个坚持

(七)、坚持平台的信息中介性质

坚持平台的信息中介性质而非信用中介性质,以服务实体经济、小微消费金融为原则。信用中介要承担信用风险,P2P平台不是交易平台而是信息中介平台,提供信息服务和撮合服务的机构。

(八)、坚持资金第三方存管或托管

平台坚持投资人的资金在合法的第三方进行资金托管,不能接触投资人资金,所有的充值、提现都不能经过平台公司账户、员工卡,必须通过合法的资金托管方从投资人、借款人处转入或转出资金。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

(九)、坚持落实投资人实名认证制

坚持实名认证,保护投资人资金安全,杜绝套现、洗钱等问题,保护平台、利国利民。(建议:平台施行投资人资金同卡进出)

(十)、坚持信息公开透明、投资人考察与互动机制

坚持平台信息公开透明;坚持投资人考察机制,比如设置投资考察日,帮助平台提升和改进;运营人员通过网络渠道和线下渠道(如论坛、QQ群、微信群等)积极听取投资人的建议和意见,形成互动机制。

(十一)、坚持遴选投资标的, 走健康经营与可持续发展道路

不发布超过待收金额1/3的大金额标的,尽力标的小额化、分散化。(建议:普通平台借款标的金额不大于500万)

坚持不发布综合年化收益过高标的;不做超出平台可控范围或可承受范围的奖励活动,遵守贷款行业相关法律规定,坚持走健康经营、风险可控、可持续发展道路。

三、四个披露

(十二)、披露展示管理团队及组织架构信息;

披露平台高管及核心人员、团队信息;披露公司的组织架构信息,方便投资人了解和提出建议意见。

(十三)、披露平台风控体系、充分展示标的及借款或债权转让信息

披露平台风控体系;充分展示借款或债券转让标的信息,只要不涉及隐私及商业秘密都应该充分展示。

(十四)、披露平台交易等相关数据和经营状况、财务数据

披露平台的交易额,及时数据信息;提倡尽力做到月报表、季度报表及年度报表;提倡披露企业经营状态,盈亏情况,提倡尽量披露财务数据。

(十五)、披露标的及平台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及其他风险

披露标的或平台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及其他风险,在网站或APP软件操作界面的关键位置展示“投资有风险”等字眼展示。

四、三个设置

(十六)、设置风险准备金/保证金

根据待还金额设置风险准备金(如平台投资待还金额为A,风险准备金可为A*X%,建议X%参考或高于同期银行的风险抵御提留资金的水平),让投资人监督。建议托管到银行等机构。

(十七)、设置平台系统技术和安全风险体系

设置系统安全技术团队保障平台的安全运营,如果平台自身不具备强大完善专业团队,需要采购或外包如互联网网关技术,安全防护技术,抗D技术以及防黑客、防攻击、防盗用、防诈骗的相关服务。杜绝购买一个开源软件不作安全检测及安全处理、不二次开发就上平台的行为。拒绝行业恶意竞争、拒绝恶意攻击。

(十八)、设置保护投资人及借款人信息安全的机制

设置平台保护投资人及借款人相关信息安全机制,杜绝平台不慎、员工行为等造成的信息泄露问题,否则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平台不得买卖,泄露借款人及投资人信息;保护借款人及投资人的个人隐私。

五、两个提高

(十九)、提高实缴资本金及团队、从业者素质

尽力提高实缴资本金,不盲目夸大注册资金,保障平台的正常运营及抵御风险实力;不断提高团队、从业者素质。(建议监管层对实缴资本要求在500万及以上,既适度门槛又不高门槛能鼓励创新)

(二十)、提高风险管控体系及风险应对、把控能力

不断提高风险管控体系,各类风险应对能力及资金还款兑付把控能力。提高对流动性风险、贷后处置风险、人才流动风险、管理操作性等的管控,加强对平台人员和投资人的培训,形成综合性的管控体系和风险应对能力

六、一个加强

(二十一)、加强自律和互相监督原则

平台必须加强自律,主动展示披露相关信息,与投资人积极互动并做好客服解释及应对工作;积极组建、加入地方或行业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多交流沟通探讨,减少运营风险,并且互相监督、互相协助,稳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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