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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分析了“商业保理+再保理”、 “商业保理+财富管理平台”、 “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三种模式的法律关系,下篇主要分析在该三种模式下的法律风险。

首先来分析下三种模式共有的基础风险点,主要包括买方风险、卖方风险、保理商风险。

买方风险:

主要来源于买方违约,主要表现为买方拒绝付款、拖欠、生产经营困难或破产以及商业贸易纠纷等情形。买方拒绝付款、拖欠、生产经营困难或破产主要是由风控不到位、尽职调查不严格导致的。而商业贸易纠纷则是买方以货物质量不达标等卖方违约情形为正当理由拒绝付款导致的,纠纷解决耗时长、处理麻烦。

卖方风险:

主要包括卖方未完全履行基础合同义务导致买方拒绝付款的贸易纠纷、暗保理中买方间接付款,卖方挪用回款、卖方生产经营困难或破产等风险。

保理商风险:

主要包括对买方、卖方资信审查、尽职调查不全面导致的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无法收回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

除了该三个基础风险点之外,每种运作模式下各有不同的衍生风险点。

1、再保理模式法律风险

针对承担再保理业务的银行而言,其风险主要来源于保理企业的资信状况、应收账款的真实性以及买方和卖方的资信状况、企业运营状况审查风险。

2、财富管理平台模式法律风险

针对财富管理平台而言,其风险主要来源于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应收账款重复抵押风险以及担保、保险公司资质承保能力风险和法律边缘风险。

应收账款真实性风险是指,所谓的卖方通过伪造应收账款债权骗取保理公司的融资款的风险。

应收账款重复抵押风险是指,保理商将同一笔应收账款债权分别通过不同的财富管理平台进行融资而导致“一债多转”的风险。遍观各地的商业保理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都规定商业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转让应当在央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上进行登记。仅有少数地方对应收账款的再转让有明确的规定,比如《南京市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中规定:“商业保理公司的应收账款再转让按照“双方协定、市场运作、风险自担”原则进行,在从事应收账款再转让前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尽管如此,暂行办法中并没有要求应收账款再转让需进行登记,这就导致应收账款在不同平台重复抵押融资存在的风险。

法律边缘风险是指商业保理公司目前通过财富管理平台进行应收账款债权再转让融资尚属法律灰色地带。《上海市商业保理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保理企业可以通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发行债券等渠道融资,融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财富管理平台而言,依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中对金融机构的划分,尚不能明确其属于金融机构。对于是否可将其纳入《上海市商业保理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中融资渠道中的“等”,将有很大的想象空间。

3、资产证券化模式法律风险

资产证券化属于非标资产的标准化,其风险点相对较小,主要来源于对基础资产的风控审查、征信的全面性等方面的风险。

如今,互联网金融发展如火如荼,各方企业都想以自身实力玩转供应链金融,打造从资产端到资金端的一条龙发展模式,以降低成本,提高安全性。笔者通过对各种模式法律关系和法律风险的分析梳理一条供应链金融中商业保理融资的思路,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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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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