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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金融信息化、大数据、云计算等理念和技术深入人心,同时推动不良资产处理模式的创新。一方面,由于中国经济“三期叠加”引起的经济严峻形式使金融机构与相关机构寻求多元化处置不良资产的动机更加强烈,这样就形成了新一轮的不良资产处置热潮。其实,早在2003年,中关村技术产权交易所就计划与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合作,共同构建一个金融资产市场化处理的信息平台,但是这些不良资产“触网”的早期模式受限于当时电子商务的不发达、信息技术不成熟等各种因素而未能够普及开来。直到2015年,终于迎来了不良资产“触网”的良机。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它率先与淘宝资产处置平台合作成交两笔不良债权拍卖业务。同时,资产360、包之网、银资网等互联网平台陆续上线,成为不良资产处置领域的新生力量。随着金融信息化的不断推进,“互联网+不良资产业务”取得进一步发展。具体模式如下:

一、“不良资产处置机构”+互联网

我们知道,不良资产包括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与非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而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经营必须取得“不良资产处置牌照”才行。目前具备此种资格的不良资产管理机构包括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信达、长城、东方、华融,再加上数家地方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同时,2008年7月9日财政部印发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明确指出,非金融机构出现的不良资产,未经许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无权介入。这样,就为民间不良资产管理机构行了个大方便。

金融与非金融不良资产管理机构的“触网”行动包括信息在其官方网站的公开披露。如“信达”在其网站首页设置“资产处置公告”,“长城”在首页设置“资产推介”公告。特别是最近两年,在国家鼓励成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以及多元化资产处理模式背景下,许多不良资产处理公司实现了其业务的电子化与信息化,同时设立 “网络交易大厅”。但是从总体来说,“不良资产处置机构+互联网”模式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如大多数资产处理项目处于“半透明状态”、用户体验较差、技术处理不成熟等。

二、淘宝拍卖模式

淘宝“资产处置”为淘宝司法拍卖的子平台。资产处置平台标的物包括“房产、交通工具、土地林权、知识产权、债权、股权”等,标的物类型主要包括易于处理的标准化产品——“房产、地产、车辆”。平台入驻机构非常多,主要包括一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公司、金融资产交易所、商业银行及其分行、产权交易中心、拍卖行等。

总体而言,淘宝拍卖模式目前正处于探索阶段,甚至在拍卖过程中出现不少问题。如标的物涉及金额过大,动辄上百万,甚至上千万、过亿,这样就把广大如小李这样的“草根”无情挡在门外。再加上拍卖活动对投资者的专业水准要求很高,特别是对一些房产、地产的真正价值的评估难度较大,广大投资者由于缺乏专业水准,只有选择无奈地关闭淘宝拍卖平台,然后默默地打开淘宝购物平台。

三、上下游产业链模式

除了淘宝司法拍卖平台之外,近两年在网络上活跃着如资产360、包之网、搜赖网等数十家中小型网络平台。其中大多数平台定位于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类似供应链金融)的上下游服务,如信息公告、债务催收、司法诉讼等。并且,平台上大多数标的物以企业、个人间的债权为主,而不是以金融资产为主。当然,这些平台所专注领域并不同,如资产360、包之网专攻债权与催收交易信息撮合,搜赖网专注于数据查询平台。类似此种平台同样存在诸多难题,如难以培养客户黏性、佣金难收、撮合交易成功率较低等。

四、众筹模式

众筹模式是指,把不良资产放在某平台,由平台审核通过的合格投资者认购,认购期满之后,平台方联合专业机构进行线下操作,不良资产变现后归还投资者的本金与收益。具体步骤为:1、平台通过网络调查投资者的资金来源是否合规,以及投资者是否具有足够的抗资金风险能力,同时核实投资者对其投资项目充分了解后,准予投资;2、满标后,平台联合专业评估机构、具有资质律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变卖不良资产;3、分配收益。平台及相关专业机构获取一定比例佣金或服务费,投资者获得投资收益及本金。目前,互联网金融平台“分金社”采取此种模式。

五、B2B2C模式

B2B2C 模式原本是一种网络购物商业模式,第一个B(business)是指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商,第二个B是指电子商务经营企业,而C(customer)则是指消费者。而在互联网金融如火如荼发展的当下,这种模式是指,各类资产管理公司从银行或者其他机构手中得到资产管理包,然后通过互联网平台把出售这些资产包的未来部分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购买。小李用通俗的话来讲,就是本来我能够挣10块钱,我少挣点,把其中的2块钱给了投资者,P2P机构由于为不良资产转让提供一个信息平台,需要给这些机构1块钱服务费。这就是所谓的从“不良资产管理机构到P2P平台到投资者”的B2B2C模式。各类资产管理公司为何没有选择把这10块钱收益独吞呢?主要是没有这个资金实力(地主家也没有余粮啊!)即使是大佬级别的资产管理公司“信达”,都要发公司债来融资,其融资产本利息会占到其公司运营成本30%以上。初创型资产管理公司更惨,因为他们连发大额公司债的权利都没有。

所以,B2B2C模式的核心在于各类资产管理公司通过一种类“特殊目的载体”SPV(如P2P平台)来转让自己部分的收益权,从而达到加速其资本流动性目的。同时,不良资产处理机构通过该运作模式所产生资金流由于不计入国家审计部门所规定的资产负债表,属于表外业务,这样就可以有效扩大其经营杠杆倍数,拓宽行业经营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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