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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P2P行业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我在《澎湃新闻》上,主持了一个“问吧”,回到了读者100多个问题,现将一些核心问答整理如下,以飨读者。所有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所在单位。原稿较长,分三次推送。

提问:上海的融业网到期不给兑付,该怎么办?有什么办法让他还钱吗?

回复:您如此信任,我都感动的要哭了。但如果您投资受损,又不自认倒霉,那么最该做的是找借款人,找平台,找政府,找公安。最不应该把时间浪费在向我这样的一介书生提问上。

提问:P2P平台,收取利息差,作为他们服务的报酬,那么平台对投资者的义务是什么呢?风险投资者自负,平台没有责任!没有责任必然是不负责任。“监督细节”规避了平台对投资者负责的义务。

回复:我觉得投资者风险自担,并不意味着平台就没有责任了,如果平台经营不规范,违规违法经营,投资者还是可以向平台主张权益的。具体而言,在以下几种情况发生时,投资者仍然可以要求P2P平台承担相应责任:第一,如果平台提供担保,就要承担担保责任;第二,如果P2P平台涉嫌,或者帮助借款人欺诈,也要承担责任;第三,如果P2P平台未尽到审核义务,也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分析可参见:郭峰,2016,《风险自担不是P2P平台万能挡箭牌》,《上海观察》,1月22日。算了,还是都贴在这里吧:

第一,如果平台提供担保,就要承担担保责任。根据监管者对P2P的定位,其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相关法律约束。而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该司法解释同时又规定,如果“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虽然《监管办法》要求出借人自行承担贷款损失,但前提是P2P平台不得保本保息,不得提供担保。如果其承诺或者变相承诺了保本保息,或者提供了担保,那么出借人仍然可以要求P2P平台承担担保责任。

其实,在实际业务中,P2P平台想让投资者投资时,都是求爷爷告奶奶,各种许诺高收益、低风险,各种方式承诺或变相承诺保本保息。待取得投资者信任,投资者真正投资后,特别是出现坏账等问题时,却又希望投资者能够愿赌服输,风险自担,天下哪有这种好事。

第二,如果P2P平台涉嫌,或者帮助借款人欺诈,也要承担责任。如果P2P平台和借款人勾结,或者单独违法了《监管办法》中的禁止行为:“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那其也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其实,如果上述行为一旦发生,并且金额足够大,P2P平台就足以构成非法集资的共同犯罪了。因为根据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即便是出借人和借款人通过P2P平台形成的点对点直接借贷,P2P平台并未介入资金,但P2P平台如果“故意”犯错,也可能构成犯罪。不是主犯,也是从犯。

第三,如果P2P平台未尽到审核义务,也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监管办法》的规定,P2P平台有义务对借款人和借款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因此,虽然P2P借款是出借人和借款人通过P2P平台形成的直接借贷关系,但如果借款人和借款项目存在违法等问题,而P2P平台又没有尽到审核义务,则其也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当然,《监管办法》中对P2P平台的审核责任规定言语不详,说的是对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但什么算是“必要审核”呢?

其实,P2P平台在发布借款项目信息时,往往也会有免责性声明,例如如下形式: “(本平台)最大程度的尽力确保借入者信息的真实性,但不保证审核信息100%无误”。并且,如果P2P平台真的转型成一个单纯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那么借贷信息失真的责任究竟应该是发布者,还是发布平台来承担?这是一个问题,就像“快播涉黄案”一样,处于灰色地带。

提问:网售彩票这个东西是否属于P2P,怎么看呢?

回复:P2P是指通过网络开展的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直接借贷,由此看网络彩票应该不属于P2P。

提问: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某租宝在我们学校宣传了好几次,安装这个APP就直接给20块钱,大多数同学都不知道这个“人脉变钱脉”是什么就安装,然后再卸载并不使用。这类似的P2P还是a2p平台到底是什么有必要向公众普及一下吗?

回复:如果农村老大妈被骗,还可以理解。大学生应该有基本的判断能力,对自己的投资或者融资行为负责。

提问:根本不该存在的行业,高利贷坑害借款人,投资人,问题多多,社会不稳定因素!利用人的弱点去吞噬人,很不道德,以慈善家救世主的面目出来,打着旗号,哎坑人

回复:你说的有一定道理。但中国的P2P发展成这样,是因为中国长期的金融压抑,抑制了个体和小微企业的投融资需求。因此,在可替代的金融产品供给不足的情况下,这个中国特色的金融业态还是会继续存在。

提问:一些著名的P2P网站都提供保本保息的固定期限的产品,他们是如何解决这些产品与监管中不得设立资金池、只能先有借款人等监管细则的冲突,今后是否会下架这样的产品,亦或是申请金融牌照进行转型,最后想问金融牌照的申请能如此简单嘛,纯粹的线上机构合适开展理财业务嘛

回复:在P2P平台,保本保息是不被允许的,期限也不能错配,拆解。如果有这些产品销售,一是说明该平台可能违规,先吸储,再放贷,成为事实上的银行。

也可能并不是P2P产品,只是在借助该平台进行营销,这并不必然是吸储,要看具体产品设计,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根据监管办法,P2P平台以后也只能专营个体网络借贷,所以固定收益理财产品的销售可能需要隔离。

申请金融牌照可能是一个选项,但一旦有了金融牌照,就需要接受监管机构的强监管,所以平台不一定会主动申请牌照,而是继续游走在合法与不合法的边缘。

提问:您好,监管坐等很多平台做大,然后又直接查封,这不是坑老百姓吗?而且央视等媒体也帮着做广告,能否集体诉讼他们?估计法院不敢立案,您对e租宝投资者能给点建议吗?

回复:理解你的愤怒。不过,虽然我也认为政府应该尽快监管P2P行业,但不能说因为政府监管晚了,P2P平台出现问题就是政府的过错,要政府负责,政府并不是万能的。

至于央视,可以探讨其播出P2P平台广告时是否违反了广告法等,但不好直说央视就该替问题平台担责。

根据P2P的定义,是出借人通过P2P平台直接向借款人放贷,是直接借贷关系。如果一些平台违背这一规范,那就涉嫌违规违法,本就不该盲目信任那些平台。

提问:新规对普通投资人的精髓是什么?风险自担,亏钱了拿不回。那平台跑了,提现不成,新规咋说?

回复:对,监管办法要求投资者风险自担。当然,这并不必然意味着亏钱了就该认亏,出借人还是可以向借款人进行维权的,尽管很难。

如果一个平台合法营运,确实只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信息撮合服务,就不存在“提现”这个说法。

提问:请问,利率在24%以下是不是就意味着风险性很低?

回复:不好这么说。低利率对应低风险,高利率对应高风险。但这是从统计规律而言,并不是必然一一对应的。所以还是要提高风险意识。

更重要的是,目前利率普遍下行,24%的利率已经属于很高了。

提问:我国对于网络借贷的借贷利率有无限制?您觉得该进行怎样的限制或者开放比较好呢?

回复:根据监管办法的定义,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上主要由出借人和借款人协商决定,属于市场化利率,只要不超过法律限制,政府原则上不干预。

而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中对利率的规定如下:“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有点错乱,简单说就是:自由协商,一般不管,成了“高利贷”就不保护了。

提问:你好,感觉P2P和之前许多新事物新概念一样,规范做是一个很好的模式,但是往往陷入恶性竞争唯利是图的丛林法则,有担保有监管仍旧难逃系统性风险。请问个人投资如何能防范风险,目前几种担保形式是否真的能有效保证资金安全?

回复:根据监管办法,不允许平台自身提供担保,所以如果他提供担保,则涉嫌违反规定,可能不足信。

监管办法允许第三方机构对借款人提供担保。个人认为是否可靠,关键是要看担保公司是否合法有资质,担保合约是否合法有效,担保责任是否约定清晰,违约发生时,是否可以真实追讨。

提问:在您看来,P2P与传统银行业应该是一种怎样的关系?在中国征信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P2P该如何转型做信息中介?

回复:传统银行是吸收存款,然后发放贷款,是一个金融中介机构。P2P本意上是越过这个金融中介机构,在P2P平台的帮助下,实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直接对接,由于少了中间环节,所以被认为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等,从而P2P是传统银行的一个补充。

但现实中,P2P通过各种形式介入了借贷关系,例如提供担保或者变相提供担保,从而仍是事实上的金融中介。从而成为没有银行之名,却有银行之实的畸形金融机构。

由于中国征信市场不发达,大数据环境欠缺,所以真正依赖网络就实现直接借贷,难道很大,所以P2很难转型成信息中介,可能只有一少部分可以成功转型。大部分平台依然以信息中介的名分,从事信用中介的业务,挂羊头卖狗肉。

提问:目前大量的文交所、现货交易等,也属于P2P范畴吗,是否合法?

回复:不属于。根据监管办法,P2P学名叫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与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这里的个体包括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至于文交所,现货交易是否合法,我不敢回答。我只是一个经济学博士,因为在这里回答问题,有一些是法律问题,我的律师朋友已经在微信上和我开撕了,说我抢了他的饭碗。所以这个问题,如果对你很重要,我可以介绍你们认识,不过他回答问题,可能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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