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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随着人民银行、证监会等八部委《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的出台,应收账款融资问题深受大家关注,与此同时,商业保理业务发展的“风口”之势渐成。而在实践中,经过笔者观察,由于市场环境的复杂性,很多保理商在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时对一些问题是存在疑惑的,比如客户提供的业务标的“到底是不是应收账款?”“能不能做?”“什么样的应收账款可以做?” “实践中如何确认合格应收账款?”“有什么风险?”相信这些问题,也一直困扰着大家。本文上篇将主要对客户提供的业务标的“到底是不是应收账款?”“能不能做?”“什么样的应收账款可以做?”三个问题进行分析。

一、到底是不是应收账款?

我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以及《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均对应收账款进行了详细的释义。在实践中,应收账款债权多指买方通过赊销的方式向卖方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所形成的金钱债权债务关系。其范围多包括: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需要注意的是,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不能列为应收账款的范围之内。

二、能不能做?

“能不能做”其实就是“应收账款是否合格”的问题。 而“合格应收账款”就是保理商能做的范围,是指保理商在进行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时,结合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自身风控标准的考量,所确认的符合其业务范围的应收账款债权。事实上,在实际交易实践中“合格应收账款”是没有统一标准的,只要在法律框架内践行一个“风险自担”的原则都可以进行确认。如此看来,这个问题就简单了,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法律框架在哪里”、“风险自担能担多少”。为了下文内容能更好的展开,仍需要提及一下的是,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法律实质其实就是债权的转让,而针对该转让问题在此不多做赘述,由本系列文章的其他篇目再给大家做详细的分析。

1、法律框架在哪里?

法律框架其实就是法律法规中明确或实际上禁止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中不能做的行为。 本文给大家列出一些主要条款,为节约篇幅在此不做穷尽: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

针对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的《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商业保理试点期间监督暂行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商业保理企业受让的应收账款必须是在正常付款期内。原则上不能受让的应收账款包括:(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无权经营而导致无效的应收账款;(二)正在发生贸易纠纷的应收账款;(三)约定销售不成即可退货而形成的应收账款;(四)保证金类的应收账款;(五)可能发生债务抵消的应收账款;(六)已经转让或设定担保的应收账款;(七)被第三方主张代位权的应收账款;(八)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应收账款;(九)被采取法律强制措施的应收账款;(十)可能存在其他权利瑕疵的应收账款。”

2、风险自担能担多少?

   “风险自担能担多少”其实就是法律允许你做,但是风险你得自己扛,到底能扛多少,全凭你自己的能力。在这里,笔者主要介绍未来应收账款。首先解释一下,未来应收账款是什么?举个例子来讲就是,买方甲通过赊销方式和卖方乙签订了一个《货物买卖协议》,协议约定乙于3月5日把货物交付给甲,甲于30日给乙钱,也就是说先给货再给钱。那么乙方针对这笔应收账款,在5日交货之前就是未来应收账款,在交货之后到30日收到货款这段时间内就是应收账款,两者区分是以卖方乙是否履行了交货义务进行区分的。因此,针对未来应收账款,其风险也是不言而喻的。我国《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禁止商业银行进行未来应收账款融资业务。而在各地商业保理管理办法中,则都允许保理商去开展此项业务,从此也可以看出其风险有多大。

三、什么样的应收账款可以做?

综上所述,可以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应收账款开展融资服务:

1、应收账款基础交易关系合法、有效、真实;

2、应收账款权属明确,并依法可转让,不存在法律法规、当事人约定不可转让的情形,且就其转让没有其他权利限制;

3、应收账款不存在任何瑕疵,不存在被质押、抵押、设定信托等第三方权益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不存在被第三方主张抵销、代位权等权利瑕疵或被采取法律强制措施的情形;

4、基础合同(供销合同)中,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人(卖方)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若有部分尚未履行,未履行部分应当排除到业务范围之外。该点是针对未来应收账款债权的问题,不同保理商承受风险的能力不同,是否将其纳入业务范围,应当充分考虑其自身情况而定;

5、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人(卖方)与买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商务纠纷;

6、买方对该应收账款的付款义务不存在除了尚未到期以外的任何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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