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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份保险监管部门的《建议关注互联网公司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存在的风险》的内部文件在网络传播。文件指出,近期部分互联网公司脱离保险监管,以互助名义面向社会公众开展车辆等风险保障业务,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对消费者利益保护和市场秩序维护带来隐患。此外,该文件还点名了某互助公司的成立背景、人员构成和管理方式,并指出其是目前互联网公司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的典型模式:其所在公司通过收取社会公众交纳的会员费,在内部建立资金池来应对未来赔付,其持续经营能力、赔付的可靠性、资金的安全性存疑,存在可能侵害消费者利益的风险。

此外,即使暂且抛开互助保险非法经营的嫌疑,互助保险仍然被笼罩在非法集资的阴影之下。4月27日网上流传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发言材料》指出:“个别单位以投资相互保险为名,涉嫌非法集资。如,某国民互动保险加盟方案推出互助计划,以投资收益吸引投资人,明显与互助保险宗旨相悖。总体来看,保险从业者和保险产品被不法分子利用,业外非法集资风险向业内渗透转移的风险隐患加大。”

那么,博人眼球的互助保险究竟是什么鬼?我国承认互助保险吗?互助保险条款的效力有保障吗?我们来一一普及。

学界一般认为,互助保险是指由同一行业、职业或地域的人们组成团体,在互助的基础上为其成员提供经济保障——互助保险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在国外都不是新鲜的概念了。我国关于互助保险的系统性监管分为两个阶段(考虑到系统性监管的统一性特征,以《农业保险条例》为代表的农业等特定产业的互助保险制度不属于本文的研究对象)。

第一阶段:《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生效之前。

这一阶段,互助保险已经存在,且不受保监会监管,但相关保险条款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承认。这一阶段的互助保险以互助协会的模式呈现,其所谓的保险条款不受《保险法》规范(在我国,《保险法》仅规范商业保险),仅受《合同法》等基本民事法律规范:保险条款效力依照《合同法》等法律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与南京宏油船务有限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上诉一案有关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指出:“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不属于我国《保险法》规定的商业保险公司。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与会员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不属于商业保险,不适用我国《保险法》规定,应当适用我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国船东互保协会2000保险条款第七条通则第一款第(六)项约定的保证义务,是承保范围的前提条件,不属于免责条款。上述约定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属于协会会员必须遵守的我国法律规定的关于船舶和船员安全管理方面的强制性义务,应当认定其效力。”针对本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船东互保协会问题的复函》亦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九条,以及《国务院关于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的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国商业保险进行监督管理。船东互保协会从事的活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的商业保险行为,因此,不属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范围。”

以上两个批复基本说明了保监会曾经不对互助保险进行监管。这一监管真空在《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出台后得到补足。

第二阶段:《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出台后至今。

《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大刀阔斧般地将互助保险纳入监管。其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相互保险是指,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办法所称相互保险组织是指,在平等自愿、民主管理的基础上,由全体会员持有并以互助合作方式为会员提供保险服务的组织,包括一般相互保险组织,专业性、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等组织形式。”第三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对相互保险组织和相互保险活动进行统一监管。”第五条规定:“相互保险组织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

同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亦规定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设立审批由保监会负责——至此,互助保险的东家——保监会——终于稳坐监管之位。

此外,《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第七条亦严格地规定了互助保险组织的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要发起会员和一般发起会员。其中,主要发起会员负责筹集初始运营资金,一般发起会员承诺在组织成立后参保成为会员,一般发起会员数不低于500个;(二)有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初始运营资金;(三)有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章程;(四)有具备任职所需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现在,让我们再来看看目前互联网上活跃的互助保险平台吧:它们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不满足《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第七条设立一般相互保险组织的条件,显然违反了《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确实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至于是否涉嫌非法集资,则要根据其业务模式具体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今年是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年。我们再次特别提示各位创业者,请一定要把控合规风险与政策性风险,一定要把商业模式纳入严格合规审查,必要时候聘用律师顾问把关。否则,非法经营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是随时可能跌落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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