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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谈谈数字货币的法律监管”系列的第二篇文章。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承认比特币合法货币地位的国家。2013年9月19日,德国财政部在对国会的答复中称比特币为数字货币。不同于电子货币以及外汇,比特币被定义为“记账单位”,是德国银行法下的金融工具,地位和功能类似于“私人货币”。

法律不可避免会比技术的发展慢一步。文章从公法、刑法和民法三个维度,介绍了在此之前德国对于比特币体系的监管思路,并探讨了对于虚拟世界、虚拟物品尚处于空白状态的法规体系。

一、公法(Public Law)

公法树立了政府和公民关系的规则。比特币在交易中可以作为法币的替代物,且普及度不断升高。可见,每一个比特币使用者都是一个潜在的纳税人,而每一个接受比特币支付的平台都是利用比特币交易获取利润。因此,在公法范畴中,比特币尤其对于管理法(Regulatory Law)和税法(Tax Law)带来了新的问题。

1. 许可证要求

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German Federal Financial Supervisory Agency,GFFSA)将比特币归类为“记账单位(unit of account)”,从而从事比特币交易的都属于金融服务(financial services),需要在GFFSA获得许可证方可经营。该规定不仅适用于办公地点或者注册地点在德国的公司,所有拥有德国顾客的企业都需要获得GFFSA颁发的许可证。如果没有,将会遭受监禁或者罚款。

德国对于比特币经营的许可证要求其实是顺乎其现有的法律的。德国的银行法中对于金融服务的定义相当宽泛和模糊,并没有提到“中心化”的特征。因此,去中心化的比特币也理所应当地被纳入了现有的法律体系中。

美国对于比特币自身合法性的问题曾存在争议。依据1862年的美国印花税法案,私人发行的面值小于1美元的、可以替代美元的货币是非法的。这么看,比特币似乎本身就是非法的。但是Grinberg认为这个法案是为了保护美元不受竞争的威胁,而比特币不同于曾经对美元带来挑战的“自由美元(Liberty Reserve)”,因为其不存在外观上与美元混淆的可能。2013年,美国司法部(DOJ)表示“很多虚拟货币系统提供了合法的金融服务,并有潜力促进更高效的环球贸易。”表达了美国司法部门对于比特币的乐观态度。此外,FBI和美联储也都对比特币的合法性表达了支持。

2. 税法

对于比特币征税最大的问题无非是讲比特币看做商品还是货币。德国目前将比特币归类为“经济资产(economic asset)”征收所得税。美国与德国在税法方面对于比特币的归类相似,纳税人收到的无论真实的还是虚拟的“经济价值(economic value)都应该算作所得(income)。同时,应用比特币的商业交易平台还需要缴纳营业税。在美国,比特币也是被看做一种“收入/利得”。

因为比特币价格的高波动性,税法的制定不仅面临着定义分类上的问题,还有技术、信息等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需要咨询。

二、刑法

1. 非法交易

比特币的匿名性使其吸引了不少不法分子利用其进行非法交易,典型的例子是贩卖毒品和其他非法商品的丝绸之路。有的黑客会将病毒植入使用者的电脑中,使用者只有支付比特币作为赎金。

2. 反洗钱

比特币被怀疑是洗钱的帮凶。塞浦路斯危机之后比特币价格暴涨,有一种说法是人们发现了比特币是一种可以匿名转移资金并掩藏其来源的方式。比特币的去中心化也让AML(Anti-Money Laundering)中重要的报告(reporting)职责缺乏责任的主体。

3. 黑客攻击

比特币还可能被黑客利用进行其他攻击。比如,个人的电脑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用来“挖矿”获取比特币,而挖矿的过程要消耗大量的计算机算力。一种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也可以利用比特币进行,而且因为比特币的匿名性更加不好追踪。

4. 产权保护

如果比特币被盗了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呢?目前来看,比特币至少不是作为普通的财产受到保护。德国刑法§ 303a 条保护数据完整性的条例常常被用来处理虚拟物品盗窃案件,但是法律界定上仍相对模糊。

三、民法

比特币既不是实体的物品(physical things)也不是代表对物品的索取权(claims),没有特定的发行者也没有任何保障物,这使得比特币的资产权非常模糊。目前德国的版权法也许可以提供借鉴,它保护的是个人的知识创造或者软件。但是比特币是计算机创造的而且也不完全是软件,所以适用这条法案仍有不妥之处。

(1)首先,通过比特币交易商品的合同从协议自由的原则出发是有效的(effective),但是我们需要探讨的是在本质上,这种协议是否合法(legal)。

是销售吗?德国民法第433条对销售的定义是:“包含将可转移物体的所有权交换为金钱支付的协议。”接受比特币支付的商品“销售”是销售吗?那要看比特币算不算做是金钱或者是一种索取权。将比特币转化为法币是销售吗?这看起来更不像了,因为比特币不是可转移的(实体的)商品。

是物物交换吗?无论是德国法律还是美国法律对于其定义都是没有金钱参与的交易,也就是说比特币要被归类为商品。

也许比较合适的方法是将比特币的转移定义为一种“特殊的工作和服务合同”,比特币的产生就是一种proof of work,是对矿工工作的证明,用法币购买比特币相当于购买的是这个工作本身。但是用比特币购买其他商品的行为仍然很难界定其性质。

(2)再来看比特币交易中的义务问题。如果交易中计算机系统出现故障导致数据丢失或者错误怎么办?比特币的交易具有不可逆性,一旦出现错误没有中央机构可以负责反向交易的实行,支付者承担着较大的风险。

回顾这篇讨论比特币法律适用性的文章,有助于我们了解德国第一个承认比特币货币地位的法律逻辑和现实考虑。受其影响,比特币价格应声大涨。但同时,全球流行的担保交易平台LocalBitcoins 声称因为监管问题撤离了德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市场和稳定与鼓励技术创新进步之间需要监管者把握好巧妙的平衡。

编译自:Bitcoin: A First Legal Analysis - with reference to German and US-American law, Franziska Boehm and Paulina Pesch

原文:http://www.zar.kit.edu/DATA/veroeffentlichungen/237_BTC_final_camready_437e6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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