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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银行支持中小微企业,主要是通过传统的贷款,但贷款的评估和投资评估不同,贷款主要审核企业的抵押品、现金流等,投资需要通过评估企业信用风险、考察其在不在“风口”,从而发掘优质企业为其贷款。

对于银行来讲,实施投贷联动要考虑到投资业务和信贷业务两者的不同。投资业务的风险并不比信贷业务风险小,所以在管理的时候,要考虑到不同业务的特点。银行对于投资业务来讲并不熟悉,因此,首先是完善相应的制度,其次是对技术、人才的培养。

5月11日,银监会网站发布消息,“投贷联动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投贷联动是2016年银行业重点要推的一项工作。”一位中国银监会工作人员表示,投贷联动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信贷投放”与本集团设立的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股权投资”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相关制度安排,由投资收益抵补信贷风险,实现科创企业信贷风险和收益的匹配,为科创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的融资模式。

推动投贷联动试点,在此前多份文件中已经出现。去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完善商业银行相关法律,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试点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实现投贷联动。此后不久,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再次提出,推动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对创业创新活动给予有针对性的股权和债权融资支持。

无疑,商业银行以投贷联动机制支持债权与股权相结合,增加对企业科技创新的融资,是当前贯彻创新驱动国家战略的重要体现。在实践中,商业银行的投贷联动作为科技金融的重要机制一直以来深受各界关注。

一位平安银行的部门负责人表示,对于商业银行而言,也打开了一条改善盈利结构、转型寻找差异化发展模式的新通路。

十家银行五地示范

近日,银监会牵头召开了投贷联动试点工作启动会,会议部署了第一批试点具体工作,至此,投贷联动试点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时任银监会副主席周慕冰在启动会上强调,试点银行要充分认识投贷联动业务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在发展战略、机制建设、风险管理、人力资源等方面做好充分准备,积极稳妥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同时,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整合多方资源,通过充分发挥风险分担和补偿作用、完善科技金融配套基础设施、加快发展科创企业产业链等方式,创造良好的科技金融生态。银行监管机构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全面监测,督导试点工作稳健运行。

4月20日,银监会与科技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一批试点地区包括: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天津滨海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开展投贷联动试点的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恒丰银行、北京银行、天津银行、上海银行、汉口银行、西安银行、上海华瑞银行、浦发硅谷银行。

上海银监局局长廖岷曾在撰文中表示,商业银行投贷联动是科技金融体系中优化高风险领域资源配置的机制之一,它的优点是商业银行信贷和附属资源与投资联动,形成资产的联动而不是资本的联动,是信贷杠杆与资本市场风险机制的结合。

恒丰银行首席品牌官胡海峰认为,恒丰银行管理机制更为简化,具有较为灵活的机制和较强的创新动力。在业务创新中,中型银行优势在于转型更快捷,探索成本更低;同时,中型银行的体量又能够承受一定的市场冲击。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明确指出,在组织架构设置方面,为了开展投贷联动,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设立投资功能子公司,或者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除发放贷款外,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可以向科创企业提供包括结算、财务顾问、外汇等在内的一站式、系统化金融服务。

商业银行设立股权投资公司模式下,商业银行可在集团内部对投贷联动的风险控制、收益分享、资源共享等进行更紧密的机制安排,在考核激励上也更加灵活与市场化。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行长薛峰在撰文中强调,集团内部需建立风险隔离机制,防止因股权投资公司经营不善将风险扩散到集团层面。

据悉,根据试点工作开展情况,银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试点工作成效,按照程序报批后,适时扩大试点机构、地区范围,推广试点成功经验。

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认为,利率市场化已在加快发展,银行依靠过去传统的利差模式很难持续。通过投贷联动试点的实施,能为银行转型找到了一个新的盈利点。此前一些银行通过探索从事一些投贷联动的业务,效果比较不错。《指导意见》的发布及试点的实施更加有利于投贷联动业务的规范发展。

投贷联动的“有益尝试”

美国硅谷银行被业界誉为科创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范本”。硅谷银行打破了债权与股权投资的边界,开创了投贷联动业务的先河,在提高收益的同时降低了风险。从国际经验来看,能够成功为初创期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只是少数银行,而且仅在专属领域内“深耕细种”,并有较高的专业化水平。

作为浦发银行与美国硅谷银行的合资银行,浦发硅谷银行曾表态称,将沿用美国模式,即持有贷款客户中较小比例的股权,在公司被收购或上市的时候,卖出其股份获利,借此抵消可能产生的坏账。另外,作为首批试点的民营银行之一的上海华瑞银行,也表示将复制硅谷银行模式。

然而,中国现行分业体系下强调债务性业务和权益性业务的分离,隔离商业银行与资本市场的风险传递,维护银行体系的安全和存款人利益,这一点也体现在中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不过,随着国内经济转型升级的推进和金融市场的创新发展,商业银行近几年也在投贷联动方面开展了许多有益的尝试。2015年,北京银行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推出了国内首家创客中心。基础服务对象是科技、文化、绿色领域的创客,以“投贷联动”创新为主线,通过联动企业、机构、银行、政府等多方资源,围绕股权投资、债权融资、创业孵化开展工作,搭建“创业孵化+股权投资+债权融资”一体化服务平台。

截至2015年12月末,创客中心会员总数突破5100家,其中创业期科技、文化、绿色类会员占比超过80%,累计为700家会员提供贷款64亿元。

北京银行董事长闫冰竹建议,应继续完善财税、担保、信用体系等配套政策,设立政策性担保风险补偿基金、产业引导基金等,支持商业银行“投贷联动”。

不过,囿于国内法制环境、分业经营的监管现状,并考虑到科创企业的高风险特征,商业银行或将审慎开展投贷联动业务,不会盲目进行大规模投入。

前述平安银行的部门负责人表示,平安银行的投贷联动业务从2015年下半年才刚刚开始,主要采用创业产业基金的模式,目前业务规模非常小,属于科技金融业务的范畴。

廖岷认为,在促进银行向科技创新行业提供资金的同时,要有配套的审慎监管措施,坚持非投机原则和隔离原则,抑制负面效应。

防控业务风险

近年来,随着金融和资本市场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企业寻求新的发展加速剂,“风险投资”渐成新宠。以此同时,在互联网金融、利率市朝冲击下,商业银行以息差为主的盈利模式受到严重挑战,不得不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各大银行纷纷积极探索风险投资,筹备转型之路。

廖岷认为,商业银行是有限权利的产物,要恪守业务之本以及银行作为信用中介的根本职能定位。商业银行是投贷联动的贷方,投资是专业创投机构的职能,商业银行分享的未来收益实质是风险损失准备。因此,对商业银行的业务边界要有清醒的认识。

《指导意见》要求,投贷联动试点要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探索建立合理的投贷联动业务发展模式,建立适应科创企业发展规律和金融需求的体制机制,实现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认为,对于银行来讲,实施投贷联动要考虑到投资业务和信贷业务两者的不同。在管理的时候,要考虑到不同业务的特点,投资业务的风险并不比信贷业务风险小。因此,首先是完善相应的制度,其次是对技术、人才的培养。

《指导意见》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投贷联动方式加大对科创企业资金支持的同时,从多个方面防范和控制投贷联动业务风险。一是建立“防火墙”。在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时,试点机构投资功能子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向科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不得使用负债资金、代理资金、受托资金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功能子公司投资单一科创企业的比例不超过投资功能子公司自有资金的10%;面向科创企业的股权投资应当与其他投资业务隔离;银行投资功能子公司应当与银行母公司实行机构隔离、资金隔离。银行开展科创企业信贷投放时,贷款来源应为表内资金,不得使用理财资金、委托资金、代理资金等非表内资金。

另外,建立风险容忍和风险分担机制。在开展投贷联动时,试点机构应当合理设定科创企业的贷款风险容忍度,应当确定银行及其投资功能子公司、政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之间不良贷款本金的分担补偿机制和比例,使不良贷款率控制在设定的风险容忍度范围内。

建立收益共享机制。试点机构应当在投资与信贷之间建立合理的收益共享机制。投资功能子公司分担的不良贷款损失由投贷联动业务中的投资收益覆盖。投资功能子公司与银行科创企业信贷账务最终纳入银行集团并表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指导意见》提出建立业务退出机制。试点机构应当加强对投贷联动业务风险的监测评估,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贷联动业务试点退出的触发条件和机制,制定退出程序。

建立科创信贷制度

廖岷认为,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的高风险和高成长性的“双高”特征,有别于对传统企业的贷款,商业银行需要从人、制度、系统等多个环节进行创新,以专业化的机制与组织提供专业化的金融服务,为创业期企业打造“六专原则”的创投型信贷模式,包括专营的组织架构体系、专业的经营管理团队、专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专门的管理信息系统、专项的激励考核机制、专属的客户信贷标准。

商业银行应按照“六专”原则,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有效统一自上而下、各个层级的科技金融理念和业务策略。上海银监局已经发布《关于上海银行业提高专业化经营和风险管理水平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推动建设“专业、联动、全面”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围绕创新链打造服务链,支持创新生态系统建设,促进科技产业全面可持续发展。

对于科创企业贷款的管理,银监会相关负责人透露,实行单独的贷款“三查”。在贷前调查时,可以增加技术专利和研发能力、管理团队构成和管理能力、商业模式和市场前景等要素。在贷中审查时,应建立单独的审批标准和审批流程,配备专业管理团队。在贷后检查时,除直接对科创企业开展检查外,可以利用投资功能子公司等渠道掌握信息,将科创企业的成长性和后续融资能力等纳入评价要素。

另外,实行单独的贷款定价机制。根据科创企业发展前景、股权投资状况、业务成本、当地市场平均利率等因素综合确定贷款利率。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建立单独的信贷管理制度。体现有别于传统模式的管理创新,单列科创企业信贷计划,单独进行财务资源配置。在客户评价、业务模式、风险缓释方式、贷款额度和期限确定、还款方式等方面大力开展创新,进行担保创新,拓宽抵质押品范围,开发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适合科创企业的担保方式。

廖岷认为,投贷联动机制能有效匹配创业期科技企业信贷风险与收益,要把握五个核心原则“银行主贷,创投主投;补偿风险,收息为本;小众市场,专业经营;早期投入,全程联动;隔离风险,控制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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