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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rew "Drew" Hinkes是一个法律顾问,在佛罗里达的一个名为Berger Singerman LLP的商业法律公司上班。Hinkes代理公司、州内企业以及联邦商业诉讼案件,是法律指定受托人的代理,同时还负责电子资料档案的查询问题。在这篇观点文章里,Drew对分布式自治组织(DAOs)的法律结构进行了深入的剖析。

在获得了1.5亿美元的融资,相当于以太坊中以太币总量的12%后,分布式自治组织在本月早些时间跃居了媒体的头条榜。分布式自治组织试图模拟商业众筹的行为,同时允许投资者选择在组织合作投资的方式。

分布式自治组织的创意和结构具有重大的法律挑战。具体来说,法庭不得不与模仿公司实体的网络协议应用去竞争,而不是与合法的法人实体。

分布式自治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没有完善。然而,根据分布式自治组织的结构来看,在不久的将来,美国证监会将会把投资者购买的以太币当作证券或者投资合同,从而纳入管辖范围。

分布式自治组织的投票系统同样存在问题,这是由于系统存在不明确的激励措施和打压自身以太币价值的倾向。因为投资分布式自治组织存在巨大的风险,同时会牵涉证监会的权限,分布式自治组织可能会受到监管机构的注意。

分布式自治组织是什么?

分布式自治组织是去中心化的组织。总的来说,分布式自治组织使用智能协议去为区块链的提供额外的功能特色。分布式自治组织的实行包含了复杂的权限规划,通过智能协议进行加密。这些智能协议效仿了商业实体和保险、期货、期权等受监管的金融合同的运行方式。分布式自治组织正在尝试去效仿众筹的模式,其中赞助者投票选择分布式自治组织应该选择哪个项目。

分布式自治组织比传统商业实体更具有的优势,这是出于几点原因。(1)活动受到运行代码的限制。(2)所有的条款的章程都明确地披露给投资人。(3)分布式自治组织基于区块链运行,进而增加了透明度。

分布式自治组织希望达到三项主要功能。(1)通过以太币去兑换组织币,进而汇集投资者的资产。(2)用于投资项目的以太币拥有组织签订的合同作为支持。(3)组织会向组织币的持有者支付项目投资收益。

如组织的宣告所言:分布式自治组织的目标是用其控制的以太币去支持那些会为组织和成员产生投资收益的项目。

传统的商业实体的存在是为了获得法律的保护。为了获得这些保护,以商业实体名义运行的组织必须遵从国家颁布的关于金融和经营的限制。不同于传统商业实体,分布式自治组织只存在于他们自身的区块链,不能与外界的金融或监管机构互动。因此,分布式自治组织的行动依赖于外界的信息。

分布式自治组织包含了4类群体:平台创立者,管理者,承包人和投资人(组织币持有者)。平台创立者写开源代码使组织可以运行并且可以自由使用。投资人(组织币持有者)通过以太币兑换组织币获得平台的股份,同时还获得了投票权。承包人会提供潜在项目的投资提议,并附带明确的条款。管理者核实投资提议并附上白名单,但不对投资前景提供观点。因此,分布式自治组织需要外界的资本的输入,投资人投票参与,项目信息提供以及管理者对项目的批准。

法律会承认分布式自治组织吗?

分布式自治组织目前不被美国法律承认。这为针对分布式自治组织的法律行动以及组织的法律权益带来了不确定性。很难确认谁应对分布式自治组织的行为负责,创立者、管理者、项目承包人还是投资人。尽管选出一个人类代表可能有帮助,但投资人可能会选择不去披露所有者或主要人物。

如果一个针对分布式自治组织的法律案件立案了,该案子会很快停止,这是因为确立组织代表人存在难度。原告需要确认分布式自治组织的代表人,证明这个人在法庭管辖的范围内。任何组织服务的群体都会声明自己不是分布式自治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法庭进而需要确定分布式自治组织在法律层面上指的是什么。

作为诉讼律师,Steven Palley表示,分布式自治组织可能被当作是普通合伙公司或合资企业,因为任何参与人都代表公司的权益。Palley在今年早些时候的文章中表明,分布式自治组织会被当作普通合伙公司,允许原告向个人参与者索取法律权益。根据Palley的理论,任何状告分布式自治组织的人可以通过向组织参与人送达传票来获得对分布式自治组织的管辖权。如果被认作普通合伙公司,合伙人会共同对公司的债务或责任负责,每个合伙人的私人财产都可能会被债权人夺取。因此,分布式自治组织成员可能会对组织的活动负无限连带责任。缺少监管层的认可会因此限制分布式自治组织在降低风险方面的效用。

Palley的结论有问题。该结论显示,对比特币的立案是可行的,只要比特币开发者,节点操作者和矿工为这个过程服务,他们可能被认作网络的代表人,并潜在地负有责任。

如果被当作普通合伙企业,原告会因此向任何从分布式自治组织获利并在法庭管辖地理范围内的参与人发传票。使用伪匿名的区块链进行融资会使辨别、定位投资人非常困难。项目承包人可能会比其他参与者更容易辨别,因为披露项目的信息是必要的。如果分布式自治组织的创立者或那些从组织收益的人不在美国,获得司法赔偿几乎不可能。

为什么投票会是分布式自治组织的致命弱点?

分布式自治组织的投资人有投票权进行项目的共同决策。每个投资人的投票权与其在组织的投资额成比例。投资人有能力永久地对每个项目进行投票。投票后,投资人的组织币将被冻结。然而,一个项目要通过的话必须获得至少20%的投资人投票。这可能是分布式自治组织设计的重大不足。接受一个项目提议需要经过至少两周的讨论、决策时间并需要参与者所占的股份至少占整个组织的20%。SteemitDan Larimer的首席技术总监说道,一旦群体投过票后,他们的以太币将固定在这个项目上,直到这个项目被接受或拒绝,这似乎打击了投票的积极性。

同意项目融资可能会导致以太币或组织币的贬值,因为项目会要求分布式自治组织去把以太币转给承包人,而承包人很可能会把以太币转换为法币,这会打压以太币的在公开交易市场的价格,进而影响分布式自治组织所持有的以太币的价值。正如Larimer表述的,每次一个项目进行融资后,支持分布式自治组织的以太币数量降低,以太币被承包人转换为了投资性的借据。因此,分布式自治组织的项目融资可能会导致以太币的贬值,并使自身的投资基金缩水。最后,投票系统可能会受到来自少数参与者操纵。如果一个小的投资群体拥有占现有组织币20.1%的份额,他们可以联合起来去迫使项目成立,而不考虑他人的意见。如果这个份额小于20%,分布式自治组织是不会给一个项目融资的。

为什么在分布式自治组织的投资更可能被认作证券?

美国证监会监管证券或投资合同,这些金融资产被定义为基于对他人企业或管理工作产生的合理盈利预期而进行的风险共担的投资。在这个情况下,那些用以太币购买或“创立”组织币的投资者很可能是在买证券或投资合同。分布式自治组织的投资人支付以太币去“创立”组织币。虽然以太币不是钱,但是法律暗示只要投资人承担了金融损失的风险,金钱等价物就算做“钱”。法庭也会检查代表投资人的是什么。因此,如果代表物显示投资人被承诺了投资收益,并拥有损失的风险,那么这很可能被认作是投资合同或证券。

分布式自治组织明确推升了投资人对以太币收益的预期。“分布式自治组织的目标是勤勉地使用其控制的以太币去支持那些会为组织和成员产生收益的项目”“ 分布式自治组织之后可以选择去积累以太币去促进增长或者把以太币分发给成员作为红利”。分布式自治组织披露以太币投资的风险:“组织智能合同代码的使用和组织币的创立带来了重大的金融风险。”但是分布式自治组织也明确说明,投资人应该预期投资会带来收益或者组织币升值会带来好处。

还有一个支持依据是公共企业的问题。尽管不同的法庭应用不同的测试去判断是否属于公共企业,但按大多数法庭使用的测试来看,分布式自治组织的结构能够通过测试。最终,分布式自治组织看上去满足利润来源于他人的工作这一条件。分布式自治组织为投资人同意的项目进行融资,没有这些项目,分布式自治组织除了持有以太币,什么也做不了。为了确定利润是否来自他人的工作,法庭会判断影响企业成败的重大管理工作是否由企业做出,而非由投资者。因为分布式自治组织依靠承包商和他们的项目去展示投资的机会,这方面的条件组织应该也满足了。

出售组织币换得以太币这一过程拥有所有的投资合同或证券的标志。那么按照这么分析,证监会可以对分布式自治组织实施管辖权,包括在其与法律体系的互动和在新法体系下的潜在监管活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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