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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内互助保险机构人心惶惶,监管机构的两次风险提示加上牌照压力,让这一刚刚兴起不久的行业面临着监管危机。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多个互助保险机构都给自己贴上“服务而非保险”的标签。事实上,互助保险这一模式在海外市场由来已久,发展已经相当成熟,为什么在国内却步履维艰呢?经过梳理我们发现,海外的互助保险多为“保单+互助”两种模式的结合,如美国的Friendsurance、英国的Gevala等。而中国的互助保险则完全为“互助”形式,脱离了传统的保险体系。

相较于国内模式,海外的相互保险模式显得更为科学、成熟。最典型的就是由保险经纪公司(而不是保险公司)发起成立的“P2P保险”。这种模式下,意向投保人在互联网上组成“互保小组”,他们缴纳的保费部分作为“组内互助基金”留存,其他的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单。当组员发生事故后,小额索赔首选从“组内互助基金”中支付,当索赔额超出“组内互助基金”所能承受的范围后,保险公司的保单被唤醒。如果保险期间内没有发生索赔事件或者互助基金还有剩余,“组内互助基金”将按照比例份额返还给投保人或者自动冲抵下一个保险期间的保费。

额外付款申明(Excess Payment Clause)或免赔额条款是这种模式创新的基础。

保单中的免赔额条款

为了预防投保人购买保险后的道德风险,保险公司一般会在保单中加入额外付款申明(Excess Payment Clause)条款,也就是说投保人在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时,表明愿意自己承担赔偿金的一部分,与保险公司共担风险。而投保人需要支付的保费也相应减少。免赔额是指在一定的损失范围内,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损失部分。

免赔额条款的分类

免赔额主要包括三种形式:绝对免赔额、总计的免赔额和相对的免赔额。其中,绝对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公司做出赔付之前,被保险人单次出险自行承担的损失部分是一定的;总计的免赔额是指,整个保险期间(比如1年)之内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损失总额是一定的,超过部分保险公司才予以理赔;相对免赔额是指,免赔额按照需赔付总额的一定比例设定。

免赔额条款的优劣势

免赔额对保险公司而言,首先能够预防道德风险的发生,由于车险购买人在需要自担一定比例的损失,在驾驶过程中会相对谨慎;其次,由于小额的损失不需要保险公司承保,相应的也就降低了理赔次数,为保险公司节省了理赔成本。在出险率和理赔费用都相应降低的基础上,投保客户需要交纳的保险费也相应降低,可以说免赔条款的设定可以实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双赢局面。但是,相关政策在我国的实施过程中也引发了不少质疑,社会舆论压力让这一政策的推行举步维艰。

免赔额条款在P2P保险中的作用

额外付款申明(Excess Payment Clause)或免赔额条款的存在为P2P保险提供了制度基础。国外大多数“互助保险”的设计原理为“传统保险+免赔额互助”,就是由P2P保险经纪平台出面,与保险公司议定一定的免赔额(总计的免赔额),从而以更低的价格购买保险,然后再通过组员互助的形式解决免赔额部门的赔付部分,这样既节省了向保险公司购买保单的保险费用,又分散了免赔额部分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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