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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美国各界在不同时期对此进行的大量研究和探讨对中国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启迪意义。本文认为,基于网络经济学的视角,对中美互联网金融进行比较应当考量网络规模因素。互联网金融只是可能导致中国金融脱媒加速和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上升的众多因素之一,不能一概而论。尽管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将对传统的金融机构产生冲击,但其从根本上颠覆传统的金融业态与竞争格局的可能性很小。对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研究不应只局限于金融风险问题,对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的界定与监管、新兴网络金融领域的行业标准的制定以及监管中立与监管协调等众多理论与现实问题亟待国内学术界进行深入研究。

关键词:美国;互联网金融;中国;比较;网络经济学

引言

2012年下半年以来,模式各异、种类多样的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呈“井喷”式发展。特别是2013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速度和规模远超各方预期,互联网金融及其相关问题由此成为学界、业界以及金融监管当局关注的焦点。与迅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实践相比,互联网金融的理论研究则进展缓慢,各方对互联网金融的内涵、本质、风险以及对传统金融业态和竞争格局的冲击等诸多问题的分歧远多于共识。在此背景下,对美国这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先驱进行国别比较研究十分必要。其逻辑是显而易见的:美国最先普及了民用互联网技术,也是互联网金融的发源地;目前,中国几乎所有的互联网金融模式都能够在美国找到“样板”。因此,深入研究美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别是美国各界在不同时期对互联网金融的研究和讨论,无疑将对中国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启迪意义。然而, 中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背景、条件以及制约因素各不相同。因此,尽管互联网金融的基本原理大同小异,但中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却不应也无法做对号入座式的直接比较。那么美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经验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为中国所用? 本文将立足这一问题,主要从网络经济学①的视角对中美互联网金融发展进行比较研究,并对当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几个核心问题进行分析和解答。

一、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内涵与本质的争论

一般认为,谢平(2012)在国内最先公开提出了“互联网金融”(Internet Finance)这一概念,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个谱系概念,涵盖从传统银行、证券、保险、交易所等金融中介和市场到瓦尔拉斯一般均衡对应的无金融中介和市场情形之间的所有金融交易和组织形式。目前,业界和学界对互联网金融特别是其内涵与本质的认知和理解存在较大争论。各方意见归纳起来,大体上可以分为支持、 质疑和反对三类。②其中两种观点比较有代表性:一种观点认为,传统意义上,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间接融资方式和以资本市场为代表的直接融资模式构成了资金供需双方匹配融资金额、融资期限和风险收益的主要渠道。尽管这两种融资模式在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和促进经济增长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都需要高昂的交易成本(如金融机构的巨额利润、高管薪酬以及税费)。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以及云计算等技术的出现与普及,将对两种传统的融资模式产生颠覆性的影响。“互联网直接融资市场”或“互联网金融模式”可能成为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融资模式(谢平,2012b,2014)。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互联网金融只是金融销售渠道和获取渠道意义上的创新,而并非是支付结构或金融产品意义上的“新金融”。因此,互联网金融只是在渠道意义上挑战传统的银行和资本市场,但在产品结构和产品设计上与传统金融产品没有区别。互联网的出现并未改变跨期价值交换和信用交换这一金融交易的本质。在这个意义上,目前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处于一种金融亢奋和过热的状态(陈志武,2014)。

这两种观点在一定的意义上都言之成理,但从美国等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经验以及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来看,互联网金融成为“第三种融资模式”还面临着相当大的难度和不确定性。因此,对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不应过于乐观。从另一方面来看,尽管互联网金融模式没有改变金融交易的本质,但这并不应该成为限制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理由。事实上,金融交易的本质并不会被交易模式和金融产品改变,但金融交易渠道和技术手段的创新却可能引发金融交易的革命性变化。目前,中国金融当局对互联网金融的描述是: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是借助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新兴金融模式。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仅指互联网企业开展的、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业务。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既包括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 企业从事的金融业务,也包括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的业务(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

二、美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研究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互联网金融最早发源于美国,但由于其并未在美国形成独立的金融业态,因此在美国一般并不直接使用“互联网金融”(Internet Finance)这一专有名词,③而是有着与之相类似的“电子金融”(Electronic Finance, E-Finance)、电子银行(E-Banking)、网络银行(Online Banking, 也译为“在线银行”)等多种称谓。尽管电子金融这一概念在美国也无明确、统一的定义,但从概念看,其外延要大于互联网金融 ④在大多数业界讨论和学术研究中,互联网金融都被视为电子信息和网络技术在金融领域应用的延伸。出于称谓统一和研究便利的需要,本文将不加区分地统一使用互联网金融这一术语。


①2013 年也因此被称之为 “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 (参见《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

②受文章篇幅所限, 本文不再对各方的观点进行综述和评论。需要指出的是,互联网金融模式是多样的, 各方对不同模式的理解和争议也各不相同。 所以, 这种分类是比较笼统和粗糙的

③为此, 有国内学者和业界人士认为, 美国并没有互联网金融。 本文认为, 美国是否有互联网金融在本质上是一个对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的认定问题。 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大规模应用最早始于美国是不争的事实。 因此, 我们完全可以抛开关于互联网金融概念的争论,进而深入研究相关问题。

④Herbst(2001)认为,电子金融大体上包含两类:一是通过使用个人电脑上网的方式补充或替代传统的面对面或通过邮寄、 电话、 传真等方式完成的金融交易; 二是互联网的普及对传统金融中介、货币、税收以及隐私政策产生的革命性变革的新交易方式。 Allen et al. (2002)认为,电子金融是指基于电子通信与计算技术的金融服务与金融市场。而 Anguelov (2004) 则将包括网络金融在内的所有与电子信息技术相关的金融服务全部纳入了电子金融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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