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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保监会点名批评了“夸克联盟”,主要原因有:第一,推出“夸克联盟”等互助计划的部分互联网公司不具备保险经营资质或保险中介经营资质,但其产品的运作模式却符合商业保险的特征,属于保监会的监管打击范围。第二,相关互助计划没有相应财务保障与赔偿能力,甚至有的机构或个人打着“互助计划”的幌子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平台恶意骗取公众钱款,极易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

除了“夸客联盟”,我们还发现实践中存在一些运作模式与其相同或相似的“类保险”互助计划。这些类保险计划正是本次互联网保险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之一。那么“类保险”互助计划是什么?互联网保险专项整治为何盯上“类保险”互助计划?这些“类保险”互助计划有何法律风险?

一、什么是“类保险”互助计划?

“类保险”互助计划是指:互助计划经营机构(如互联网公司)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进行设立,参与者通过缴纳少量费用或免费注册成为该计划的会员,在此之后,当被认定或确认患有该互助计划指定的相关疾病或遭遇指定的不利状况时,可以向该计划的其他会员众筹一定限额的资金度过难关。其运作模式如下:

因此,上述互助计划本质上属于社会公益性质,其实与保险毫无关系,也不属于保监会所监管的范围。那么互联网保险专项整治为何盯上“类保险”互助计划呢?

主要是目前市场上一些“类保险”互助计划与互助保险或保险产品含糊不清:(1)一些互助计划假借互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其本身并不具有互助保险的资质,误导消费者;(2)也有的网站将互助计划和保险产品混搭销售,误导消费者以为互助计划是保险产品或所谓“互联网+保险”的新型产品;(3)还有些机构或个人打着“互助计划”的旗号进行非法集资等等诸多违法违规情形。因此,整治该类不合法不合规的“类保险”互助计划势在必行。

二、“类保险”互助计划与互助保险的区别?

什么是互助保险?

互助保险,也称相互保险,根据《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相互保险是指,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简单来讲,就是投保人以互相帮助、共摊风险为目的,为自己办理保险而合作成立的法人组织,具有防范风险的保障作用。互助保险本质上属于保险的范畴,受保监会监管。

两者有何区别?

设立互助保险组织需要具备法定的资质:根据《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

1、设立一般相互保险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要发起会员和一般发起会员。其中,主要发起会员负责筹集初始运营资金,一般发起会员承诺在组织成立后参保成为会员,一般发起会员数不低于500个;(二)有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初始运营资金;(三)有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章程;(四)有具备任职所需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专业性、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要发起会员和一般发起会员,一般发起会员数不低于100个;(二)有不低于1000万元的初始运营资金;(三)在坚持会员制和封闭性原则基础上,针对特定风险开展专门业务或经营区域限定在地市级以下行政区划;(四)其他设立条件参照一般相互保险组织。

3、以农民或农村专业组织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涉农相互保险组织,或其他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专业性、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适当降低设立标准,但初始运营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成立互助保险组织需要比较高的门槛,在法律监管层面也更加完善。但对于互助计划,其本身并没有什么资质要求,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组织,只要符合相关《公司法》或《合同法》的要求便可成立。

三、“类保险”互助计划的法律风险

1、有些“互助计划”借助“互助保险”的名义进行公开宣传、销售,误导投资者,其本身并不具备合法的互助保险经营资质,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和认可,具有被保监会查处的风险。

2、存在被认定为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行为的法律风险。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问题的复函》之规定:“实践中,符合商业保险特征,以保险费以外名义向社会公众收取费用,承诺履行的义务中含有保险金赔偿、给付责任或者其他类似风险保障责任的活动,可考虑认定为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行为。是否认定,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明确。”

3、具有涉嫌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针对互助计划吸纳一定会员费或管理费,以及帮助符合条件的会员众筹资金过程中,缺乏对这些资金的监管,容易诱发非法集资类犯罪。

4、部分经营主体的持续经营能力和财务稳定状况存在隐患,消费者可能面临资金安全难以保证、承诺保障无法兑现、个人隐私泄露、纠纷争议难以解决等风险。

注:来源:《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夸克联盟”等互助计划有关情况答记者问》、《关于“互助计划”等类保险活动的风险提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问题的复函》

四、对消费者及“类保险”互助计划的建议

(一)建议消费者:

1、消费者应当警惕以“互助计划”或“互助联盟”为名的产品,这类产品其本身并不具备投资的功能。有关其是否具有风险保障的功能,投资者也应当谨慎选择,以防上当受骗或无法实现风险保障的作用。

2、警惕以“相互保险”、“互助保险”为名的产品或组织,根据近期保监会发布的风险提示称:自今年年初《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发布以来,我会积极稳妥推进相关工作,但尚未批准筹建新的相互保险组织,也不存在所谓“特批”第一家相互保险公司的情况。请社会公众选择经国家依法批准的保险机构参保。

(二)建议“类保险”:

1、防止出现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行为。该类“类保险”互助计划,应当尽快查明自身业务范围,审慎整改,谨防涉及须经批准从事的业务。比如互助保险业务、保险业务、保险代理、经纪业务等等。对外宣传应当严格按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防止与“互助保险”等保险产品相混淆,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2、防止触犯非法集资类犯罪。该类“类保险”互助计划,应当严格确定会员费、管理费等各种类型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收费金额。防止将其包装成“投资型”或“商业保险型”产品,防止建立资金池和向广大参与者承诺回报和收益,不得占用、挪用众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切实履行其组织管理之职能。

3、加强自身模式定位。其本身为偏向于中介型的社会公益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加强对资金的管理控制,除向会员收纳维持自身运营和管理的费用之外,不再向会员收集或代为收集会员之间相互帮助的救助费用,谨防相关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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