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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全球正经历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互联网与经济社会的深度融合已成时代潮流。在技术进步与金融发展的双重驱动下,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呈现快速发展态势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必须充分认识到,互联网没有改变金融功能属性和风险属性,互联网和金融的融合发展必须遵循经济活动的基本规律,坚守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2016年4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座谈会上提及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时强调,“在发展新技术新业务时,必须警惕风险蔓延”。李克强总理在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因此,构建行之有效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体系,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是当前金融深化改革亟待深入研究并加快实施的重大议题。

构建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体系的重要意义

金融业是一个与财富打交道的特殊行业,同时也是一个充满诱惑的行业,风险与生俱来、无处不在,防范风险是金融业的永恒主题。在互联网时代,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条件下,这个主题不但不会改变,而且更具挑战性。构建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体系具有重要的战略和现实意义。

构建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体系是推进国家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资源配置的枢纽。推进国家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精神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等网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促进了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为现代金融体系注入了新活力,为金融业转型升级增加了新动力,同时也对国家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出了新挑战。作为一项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还有许多需要探索的领域和内容,但究其本质,它还是金融,其活动没有脱出资金融通、信用创造、风险管理的范畴,没有违背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客观规律,也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突发性、传染性和负外部性的特征。不仅如此,现代网络空间的多维开放性和多向互动性,使得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波及面、扩散速度、外溢效应等影响都远超出传统金融。从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反映出来的情况看,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风险事件接连发生,使整个行业的形象和消费者信心受到了较大冲击。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客观上已成为当前金融业改革发展和国家金融治理体系的一个薄弱环节。加快构建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体系,有助于降低金融风险与技术风险的叠加效应,引导互联网金融走入“依法合规、趋利避害、风险可控、规范发展”的良性轨道。

构建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体系是遵循金融业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纵观世界金融发展史,由于金融内生的脆弱性和外部规制的滞后性等原因,每一轮重大金融创新在诞生之初都伴随着风险的快速积累甚至引致金融危机的过程。比如,纸币取代了金属货币,扩大了通货膨胀幅度和范围;股票交易的出现,催生了资产泡沫的形成;本世纪初,欧美资产证券化领域的过度创新和风险管理滞后以及所隐藏的道德危机引发了本轮国际金融危机。从金融业“抑制—创新—风险—规制”的动态循环演进可以看出,风险治理与金融创新并不矛盾,两者之间必须形成适度均衡。互联网金融在现代业务模式、服务理念、技术产品等方面的创新,为金融体系的市场化、普惠化发展带来了新鲜元素,展现了巨大的市场空间和发展潜力,但这并不意味着互联网金融发展可以没有边界、创新可以没有规则、业务可以没有规矩。加快构建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体系,有助于明确业务边界和创新规则,将符合客观规律和实际需求的创新和违背客观规律的创新、合理合规的创新和脱离理性的创新、立足服务实体的创新和脱实向虚的创新区分开来。

构建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体系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需要。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社会财富不断积累,居民资产多元化配置的需求日益强烈、持续增加。而近年来网络借贷(P2P)、网络资管等新兴业态凭借其互联网平台效应和集聚效应,快速成为公众投资理财的重要渠道。然而,在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去产能、去杠杆等结构性调整持续深入,实体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的形势下,互联网金融面临的宏观经济形势和经营环境更加复杂多变。部分动机不纯的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虚拟性、涉众性和跨地域性特点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网络借贷、网络资管等成为非法集资甚至诈骗活动的高发领域和风险点;一些运作不规范、风控措施安排薄弱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甚至出现兑付问题,卷款跑路事件时有发生。为此,加快构建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体系,有助于打击互联网金融领域违法违规活动,扭转风险事件频发、劣币驱逐良币的行业乱象,使互联网金融在规范中谋求更好发展,在发展中实现规范有序,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构建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体系的基本原则

构建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体系,应按照推进国家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方向,凝聚政府、市场、社会等多方行动力量,准确把握互联网金融风险实质与特征,完善互联网金融各项政策措施和体制机制,实现各环节、各领域风险全覆盖,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明确分类,精准发力。互联网金融风险复杂性、多样性、交叉性特征较为明显,从宏微观各个层面对各类风险进行准确定性是构建风险治理体系的重要前提。要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操作风险等传统金融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不同业态中的具体表现和内在成因进行系统梳理。对具有相同属性和风险实质的金融业务,要依据其行为或功能,统一监管规则、业务标准和风控要求。例如,针对信用风险,要明确准入标准和经营准则;针对流动性风险,要建立流动性监测体系和风险应急预案,提出审慎监管要求;针对合规风险,要明确法律法规,统一业务行为边界;针对操作风险,要完善业务权限管理和操作指引。要深入研究互联网与金融结合所带来的长尾风险、技术风险、信息安全风险、网络安全风险等新生风险的特点,采取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产品登记等针对性措施予以防范与化解。同时,要建立工作机制,密切跟踪互联网金融创新行为,评估其风险特征,及时对相关监管规则、行业标准和政策措施进行适应性调整。

综合施策,全面覆盖。互联网金融业态众多、模式各异、创新速度快,通过采取多元化、综合化措施,实现对互联网金融各环节、各领域风险全覆盖是构建风险治理体系的基本目标。要针对准入、交易、退出等互联网金融业务各个环节,将资金流和信息流全面纳入风险监测体系,防止资金和信息脱离监管视野实现“体外循环”。要综合采取信息披露、资金存管、反不正当竞争、信用评级等措施,打好“组合拳”、破解“综合题”,提高风险治理的有效性。要针对部分复杂、跨界业务实施穿透式核查和全流程监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业务功能、法律属性、风险实质明确监管规则和风控要求,不留空白和套利空间。

立足当前,重在长效。风险治理体系必须把握好化解当前风险与建立长效机制的关系。一方面,当前构建风险治理体系的核心任务是切实防范和化解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隐患,扭转某些业态跑偏局面,遏制风险事件频发高发势头。另一方面,构建风险治理体系还要着眼于长远,总结提炼经验,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将长效机制建设贯穿风险治理全过程,着力解决互联网金融领域暴露出的监管体制不适应、自律惩戒机制不到位、行业基础设施薄弱、生态环境不完善等问题。

多方参与,共治共享。互联网金融跨地域性强、涉及面广、参与主体众多,构建风险治理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把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有机结合,既要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实现扶优限劣,也要发挥政府作用,通过监管和法律手段及时把害群之马绳之以法。同时,还要把握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要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总体框架下,明确各领域风险治理的主体责任,强调跨部门、跨地域的协调配合,避免出现治理空白和工作缺位。

构建立体式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体系

互联网金融要按照“明确分类、精准发力,综合施策、全面覆盖,立足当前、重在长效,多方参与、共治共享”的基本原则,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构建一个包括企业内控、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常态化、全覆盖、立体式风险治理体系。

一是做好企业内控,把好风险治理第一道关口。从业机构要遵循金融基本规律,摒弃“唯规模论”“唯技术论”和“唯客户体验论”等观念,回归业务本质,以满足实体经济需求、弥补金融服务短板为着力点,形成正确的创新导向。加快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信息披露、资金存管、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分析报告机制。完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定期对经营合规性、信息披露情况、网信基础设施安全等重点环节实施第三方审计,及时向监管部门和社会披露审计结果。

二是加强行业自律,用好用活风险治理的自律机制。行业自律本身是一种风险缓释机制,要通过制定信息披露、信息安全、业务经营等方面行业标准和规则,降低行业整体发生风险的概率。通过发布自律公约、制定经营管理规则、设置会员入会和退出条件等市场化措施,充分发挥引导示范效应,督促从业机构提升内控水平。充分反映会员机构合理诉求,促进监管部门与市场的双向沟通,为政府监管提供全面的数据统计和动态风险监测信息。持续开展风险教育和培训,提高社会整体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识别水平。加快征信、数据统计等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机制,协调解决风险治理过程中的技术、规则、标准问题。2016年3月25日在上海成立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是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委共同组建的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协会将按照“服务监管、服务行业、服务社会”的定位,把“规范发展、防范风险”贯彻协会工作各个环节,加快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建设,规划设计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加快综合统计监测、风险预警、信用信息共享等行业基础设施建设,构建信息披露、信息保护等行业标准体系,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教育、国际经验交流、重点课题研究等工作,在构筑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体系过程中发挥应有作用。

三是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实现监管全覆盖。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推动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等业态监管细则的出台,明确机构准入条件、业务规则与边界。严格执行已出台的网络支付、互联网保险等监管办法,提升从业机构合规经营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按照“急用先行”的原则,加快出台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配套性制度,主要包括:支付、征信等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运行与监管规则;互联网金融产品登记和资金存管制度;互联网金融倾销或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规则;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制度;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市场化处置与退出机制;互联网金融营销与广告管理制度。与此同时,监管部门要及时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变化,积极改变传统监管模式,通过综合运用垂直搜索、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网信技术,全面、及时、敏锐地洞察金融业发展变化,以人工智能、量化分析等工具分析预测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金融市场整体运行情况,加强新业态、新产品、新技术风险监测,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

四是加大社会监督力度,营造风险治理的金融生态环境。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风险治理的积极性,建立举报平台,加强举报人法律保护,坚决打击违法违规互联网金融活动。发挥第三方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作用,鼓励专业机构发挥专业优势,进行专业监督。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化征信机构作用,依法采集、整理来自交易主体和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为市场交易双方提供多元化征信服务。建立行业信用信息共享体系,实现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信息的整合和共享以及对欺诈、违约等失信行为的协同监督。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探索建立综合性的消费者保护机制和多元化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投资者教育,综合运用各类媒体资源,通过教育培训等方式,帮助投资者树立“自享收益、自担风险”的投资理念,减少非理性投资冲动,打破刚性兑付的不合理预期。

(作者系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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