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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络的迅速发展,各种各样的民商事活动都转移到了互联网平台,其中现在呈爆发式发展的网贷平台,各种民事活动被搬到网上进行也是一种趋势所在。就目前而言,网贷平台大部分都是服务于中小型的融资者和投资人,因此在融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其需要由相应的法律文书来维系,传统的法律文书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需要当事人签名或者签章来确认,对于线下分布在全国的融资者、投资人若采用传统方式无疑会带来巨大的工作量和时间成本。而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等方式来代替传统的纸质文书会使其工作效力得到巨大的提升。

我国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电子签名法》,但因电子商务活动中难以保证电子合同的公正性和法律有效性,此外,该法系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因此,实践中采用电子签名的较少。2013年12月31日起实施的《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SB/T11009-2013),系商务部审核通过的国内贸易行业标准,具有可操作性。

根据《电子签名法》第3条的第一、二款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得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第14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综上,电子合同之签署及履行依法与签字、盖章之纸质合同同具法律效力,构成对相关方具有约束力的有效法律文件。

而电子签名的技术在软硬件上已相当成熟,很早就投入银行、财务、办公自动化等系统。但由于种种限制与风险,P2P借贷平台接受电子签名的积极性较低。

鉴于其在保障、规范合法电子交易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在P2P借贷平台推广电子签名具有显著的积极价值,为此建议加强以下工作:

(1)细化电子签名人的身份认定标准,严格明确在何种情况下,电子签名的使用视同电子签名申请人(或所有人)的本人使用,降低相关纠纷发生时身份举证成本;

(2)严格CA(证书认证管理机构)的审核责任和技术能力,最大程度上确保申请人身份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一致性;

(3)加强电子签名法的宣传,强化P2P借贷平台的安全意识,通过安全评级、对比评测等工作引导更多的P2P借贷平台使用电子签名;

(4)加强P2P借贷交易各方的教育,向其提供电子签名申请、使用和查看等方面的培训;

(5)建立P2P借贷合同的第三方托管存储机构,避免数字签名“劳而无功”。

(6)使用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提供商(比如:中国云签)的电子合同订立系统,商务部在《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指出:“通过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提供商)的电子合同订立系统中订立电子合同,才能保证其过程的公正性和结果的有效性。”

目前,电子签名在P2P借贷合同行业还属于小众产物,是否具有电子签名认证也并非投资人关注的重点。但随着以P2P借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浪潮兴起,交易行为逐渐摆脱线下“面签”的束缚,“无纸合同化”广泛使用,电子签名的应用场景将会大大扩宽,对于电子签名和P2P借贷行业都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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