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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呼万唤始出来”,终于,《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新鲜出炉。在这指引中,不论是对平台,还是投资人,都应该仔细研读。就这一指引全文内容,笔者想来聊聊,其中笔者觉得需要特别警醒的地方。

首先,是委托人(平台)需要特别注意的四点。

金融信息中介定位仍是无法动摇的定位。很多资深人士说过,平台无法百分之百做到信息中介,那么反过来想,如果不可行,为何银监会一直都在强调?P2P,顾名思义就是个人对个人,平台只能是搭架的桥梁,一边是借款人,一边是投资人,无法逾越这一原则。只有在这一先前条件下,其他才可一步步到位。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条件是对平台自身的要求,也是对投资人的负责。并不是所有的平台,想要与银行进行资金存管合作,都可以成功合作。指引中对委托人的条件要求,不论是从法律的角度还是从网贷行业的角度,都是较为严谨也是较为严格的。良莠不齐的平台,急需条条框框的限制,规范运营,高要求对合规平台来说是绝好的,对于投资人来说,更是很有利的,毕竟,安全才是最重要的。

委托人的信息披露制度仍是重中之重。一家平台能否成功地运营下去,有很多必要的、不可或缺的因素。概况来说,也就是安全合规运营。此外,日前风起云涌的信息披露,在指引中仍是重中之重。如果最大化地向投资人充分公开披露的信息,让平台透明化,让投资人真正做到放心,这同样是委托人急需妥善处理到位的问题。

银行资金存管这一宣传点受到限制。自从去年年底银行资金存管指导意见出台以来,很多与银行进行存管的平台,拿这一信息进行大肆宣传。笔者认为,在官网或者宣传渠道,理性地阐释这一合作关系,无可厚非。但是正因为有些不良平台,只是签署合作协议,却在宣传上模棱两可地误导投资人以为平台已经进行银行资金存管。这一宣传的限制,也是有理有据。

其次,是存管人(银行)需要特别注意的两点。

能够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银行并不是信手捏来。银行总给人一种高大上的感觉,即使是一些小银行。但是,如果你觉得,所有的银行都可以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那你就错了。平台在努力完善自身的条件来达到存管的要求,同样的,银行亦是如此。资金存管在银行,对于银行的要求,只能高之,而非随便。指引中的六大条件,正是如此。更有对其技术系统的五大要求,更是说明了,投资人资金安全第一的原则是不会变的。

银行存管是必然但非是万能。总有人质疑,银行存管根本就没用,即使资金进行银行存管了,仍有可能出事。指引的第二十条细则同样给出了解释。银行资金存管只是保障投资人的资金不被平台挪动,但是,银行不可能担保投资人的资金不因其他诸如自融等原因而受到损害。

其实很多时候,所有的意见出台,从大体上来看,总是万变不离其宗,这一宗旨,当然就是围绕着安全合规,永远都不会脱离,也不可能、不能脱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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