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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15时,银监会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情况召开了新闻发布会,随着新闻发布会的开展,《暂行办法》如期而至,整一个网贷行业沸腾起来了,各说纷纭。笔者也想对此做一番自己的看法。

《暂行办法》出台,并不是一蹴而就,而是经历过深思熟虑以及充分调研得出的结果。前几天,《暂行办法》部分内容流露出来的时候,很多平台为此感到不太合理,借款人与投资人也为此感到惶恐。而笔者认为,《暂行办法》的最终落地,银监会肯定是经过一系列的征求与调研才得出来的,据了解,这一《暂行办法》的最终确定落实,一共经历了三大环节:

一是从去年开始,银监会会同有关部委共同起草的,开展过一系列的闭门会议,包括专家座谈会、“网贷”机构的座谈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座谈会等,也向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广泛的征求了意见后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于去年12月27号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是在去年的12月27号到今年1月28号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活动。在这一个月的征求意见过程中,银监会共收到社会各界,包括来自网贷机构、政府、研究机构、专家学者等各类意见300余条。总体上看,社会各界认为,《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设计思路、提出的业务规则、作出的监管安排,是符合社会预期的,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还是认可的。根据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银监会对征求意见稿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三是修改完善后,银监会又进行了多维度的定向征求意见。第一个维度,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银监会的地方派驻机构就是银监局,定向征求了意见。又召开了“网贷”机构从业者、专家学者的不同类型的座谈会。在这个基础上,按照有关要求,又请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办法》进行了第三方评估,由国务院法制办对《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经过这三大环节后,银监会正式将《暂行办法》上报国务院,经过国务院同意后,8月24日才以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信息网办公室四部门联合规章形式正式对外发布实施。如此可见,《暂行办法》并不是凭空出现,而且是有大数据、大调研的一个支撑。

拥抱监管、坚持合规始终是平台无法动摇、必须遵守的唯一生存之道。《暂行办法》已经横空出世,对于很多平台,犹如一座大山,或许会压得平台有点喘不过气,然而,就如同“严师出高徒”,笔者认为,严厉的《暂行办法》才能整治网贷行业,使之朝着合规的方向发展,真正做到为投资人服务的信息中介定位。

对于平台来说,拥抱监管政策、根据监管要求对自身进行整改、始终坚持合规运营,是唯一的生存之道。平台要想长远发展,必须遵守《暂行办法》里的所有规章制度,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在如今的法制时代,平台必须毫不动摇地接受一系列的监管政策。

对于投资人来说,《暂行办法》的严格执行,才是最为保障投资人安全收益的有效途径。良莠不齐的网贷平台,让不少投资人中雷后心灰意冷,甚至慢慢退出了网贷投资。对于平台看似苛刻的监管政策,于投资人是绝大的利。然而也有投资人担心,如此整治下,资产端会越发紧张,而随着而来的降息也是投资人最为担心的。关于降息这一点,笔者之前也写过一篇《P2P降息其实是保障投资人利益的一种形式》,笔者认为,对于过高利息的平台,降息本身就是一种必然的趋势,投资人应该理性看待降息,作为投资人,安全第一、收益第二。

从上面可以了解到,《暂行办法》出台的严谨性与平台拥抱合规的必然性。接下来,笔者想来进一步聊聊,《暂行办法》中的八大章节,对应各自强调的重点及平台如何来迎接监管的严格要求。

第一章总则中,平台毋庸置疑仍然是信息中介定位。很多资深人士曾经说过,平台难以做到百分之百的信息中介,然而,现在的问题不是平台能不能做到,而是平台必须做到。而作为信息中介定位的P2P,此前风起云涌的牌照,笔者认为是无稽之谈。

第二章备案管理中,平台需要特别留意领取营业执照后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再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这一条与之前的并无太大的出入,只是申请或许有较大的难度,对于之前流传的极少数平台才能够拿取,笔者认为今后或许会有些许改变。

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中,十三条平台不得从事的活动,再次杜绝了平台发生自融、非法集资、设立资金池、自担自保、虚假宣传、期限拆分、债权转让等老生常谈的常见问题。细化的规定,能让平台闻风丧胆,净化市场环境,从而保护投资人的安全收益。

第四章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中,主要是有风控与银行资金存管的要求。对借款人的风控把控,是从源头上保证资产端的优质,保障投资人的收益安全。而早已要求的银行资金存管,更是平台长远发展无法跳过的一环。

第五章信息披露中,侧重于对平台自身信息的披露以及对借款人信息的披露。如何相信平台是正规合法的,平台需要充分披露自己的运营公司资料、高管团队、合作机构、运营数据等;如何相信借款人的信息真实可靠,对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风险保障措施、还款能力等,都需要充分披露。

第六章监管管理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资金存管机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等各司其责。P2P平台在自律的同时,仍需要外界的一系列的监管多管齐下。

第七章法律责任中,对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违法的处置,是关键之点。徇私枉法的可能并不是不存在,对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约束,是防止一些不良勾搭的有效措施。对于平台违法犯罪的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更是对投资人的保障。

第八章附则中,平台的整改期不超过12个月。也就是说,平台有12个月的整改时间,如果是朝着长远发展目标而存在的平台,这一整改期,已足够。这显然,不仅是对合规平台的支持,也是对平台做出的最大的宽限。

我们痛恨野蛮生长期的网贷时代将网贷行业发展得乌烟瘴气,如今,一步步的监管已经越来越明朗,我们应该相信,经历过整治的网贷行业,是我们想要的、需要的、认可的,未来,我们相信,欣欣向荣的网贷行业,属于真正安全合规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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